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4 月 30 日施行的民眾交通檢舉新制,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經內政部警政署彙徵各警察機關意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態樣。U-CAR 正面表列出共計 46 項可檢舉項目,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之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檢討精進相關法令規定。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 | |
(一)動態違規項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 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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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態樣 | 備註 |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 駕駛人違規裝載 |
未戴安全帽 | 駕駛人不當行為 |
手持行動電話 | |
點燃香菸駕駛 | |
(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 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 |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 |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
(高、快速公路) 違規超車、迴車、 倒車、逆向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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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 |
(高、快速公路)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 | |
(高、快速公路)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
(高、快速公路)行駛禁行路段 | |
(高、快速公路) 連續按鳴喇叭、 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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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快速公路)向車外丟棄物品 | |
(高、快速公路)車輪、輪胎膠皮 或機件脫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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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車輛、動力機械 違規進入高、快速公路 |
高速公路人員及車輛管制 |
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 大型重機於高速公路違規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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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 | 不當駕駛行為(燈光) |
危險駕駛、(蛇行) | 不當駕駛行為(危險駕車)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 | |
於車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擋車) | |
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 |
車輛不禮讓行人 | 不當駕駛行為(禮讓) |
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 | |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 不當駕駛行為(車道、避讓) |
駛入來車道 | |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 |
行駛人行道 | |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 |
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 |
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 |
違規超車 | 不當駕駛行為(超車)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 | 不當駕駛行為(轉彎、變換車道) |
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 | |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 | |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 |
交岔路口闖紅燈 | 不當駕駛行為(闖紅燈) |
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 | |
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 | 不當駕駛行為(闖平交道) |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不當駕駛行為 |
(二) 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 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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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態樣 | 備註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 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臨時停車。 |
違規臨時停車(特定地點) |
違規併排臨時停車。 |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 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停車 |
違規停車(特定地點) |
佔用身障停車格 | |
違規併排停車 |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自 4 月 30 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也就是說民眾於新法實施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即使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仍應適用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如果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有新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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