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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智QQ(scfccc)

2011/08/12 14:33:15

發文

#3614915 IP 239.254.*.*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8/12 14:33:15

發文IP 239.254.*.*

[quote=robin222 (梅伊芙川)]我看了一些判例 才發現故意殺人的定義是 原本就想殺那個人才會成立 故意擋車卻殺了一個人 不能算故意殺人 就算到了國外也是一樣 國外可能會判更輕 現實就是這麼殘酷 [嘆氣] [/quote] 國外不見得會判比較輕;拿美國為例,此案雖然不會以"murder"(通常是有預謀的)論罪,但"manslaughter"是跑不掉的。至於是比較嚴重的"voluntary manslaughter"或較輕微的"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並不明確。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理應隨時代環境與觀念的改變而有所變化。有鑑於太多可避免之車禍致死的案例,美國許多州已經開始將此類「殺人」案例獨立出來,稱為"vehicular manslaughter"(或"homicide by vehicle"),並處以嚴重的刑罰。拿「酒駕殺人」而言,超過十五年的判例已經屢見不鮮了(雖然「酒駕」本身也沒有明顯的殺人意圖)。

2011/08/12 14:42:30

發文IP 239.254.*.*

[quote=robin222 (梅伊芙川)]我看了一些判例 才發現故意殺人的定義是 原本就想殺那個人才會成立 故意擋車卻殺了一個人 不能算故意殺人 就算到了國外也是一樣 國外可能會判更輕 現實就是這麼殘酷 [嘆氣] [/quote] 國外不見得會判比較輕;拿美國為例,此案雖然不會以"murder"(通常是有預謀的)論罪,但"manslaughter"是跑不掉的。至於是比較嚴重的"voluntary manslaughter"或較輕微的"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並不明確。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理應隨時代環境與觀念的改變而有所變化。有鑑於太多可避免之車禍致死的案例,美國許多州已經開始將此類「殺人」案例(因危險駕駛而造成他人死亡)獨立出來,稱為"vehicular manslaughter"(或"homicide by vehicle"),並處以嚴重的刑罰。拿「酒駕殺人」而言,超過十五年的判例已經屢見不鮮了(雖然「酒駕」本身也沒有明顯的殺人意圖)。
回應 robin222 (梅伊芙川) 所寫
我看了一些判例
才發現故意殺人的定義是
原本就想殺那個人才會成立
故意擋車卻殺了一個人
不能算故意殺人
就算到了國外也是一樣
國外可能會判更輕
現實就是這麼殘酷 😌

國外不見得會判比較輕;拿美國為例,此案雖然不會以"murder"(通常是有預謀的)論罪,但"manslaughter"是跑不掉的。至於是比較嚴重的"voluntary manslaughter"或較輕微的"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並不明確。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理應隨時代環境與觀念的改變而有所變化。有鑑於太多可避免之車禍致死的案例,美國許多州已經開始將此類「殺人」案例(因危險駕駛而造成他人死亡)獨立出來,稱為"vehicular manslaughter"(或"homicide by vehicle"),並處以嚴重的刑罰。拿「酒駕殺人」而言,超過十五年的判例已經屢見不鮮了(雖然「酒駕」本身也沒有明顯的殺人意圖)。

無差別攻擊(eee00800)

2011/08/12 14:36:32

發文

#3614932 IP 90.1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firepro (LadyCarCar) 所寫
又一隻恐龍了! 為啥恐龍特質都出現在高學歷高知識的法官啊😠


唉....不知人間疾苦
破麻退散...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4:36:33

發文

#3614933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友川酷子(msn001)

2011/08/12 14:38:21

發文

#3614941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就因為我不是家屬
才站在第三者的角度看事情

可是在我們的角度看你
像是站在加害人的角度在看A
😞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NEW西班牙國家隊!(singal303)

2011/08/12 14:44:16

發文

#3614971 IP 187.117.*.*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8/12 14:44:16

發文IP 187.117.*.*

這行為也只能挑遺棄 主觀故意不故意實在很難界定 調戲算殺人的意圖嗎!!! 不過他是開交通動力工具 在這種速度下檔車 輕則受傷 重則... 我想應該沒有人不知道危險性跟後果 但他還是這麼做[怒火] 受害者 為什麼沒將竹竿綁好也是有問題 開車上路有太多突發狀況了 如果今天竹竿是向後飛 戳到後面的駕駛 而死者換成那個被戳到的駕駛 那又該如何界定....

