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4 月 30 日施行的民眾交通檢舉新制,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經內政部警政署彙徵各警察機關意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態樣。U-CAR 正面表列出共計 46 項可檢舉項目,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之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檢討精進相關法令規定。

車輛不禮讓行人,屬於不當駕駛行為,是新制上路後民眾仍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廣  告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
(一)動態違規項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
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項目
對應態樣 備註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駕駛人違規裝載
未戴安全帽 駕駛人不當行為
手持行動電話
點燃香菸駕駛
(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高、快速公路) 違規超車、迴車、
倒車、逆向行駛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高、快速公路)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
(高、快速公路)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高、快速公路)行駛禁行路段
(高、快速公路) 連續按鳴喇叭、
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高、快速公路)向車外丟棄物品
(高、快速公路)車輪、輪胎膠皮
或機件脫落
人員、車輛、動力機械
違規進入高、快速公路
高速公路人員及車輛管制
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
大型重機於高速公路違規行駛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 不當駕駛行為(燈光)
危險駕駛、(蛇行) 不當駕駛行為(危險駕車)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
於車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擋車)
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車輛不禮讓行人 不當駕駛行為(禮讓)
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不當駕駛行為(車道、避讓)
駛入來車道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行駛人行道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違規超車 不當駕駛行為(超車)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 不當駕駛行為(轉彎、變換車道)
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交岔路口闖紅燈 不當駕駛行為(闖紅燈)
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
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 不當駕駛行為(闖平交道)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不當駕駛行為
(二)   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
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停車
對應態樣 備註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
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臨時停車。
違規臨時停車(特定地點)
違規併排臨時停車。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
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停車
違規停車(特定地點)
佔用身障停車格
違規併排停車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自 4 月 30 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也就是說民眾於新法實施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即使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仍應適用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如果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有新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