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於 2017 年 11 月 30 日發出公告,表示將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其中第 101 條提到針對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應禮讓之規定,由於消防署反映定義不夠明確,因此交通部進行條文修正。
當遇到執行緊急任務之車輛,路上汽機車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皆必須靠右避讓,另外行經交叉路口,除同向車靠右,其餘方向之車輛不得搶快進入路口,否則都將裁罰 3,600 元並吊銷駕照,最快預計 2017 年底上路。而立法院表示,有意加重罰則,預計將提高至 6,000~90,000 元,並可吊銷駕照,如果順利三讀通過,預計 2018 上半年實施。
以下為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之禮讓規定: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消防署反映,由於消防車或救護車有時會有跨越分隔線行駛對向車道需求,但條文不夠明確使得對向車道可能發生不讓路卻無違規的狀況,所以透過交通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遇到執行緊急任務之車輛,同向或對向之汽機車,應減速慢行向右靠,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除了現行規範之外,也定義更明確外側車道車輛須靠右,內側車道車輛須靠左,並準備隨時停車讓道。此外,行經交叉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迴避至不妨害緊急任務車輛行駛的動線,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
交通部預告修正法規將自 12 月 1 日起預告 14 天,預計最快年底上路,若駕駛違規則比照現行最高罰鍰達 3,600 元,並吊銷駕照,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不過,立法院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正在進行協商修正,表示若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之車輛,將加重罰則,預計將提高至 6,000~90,000 元,並可吊銷駕照,如果順利三讀通過,預計 2018 上半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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