立法院臨時會 6 月 25 日晚間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近期送請總統公布後,即可實施。行政院環保署表示,這次修法有 5 大重點,包括:增訂好鄰居條款、增訂工廠源頭管制機制、增加移動污染管制措施、提高罰則,以及追繳不法利得與增訂吹哨者條款等。

立法院臨時會 6 月 25 日晚間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近期送請總統公布後,即可實施。行政院環保署表示,這次修法有 5 大重點,其中與用路人最有關係的莫過於「移動污染管制」。本次空污法修正案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對於出廠 10 年以上的老舊車輛,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加嚴它的排放標準。

「移動污染管制」,授權地方設立空品區、10 年老車加嚴標準

其中與用路人最有關係的莫過於「移動污染管制」。本次空污法修正案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對於出廠 10 年以上的老舊車輛,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加嚴它的排放標準;對於沒有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的車主,最重會被註銷牌照。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為給予子法實行的依據,並非直接規定加嚴排放標準與禁止車輛行駛;與用路人較有關係的排汙標準仍在評估中,最快上路日期預計將會落在 2020 年。

與用路人較有關係的排汙標準仍在評估中,最快上路日期預計將會落在 2020 年。
廣  告

本次修法過程主要的爭議,包括:第 9 條的總量管制區內,汽機車等移動污染源進行污染改善的污染減量,提供給固定污染源作為抵換使用;第 12 條、14 條總量管制及應變法辦「會同」與「會商」的爭議;第 24 條、28 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限用或禁用生煤等燃料;第 53 條、57 條配合刑法修正等等。其中與用路人有關的第 9 條爭議,環保署表示,因車輛的排氣管比煙囪低很多,其所排的廢氣比較接近人體高度而容易被人體吸入,且柴油廢氣也有致癌性,因此要加強改善。

授權地方政府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可實施措施,北市先行實施

關於本次修法中的授權地方政府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可採行措施,條文說明欄舉例,如可規範禁止 1999 年 6 月前出廠之柴油車輛或二行程機車,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之時段;也可限制船舶使用硫含量較低之柴油燃料、泊岸時應使用岸電設備等操作條件、進出港應減速等運行狀況,違者可處以 500 元以上、6 萬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臺北市的用路人應對此概念不陌生,北市自 2017 年 7 月起便規劃「低污染排放區」,初期涵蓋「1 線 2 站 6 處」,針對未定檢機車、老舊二行程機車、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加強取締。臺北市環保局表示,在中央修法通過後,要逐步擴大市區低汙染排放區至「3 橫 3 縱 3 站 6 處」,屆時會限制高汙染源的車輛進入,但在實施前會先進行公聽會,邀請公民參與討論,預計 2018 年底前,期盼能完成推動國內第 1 個空品維護區。

本次修法中的授權地方政府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可採行措施,條文說明欄舉例,如可規範禁止 1999 年 6 月前出廠之柴油車輛或二行程機車,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之時段。

《空污法》僅授權子法修訂的法源依據,老車排放標準仍在評估中

而關於 10 年以上老舊車輛加嚴排放標準部分,未來車輛排氣檢驗未過或未檢驗,最高可處 3,000 元以上、6 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通知屆期仍未改善者,最重可註銷牌照,其中,最先受到影響的將是二行程機車與一、二期柴油大貨車。

環保署表示,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規定主要定於 2002 年,已經過 16 年,因社經環境變遷、污染管制需求不同,而修法,以授權子法得加嚴出廠 10 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

環保署表示,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規定主要定於 2002 年,已經過 16 年,因社經環境變遷、污染管制需求不同,而修法,以授權子法得加嚴出廠 10 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環保署說明,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約 8 至 10 年,修法授權加嚴排放標準,以促使使用人或所有人更換或安裝有效污染控制系統,改善使用中車輛之污染排放情形。

本次修法並非直接加嚴 10 年以上老車之排汙標準,而是授權子法修訂的法源依據。目前標準仍在評估中,加上標準訂定仍須通過公聽會、預告等程序,上路時間預計將會落在 2020 年。

不過,筆者致電環保署,也再補充,本次修法並非直接加嚴 10 年以上老車之排汙標準,而是授權子法修訂的法源依據。目前標準仍在評估中,加上標準訂定仍須通過公聽會、預告等程序,並納入近年空氣品質、實務情況等因素,上路時間預計將會落在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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