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 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告的最新消息,為配合相關法規規範及考量汽車保險實務運作情形,金管會因此擬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公告將自 2019 年 4 月 1 日實施。

在此次的修正內容當中,除了部分條文刪除、文字調整之外,一大重點在於車體險「全損理賠」的條件調整,過往當車輛遇到「推定全損(即車輛沒有全壞,但修車金額可能高於車輛殘值)」,對於許多車況良好的老車,若要得到車體險賠償,卻只能選擇獲得賠償金並且將車輛報廢。如今修改過後,車輛即使被推定全損,車主依然可選擇將車輛修復繼續行駛。

金管會擬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公告將自 2019 年 4 月 1 日實施。一大重點在於車體險「全損理賠」的條件調整,對於許多老車投保車體險將獲得更多保障。

以下內容為保險局公告之新聞稿原文:

金管會表示,「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次係以原則性規範方式修正相關內容,「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重點如次:

一、 修正保險契約終止時,失其效力之起算日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約定,以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汽車保險失其效力之起算日期一致。

二、 為使被保險人明瞭賠款紀錄之計算原則,明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依被保險人前一保險契約年度之賠款紀錄予以調整;車體損失保險保險費依被保險人前三保險契約年度之賠款紀錄予以調整。

三、 配合理賠實務需求,增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時,被保險人可擇一選擇以現金賠償或修復賠償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四、 基於實務上常有繼承人、代理人或委託人提出理賠申請之情況,為便利理賠申請,將申請人範圍放寬,不限僅得由被保險人申請。

廣  告

關於第 1 點的修正,主要就是讓保險契約終止時,使強制險與任意險能同步,避免造成日期可能出現 1 天的落差。第 2 點的部分,保險局表示,只是要求將現行已在實施的「隔年保費增加或減免的計算方式」,列為契約的應記載事項,讓民眾更能了解。

車輛被推定全損,若要獲得賠償:現行只能報廢;未來可選擇修復車輛

至於在第三點「配合理賠實務需求,增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時,被保險人可擇一選擇以現金賠償或修復賠償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對於許多老車的車主來說無疑是一大福音。

由於修正前,當車損遇到「推定全損狀況」,即保險公司會評估該車損修復是否超過「 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的 4 分之 3 」,倘若超過,會認定為全損並僅按保險金額乘以約定之賠償率後所得的金額進行賠付。但要獲得車體險的賠償,車主必須去報廢車輛,接著保險公司會將車輛拖走,車輛剩餘價值(像是可用零件的拍賣)規保險公司所有,不過車主可憑報廢車輛的證明去購買新車拿到舊換新的補助,因此以目前的狀況,車輛推定全損,車主可獲得賠償金+報廢舊換新補助。

「配合理賠實務需求,增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時,被保險人可擇一選擇以現金賠償或修復賠償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對於許多老車的車主來說無疑是一大福音。

然而在某些車主認為原本車況良好,或者是並沒有能力再購買一輛新車,還是會希望能將車輛修復,因此透過此次修正,給予車主即使被推定全損狀況,仍可選擇修復車輛。不過保險公司能提供協助修復的費用仍僅為保險金額乘以賠償率後的費用,約定的自負額必須由車主自行負擔。

對於車況良好的老車,未來投保車體險不必擔心要獲得賠償只能報廢

我們透過舉例來說明:

  1. 一輛 10 年老車投保丙式車體險,發生車對車碰撞
  2. 按照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保單已經 11 個月以上未滿 12 個月:折舊率為 25%、賠償率為 75%。
  3. 車輛保險金額經過殘值、從人因素等計算過後:10 萬元。
  4. 發生事故經保險公司鑑定修復金額:9 萬元。
  5. 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的 4 分之 3 :[10 - (10 x 0.25)] x 0.75 = 5.625 萬元。
  6. 因為修復金額 9 萬元>5.625 萬元,因此推定車輛全損。

以現行狀況,這輛老車只能選擇報廢,來獲得保險金額乘以賠償率(10 萬 x 0.75)的 7.5 萬元賠償金,加上車主可以拿報廢證明去購買新車獲得折價 5 萬元。

不過未來車主如果認為車況其實還很良好,想維修車輛繼續行駛,便可選擇修復車輛,這時保險公司一樣會提供 7.5 萬元的賠償金,不過約定的自負額、超過的修車費用必須由車主自行負擔。

透過此次修正,給予車主即使被推定全損狀況,仍可選擇修復車輛。不過保險公司能提供協助修復的費用仍僅為保險金額乘以賠償率後的費用,約定的自負額必須由車主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