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部發布最新修正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其中關於未來新出廠小客車與小貨車都要標配「ESC 車輛穩定性電子式控制系統」與「晝行燈」,原訂 2020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而今兩項配備的落日條款都延後至 2022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言下之意,目前市場上販售尚未有 ESP 與晝行燈的車款,還能販售至 2021 年底。
不過車輛引擎未能通過 6 期排放的車款,仍只能販賣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意即:
- 車輛通過 6 期排放,但未有 ESC、晝行燈,可販售至 2021 年底。
- 車輛未通過 6 期排放,有 ESC、晝行燈,可販售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 車輛未通過 6 期排放,未有 ESC、晝行燈,可販售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晝行燈原訂所有新出廠小客車、小貨車需自 2020 年要標配,而今延後至 2022 年
在之前《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公告關於車輛要配備晝行燈的規範,原訂新型式小客車與小貨車自 2018 年開始要配備,而所有新出廠小客車與小貨車則是 2020 年都要有;另外新型式大客車與大貨車自 2019 年開始要配備,而所有新出廠大客車與大貨車則是 2021 年都要有。
不過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的「03-4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裏頭更正的規定 1.8 與 1.9 點提到:
- 1.8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新型式之 M1 及 N1 類車輛及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新型式之 M2、M3、N2 及 N3 類車輛,應配備符合本項 6.3 規定之晝行 燈,且符合 4.2 規定作動方式(不得選擇 4.2.6.6.2 及 4.2.6.6.3 規定)。
- 1.9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型式之 M、N 類車輛,應配備符合本項 6.3 規 定之晝行燈,且符合 4.2 規定作動方式(不得選擇 4.2.6.6.2 及 4.2.6.6.3 規定)。
因此所有車輛配備晝行燈的落日條款,統一延後至 2022 年開始實施。
出廠新車配備 ESC,與晝行燈一同延後至 2022 年
至於 ESC 電子式車身動態穩定系統 (Electronic Stability Control,亦有車廠以 ESP 稱之),交通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將 ESC 列入《車輛安全檢測基準》42-3 動態剎車項目當中,規範 9 人座以下轎車(M1 類)及 3.5 噸以下小貨車(N1 類)之新型車輛,均應安裝 ESC;而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M1 與 N1 類出廠車輛均需安裝 ESC。
不過最新修正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 85 點車輛穩定性電子式控制系統 ,裏頭的 1.1 點提到:
- 1.1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新型式之 M1 及 N1 類車輛及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型式之 M1 及 N1 類車輛應配備符合本項規定之車輛穩定性電子式控制系統。
可以看到所有新出廠小客車與小貨車要配備 ESC 的要求,與晝行燈一同延後至 2022 年。因此雖然這一兩年已有許多新車發表改款,特別像是 CMC 中華汽車的 Veryca 與 Delica 藉由改款導入 ESC 與晝行燈,以對應法規要求能夠繼續在市場上販售,不過有些車款在預計沒有要新增 ESC 與晝行燈的規劃下,原本只能賣到 2019 年底,而今反而能再販售至 2021 年底。
但是 6 期排放標準的落日期限仍設定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自 2020 年 9 月 1 日開始出廠新車的汽油引擎與柴油引擎要能通過 6 期排放方能販售,所以除非目前沒有配備 ESC 與晝行燈的車款能通過 6 期排放標準,否則最多就是銷售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此向讀者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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