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將從 6 月 1 日上路,包含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累犯,將吊扣駕照及牌照 6 個月;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吊扣牌照時間也延長至 6 個月。
而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將處汽車所有人最高 2 萬 4,000 元罰鍰;即使裝了行車視野補助系統,但行車時無法正常運作,最高也處以 1 萬 8,000 元罰鍰。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一年再犯:吊照與扣牌半年
交通部說明,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有關第 43 條中,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 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 6 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 3 個月延長至 6 個月之加重處罰。
危險駕駛行為:扣牌延長至半年
另外,有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 3 個月延長至 6 個月。
未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最高罰 2 萬 4 千元
交通部表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重要行車輔助設備,國內 22.4 萬輛大型車輛皆已全數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道安資料顯示 109 年全年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較 107-108 年同期之平均值合計減少 11 人(-18%),已發揮安全成效,另外在 0402 臺鐵 408 車次太魯閣號事故中,大貨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影像紀錄也協助提供事故調查還原真相之重要佐證資料。
也因此,這次第 18 條之 1 的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 1 萬 2,000 元以上 2 萬 4,000 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 9,000 元以上 1 萬 8,000 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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