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汽車輪胎的銷售規範,表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將製造日期納入 CNS 1431 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凡製造日期超過 6 年的汽車輪胎,則不得進口或出廠販售。
而在 2017 年 8 月 2 日,標檢局再度發出新聞稿,表示在 2017 年 6 月 12 日修訂之 CNS 4879 機車用輪胎後,包含普通與大型重機輪胎,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同樣只要製造日期超過 6 年則禁止販售。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機車輪胎自製造日期開始,超過 6 年禁止販售
標檢局表示,依公路監理單位統計,至 2017 年 6 月,臺灣機車數量約 1,371 萬輛,考量到機車輪胎不僅承受機車的全部載重,更攸關車輛抓地、排水性能等等,對行車安全影響重大;而輪胎主要為橡膠製品,雖然橡膠並非越新越好,但時間過久一樣會有老化問題而使品質變異,因此才決議比照汽車輪胎,修訂國家標準增列安裝及使用年限規定。
所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修訂之 CNS 4879 機車用輪胎後,2017 年 7 月 3 日辦理預告修正「應施檢驗機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如今預定於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查核機車輪胎之商品製造日期,製造日期若超過 6 年,不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包含進口輪胎不得過海關、本土輪胎不得出貨等等,若經查獲有違規,將依照《商品檢驗法》開罰 1 萬至 10 萬元。
標檢局表示,上述機車輪胎的規範是包含普通機車與大型重型機車的輪胎。另外標檢局也提醒建議,輪胎使用期限除了避免超過磨耗指示點之外,如果車主較不常騎乘機車,但輪胎的使用自製造日期算起已經超過 10 年,除了大型重機會進行每年驗車,因此監理單位會協助檢查之外,一般機車的車主朋友務必自行注意換胎需求。
最後標檢局提到,在 2018 年 5 月 1 日前會持續進行宣導,包含呼籲消費者不要買年份過久的輪胎,同時提醒車行、輪胎廠避免販售製造日期過久的輪胎,到了法規正式上路之後,便會依序對各車行進行抽查是否有違法的情形,並要求將超過 6 年的輪胎下架,若屢勸不聽,則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開罰 6 萬至 150 萬元,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與行車安全。
標檢局提醒消費者選用輪胎須注意下列事項
- 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新胎。
- 識別輪胎製造日期,方法為胎邊烙印之 4 個數字,前 2 碼代表生產週別,後 2 碼代表生產年分(西元年),例:1917 代表西元 2017 年第 19 週。
- 確認胎面磨耗指示平臺,每個輪胎須在胎面主要溝槽內,沿外周上等距離設置 3 處以上之磨耗平臺,並在兩側胎肩部設置其指示之記號(例:△)。磨耗平臺距離溝底高度不小於 0.8 mm。當輪胎磨耗到此磨耗平臺時,不宜繼續使用。
- 養成定期檢查輪胎之習慣,除注重輪胎使用狀況(包括胎紋深度、胎壓等)外,一旦發現輪胎有龜裂、切傷、釘刺、挾石頭等受損情形,要儘速請專業人員檢查、修補或更換。而輪胎為橡膠製品,會隨著時間老化而縮短使用壽命,自製造日期起超過 10 年者更不宜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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