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兒童乘車安全的議題,交通部在 2020 年 3 月 2 日預告修正《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2、4、14 條,修正後的內容主要是要求 2 歲以下的嬰幼兒乘車,預計從 2020 年 9 月 1 日起,須強制使用後向式兒童安全座椅,違規未使用者,將開罰 1,500 元至 3,000 元不等。除此之外,國內販售的後向式兒童安全座椅也修訂必須符合 CNS11497 中的後向式兒童座椅重量之規定。

交通部預告修正 2 歲以下的嬰幼兒乘車,預計從 2020 年 9 月 1 日起,須強制使用後向式兒童安全座椅,否則將開罰 1,500 元至 3,000 元。

臺灣從 2012 年 8 月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幼童從出生開始,一直到 12 歲或未滿 36 公斤之前,乘車時都必須使用兒童汽車安全座椅,針對幼童於兒童安全座椅坐姿上的考量,進一步規範為滿足歲或體重未達 10 公斤的幼童,應採取後座或臥床的坐姿。

過去 U-CAR 也真對兒童汽座撰寫過許多篇的專題報導,提醒大家汽座的重要性。

臺灣從 2012 年 8 月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以下為現行《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4 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10 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 1 歲至 4 歲以下且體重在 10 公斤以上至 18 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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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交通部主要修正辦法中,針對「年齡在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10 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參考美國兒科醫學會研究之報告,提到 0~2 歲幼兒頸部都更脆弱,因此將修正為 2 歲以下幼童須乘坐後向式兒童安全座椅;年齡逾 2~4 歲以下且體重在 18 公斤以下,也應坐在車輛後座的幼童用座椅。

交通部表示,美國兒科醫學會研究之報告,提到 0~2 歲幼兒頸部都更脆弱,因此將修正為 2 歲以下幼童須乘坐後向式兒童安全座椅。

交通部提到,許多國際間的研究報告指出,後向式汽座相較前向式座椅,因受力面積大,當發生前向撞擊時,力道會大部分被座椅靠背吸收,減少對幼童的傷害,因此甚至 2~4 歲若有後向式選擇也更好。至於 4~12 歲,或是 18~36 公斤的兒童,也維持建議使用一般安全座椅或是增高型坐墊。

另外針對臺灣市售兒童安全座椅,需通過的 CNS 11497 標準,也修訂後向式兒童座椅重量之規定,以確保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品質保障。

4~12 歲,或是 18~36 公斤的兒童,也維持建議使用一般安全座椅或是增高型坐墊。

修正辦法預計 9 月 1 日上路,若家長未依規定使用,將可開罰 1,500 元至 3,000 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