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於近日發佈一則預告修正案,有關於「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主要考量為簡化流程及縮短檢驗時間,加上國內柴油車基本上都是國外進口或國外原廠授權於國內組裝,在黑煙檢測柴油車污染管制查核的主要方法之下,透過修正,調整為與先進國家一致之程序,當中包含新車與使用中車輛的方法與要求都有所變動。

環保署發布預告修正「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主要考量為簡化流程及縮短檢驗時間,調整為與先進國家一致。

根據環保署表示,「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自 2014 年 3 月 18 日訂定發布、2015 年 1 月 1 日實施後,迄今未修正,本次配合 2018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滾動檢討執行成果,因此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第 3 項,進行修正。

至於本次修正案的重點,共計有 3 點:

1.對於污染排放相對較低的車輛,環保署為簡化檢測程序,將原檢測方法是以 3 次測試結果平均值作為判定符合標準之依據,進行修正為第 1 次測試結果不透光率低於門檻值者,即直接判定合格,免再進行第 2 次或第 3 次測試,以鼓勵車主積極落實維修保養,屆時將可減少約 25%檢測時間;亦一併廢除程序較為複雜之舊制濾紙反射式(污染度)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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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過去針對車輛狀態中,若試驗車輛之引擎轉速應達最大額定馬力轉速,未達最大額定馬力轉速致無法量測車體動力計吸收馬力時,應予退驗。但僅少數幾種狀況,無須執行全負載定轉速最大額定馬力試驗法。也因此會有車主不得以將試驗車輛以擅調方式規避檢測並落實車輛維修保養。

如今環保署為避免這樣的方式出現,也因此修正表示,若取得原車輛製造廠或所屬保養廠、國外原廠國內指定代理人或所屬保養廠出具證明文件,證明試驗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效運作、車況正常且無不當擅調者,便不必檢測馬力比。

另外包含「使用自動排檔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試驗車輛於試驗過程中,車體動力計量測之車速每小時達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國道最高行車速限+10%公里以上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完成噴射泵浦鉛封」、「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 日以後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 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但有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都是新增的免測對象。

環保署修正表示,若取得原車輛製造廠或所屬保養廠、國外原廠國內指定代理人或所屬保養廠出具證明文件,證明試驗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效運作、車況正常且無不當擅調者,便不必檢測馬力比。

3.為確保檢測執行品質,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已明定使用儀器檢查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須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因此環保署本次修法重點納入黑煙不透光率試驗取樣過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確保檢測過程減少人員失誤造成車主權益受損。

另外還有些許修正內容主要在於檢測方法的改進,以與先進國家一致,讓新車與使用中車輛的排放檢測結果更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