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於 2019 年 1 月 3 日發布新聞,表示為有效管控車輛噪音並與國際最新規範同步,發布修正「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該辦法主要是配合國際規範,調整國內機車噪音審驗申請作業模式及架構,同時考量電動機車逐漸增加,所以會新增電動機車噪音管理及實施日程規定。

行政院環保署表示將會修正國內機車噪音審驗申請作業模式及架構,同時新增電動車噪音管理,以配合國際規範。

環保署提到,本次的修法,希望能提升業者辦理機車噪音審驗合格證之效率與便利性,並使「噪音車型組」、「代表車選定原則」、「綠能機動車輛噪音」及「替換型消音系統」等噪音審驗管理架構與國際接軌。此外也新增電動機車噪音管理及實施日程規定,以完備機動車輛噪音管理制度,其修正重點如下:

  1. 1.配合第六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綠能車輛發展策略及車輛噪音品質提升等政策,增訂相關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 2 條)
  2. 2.因應機動車輛噪音車型組管理方式變化及我國綠能車輛發展策略,增訂機動車輛合格證明管理規範,並納入電動機車噪音管理制度及實施期程。(修正條文第 3 條)
  3. 3.因應機動車輛國際產銷型態,刪除不同進口國須個別辦理合格證明規定。(修正條文第 4 條)
  4. 4.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審查得派員查驗,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檢具完稅證明、提貨單影本或其他可佐證車輛輸出國文件。(修正條文第 5 條、第 5 條附錄 1)
  5. 5.因應我國第 6 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實施,修正第 1 期至第 5 期、第 6 期及其以後期別之機動車輛噪音車型組與代表車選定原則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 6 條附錄 2)
  6. 6.增訂機動車輛噪音品質管制測定標準。(修正條文第 11 條)
廣  告
環保署提到,本次的修法,希望能提升業者辦理機車噪音審驗合格證之效率與便利性,並使「噪音車型組」、「代表車選定原則」、「綠能機動車輛噪音」及「替換型消音系統」等噪音審驗管理架構與國際接軌。

環保署希望能簡化業者申請程序及文件外,同時加強機動車輛申請噪音認證之品質監測,以確認生產銷售之車輛均能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本次修正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可於環保署新聞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起 3 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