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8 月 1 日,環保署與嘉義市政府舉行共同記者會,環保署長李應元特邀請嘉義市長涂醒哲、環保局長張志誠、嘉義縣環保局代局長劉明全出席,說明環保署未來淘汰高污染二行程機車的政策。同時,8 月 1 日也是總統公布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的日子,針對修法的爭議,環保署也再次澄清並非強迫 10 年以上老舊機車淘汰。
20%移動源空污費撥交地方加速執行
環保署表示,有鑑於二行程機車污染排放嚴重,2004 年起國內即不再生產銷售二行程機車,並自 2008 年起即開始補助車主淘汰二行程機車,促使二行程機車數量由 460 萬輛降至 2018 年 6 月底的 97 萬輛,已有將近 8 成的車主配合淘汰。對於尚未淘汰的二行程機車,補助措施將會持續到 2019 年底。而自 8 月 1 日空污法生效後,20%的移動污染源空污費會撥交地方,環保署同時也請地方縣市加碼補助納入低收入戶或偏鄉等車主辦理二行程機車淘汰,一併照顧弱勢族群。
對於目前有些民眾誤解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6 條第 2 項的規定,環保署澄清,新修正空污法相關條文並沒有禁用燃油車的規定,僅規定政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調整老車的排放標準。
目前規劃自 2020 年起,2003 年底前(17 年前)出廠的機車適用之排放標準,須符合 16 年前實施的 4 期排放標準(即 2004 年實施之標準,CO:3.5%、HC:2000ppm),可能受影響的對象就是二行程機車,四行程機車只要正常保養均可符合排放標準,依然可以繼續行駛。外界所傳環保署強迫 10 年以上老舊機車淘汰,並非事實。環保署重申支持古董機車具文化保存的意義,後續將會對於古董機車規劃相關管理機制。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6 條
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
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
前項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汽車之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減效裝置。但該減效裝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備保護或防止損壞,避免意外事故所必備之功能。
二、使引擎起動及暖車後不再作動之機制。
「得視空氣品質需求」,採取彈性措施
環保署強調 109 年新標準實施後,將依空污法第 36 條「得視空氣品質需求」之精神,優先針對人口密集的都會區(原則上人口 20 萬人以上之市及區)加強稽查,鄉村區則加強宣導。至於空氣品質惡化時,則依緊急防制辦法加強執法,以維護民眾健康。
在加嚴出廠 10 年以上車輛排氣標準部分,為了讓車主有足夠時間因應,目前該署規劃自 2023 年起,1 至 3 期柴油大貨車要符合 4 期標準(2006 年 10 月 1 日實施),若車輛車況經原廠保養廠確認沒有不當擅調或改裝等情事,車輛馬力因為自然劣化而達不到管制規範,只要黑煙符合規範,車輛仍可正常使用。
「空氣品質維護區」分 2 階段實施
在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限制或禁止高污染車輛使用部分,環保署目前規劃分兩階段實施:
- (一)2020 年起,1 至 3 期柴油車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須符合 4 期標準(2006 年 10 月 1 日實施)。
- (二)2023 年起,1 至 4 期車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須符合 5 期標準(2012 年 1 月 1 日實施)。
- (三)車輛車況經原廠保養廠確認沒有不當擅調或改裝等情事,馬力因自然劣化未達標準者,只要黑煙符合規範,仍可進出空氣品質維護區。
有關民眾關切加嚴舊車排氣標準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疑義,環保署表示,大法官已有解釋,基於促進公共利益從而制定較嚴格環保標準,可容許較高程度的溯及規範。因此,該署推動相關大貨車減污策略,具正當性。
環保署也再次重申,加嚴出廠 10 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指的是加嚴使用中車輛排放標準(定檢及攔檢),將依空污法規定,視空氣品質需求,分階段、分期程來進行規劃,第 1 階段將優先管制老舊高污染二行程機車及 1、2 期柴油車,相關標準在實施之前也將依規定進行草案公告、徵求意見、召開公聽會及研商會等作業程序,徵詢各方意見後,確認各項配套措施可行後,才會正式實施,不會貿然就實施,也不會對全部車齡達 10 年之車輛都加嚴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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