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未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車主,依照財政部的使用牌照稅法之罰則規定,不僅會處以罰鍰,且並未有設定上限,因此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雖然欠繳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可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但若同年度內被查獲多次,有處罰過重之疑慮。因此財政部於 2018 年 2 月 26 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欠繳牌照稅之罰鍰設定上限,預計將有 3.8 萬輛車受惠。

財政部於 2018 年 2 月 26 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欠繳牌照稅之罰鍰設定上限,預計將有 3.8 萬輛車受惠。

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的罰則規定,主要有第 25 條與第 28 條的開罰標準。牌照稅是每年 4 月 1 日起開始徵收,並有 1 個月的滯納期。若逾期繳納,會先依照第 25 條的規定,每逾 2 天加徵 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 15%。舉例來說,若需繳納牌照稅為 11,230 元,每逾 2 天加徵 112.3 元,最高加徵 168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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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1 個月滯納期滿後,若仍有欠稅,當年度的罰鍰會暫時免罰,而若欠稅至下一年度被查獲,依照修正後的第 28 條之規定,每次查獲將以本稅的 0.3 倍開罰,當一年度最高開罰至 0.9 倍,罰鍰總金額上限不會超過牌照稅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若車主於 2017 年未繳納 11,230 元的使用牌照稅,則 2018 年首次被查獲,將開罰 3,369 元,後續再被查獲一樣開罰 3,369 元,但總計 2018 年只能開罰 10,107 元,因此最多僅會開罰 3 次。

若欠稅至下一年度被查獲,依照修正後的第 28 條之規定,每次查獲將以本稅的 0.3 倍開罰,當一年度最高開罰至 0.9 倍,罰鍰總金額上限不會超過牌照稅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統計,2017 年牌照稅欠稅裁罰案件約 14.9 萬件,假設按照平均裁罰 3 次計算,估計約 5 萬輛車欠繳照稅車,而實際上未確定案件約 3.8 萬輛。如今這些車主將因此受惠。

財政部使用牌照稅法釋令

  1. 法律依據:第 28 條第 1 項第 0 款(類)
  2. 關係法令: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 0 項第 0 款(類)
  3. 日期文號:財政部 107.02.26 台財稅字第 10600115360 號令

一、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以下簡稱本條項)裁處罰鍰案件,其罰鍰計算公式如下:

(一)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期間內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合計數-調查基準日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本令發布日前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罰鍰 0.9 倍以上者-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 0.9 倍者。

(二)罰鍰=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之倍數。

二、調查基準日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該年度課徵期間尚未屆滿,非屬本條項所稱逾期未完稅之範圍,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應依同法第 25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其未於調查基準日當年度繳清應納稅額,以後年度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本條項處罰。

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裁罰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

四、廢止本部 84 年 6 月 15 日台財稅第 841629655 號函及 96 年 6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2349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