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於 2018 年 6 月 4 日預告修法,針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9 條之 1、《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1,原先僅規範遊覽車或者經營國道客運業者的大客車輛,不得使用再生胎,而今表示將進行修法,即使業者非主要經營國道路線,舉例如一般市區公車,但只要車輛要上國道或快速道路,就不得使用再生胎。最快預計 10 月實施。
現行條文規定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9 條之 1: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輪胎,應依下列規定:
- 一、 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 二、 前款以外之大型車,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1: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 1.6 公釐之輪胎。
交通部表示,原先針對大客車要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不得使用再生胎的規定,主要僅針對經營國道或快速道路路線的業者。不過,考量到許多市區公車、非主要經營國道路線的業者,仍會有一些公車路線的短暫路程需行駛高速公路、快速道路。
因此,為了確保大客車高速行駛的安全,決定進行修法,只要車輛有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的需求,皆不得行駛再生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 1.6 公釐之輪胎。此 2 項修正條文的預告期為 60 天,最快有望於 2018 年 10 月實施,最慢 2018 年底前會上路。
至於大貨車的部分,仍暫時維持「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而是否會比照大客車進行修法,U-CAR 將持續向交通部路政司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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