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在道路上,倘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除了第一時間撥打 110 報警,以利後續肇責判斷與出險外,依照事故的嚴重程度,針對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道路交通事故(俗稱 A3 事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以往民眾必須備有粉筆等標繪工具進行畫線定位,而今民眾可透過手機拍照的方式,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也可以達標繪功能與目的,供警方作為事故的判斷與後續處理。
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可用手機拍照記錄以供警方判斷
依警方多年處理交通事故經驗發現,過去雖然已長期宣導民眾要備有蠟筆、粉筆等等適當標繪工具,以利一些 A3 類輕微事故發生時,能夠自行先畫線定位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並將車輛移動至路旁,避免後方來車追撞之二次事故,或是造成後方車輛回堵、影響交通順暢。
然而車輛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後「標繪」方式絕大多數仍不熟悉,且大部分車主也鮮少會備有適當標繪工具。因此中央政府考量科技進步,讓各地警方開始宣導,未來輕微事故發生時,不再侷限以畫線方式定位,可透過智慧型手機的照相及錄影功能,民眾即可先行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達標繪目的。
透過此方法,讓民眾在等待警方抵達事故現場前,便能存下可供警方判讀的事故證據,快速移動車輛至路旁,降低發生二次事故風險,且能快速紓解車流壅塞,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至於拍照、錄影紀錄的原則,主要須能將事故全景(包含標線)拍攝清楚,接著將碰撞點與車損部位拍照下來,以利警方後續透過照片便能判讀還原事故經過。
若有人員傷亡或車輛無法移動,仍應留在原地等待警方抵達
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2019 年 1~7 月臺北市每 10 萬人口交通事故 A1 死亡(24 小時內死亡)人數 2.07 人,受傷人數 599.4 人,均為全國最低,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降低發生二次事故風險,將持續積極宣導 A3 事故照相後排除安全觀念,會在受理民眾車禍報案時,即時發送簡訊告知民眾處理方式。
不過拍照處理標繪車輛位置僅限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 A3 類道路交通事故。如果事故有發生任何人員傷亡,或是車輛毀損無法移動,則仍須有畫線標繪的處理,也建議民眾依照事發地點在適當位置擺放故障標示,人員便移動至安全的環境,等待警方抵達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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