2011/08/12 15:54:44

發文IP 187.117.*.*

這行為也只能挑遺棄 主觀故意不故意實在很難界定 調戲算殺人的意圖嗎!!! 不過他是開交通動力工具 在這種速度下擋車 輕則受傷 重則... 我想應該沒有人不知道危險性跟後果 但他還是這麼做[怒火] 受害者 為什麼沒將竹竿綁好也是有問題 開車上路有太多突發狀況了 如果今天竹竿是向後飛 戳到後面的駕駛 而死者換成那個被戳到的駕駛 那又該如何界定....
這行為也只能挑遺棄

主觀故意不故意實在很難界定

調戲算殺人的意圖嗎!!!

不過他是開交通動力工具 在這種速度下擋車 輕則受傷 重則...
我想應該沒有人不知道危險性跟後果 但他還是這麼做😠

受害者 為什麼沒將竹竿綁好也是有問題
開車上路有太多突發狀況了
如果今天竹竿是向後飛 戳到後面的駕駛
而死者換成那個被戳到的駕駛
那又該如何界定....

用跑的比較快(troychang)

2011/08/12 14:44:37

發文

#3614973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紅酒案「變魔術」造假 秦日新改判有罪
更新日期:2011/08/12 12:07 王照坤
已停職的前駐斐濟代表秦日新在2005年涉及的「紅酒案」,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12日)宣判,撤銷原本的無罪判決,改判秦日新偽造文書有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個月。高院審判長認為,秦日新不僅有虧職守,還像「變魔術」一樣把公帑化整為零,情節重大,如果不施以法律制裁,將無法讓作假的公務員引以為戒。


日前因為疑似挪用公款而被移送廉政署調查的前駐斐濟代表秦日新,另外在5年多前涉入的「紅酒案」12日更一審宣判。法官認定秦日新偽造文書犯罪事實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因犯案時間符合減刑條例,所以減為6個月。


高等法院發言人陳晴教說:『(原音)認定被告在94年(2005年)12月,對於外國駐台使節跟相關人員的交誼方面毫無作為,沒有想到要盡力改善,竟如同「變魔術」一般,將閒置的預算購買紅、白酒,又囑託商人將發票化整為零,也捏造宴請美國、加拿大、紐西蘭駐台外交人士聯誼餐會的事實(有11次之多),把發票做為外交業務管理費用,而不實登載的公文書內容。』


合議庭審判長在法庭上指出,秦日新身為外交部北美司司長,不能為不重大,非可等閒視之,如果法律予以縱容,將無以激勵公務員在本職上實事求是;要是不付之適當刑罰制裁,更不足以使巧於作假的公務員引以為戒。


陳晴教還表示,本案最重本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即使秦日新被減刑為6個月,仍不可易科罰金,但全案仍可上訴。


秦日新12日並未到庭聆聽判決;外交部對於這項判決則表示尊重及配合司法。
**************************************************************************************************偶是分隔線

同樣的事實到了別的法官手理搞不好就又不一樣了😇

秦日新要不是最近暴太多事若還在當權下

不知道這次更一審是否也會如一二審一樣無罪?

這案子檢察官還可以上訴不是嗎?

檢察官努力點證明被告是故意傷人致死要求處以無期

或改引違法遺棄致死努力證明惡意要求由8年往無期走也是可以努力的

小光(rolkilos)

2011/08/12 14:48:27

發文

#3614994 IP 187.113.*.* 修改過 2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8/12 14:48:27

發文IP 187.113.*.*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jozhu65 (請注意)]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微笑] [/quote]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傻笑][/quote]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quote] 檢查官也是學法的,量刑也是有所本,從求刑無期徒刑到判刑9年多,鄉民出來喊一下,不合理嗎? 再說如果連法官的量刑輕重都無從判定(可以從7年到無期徒刑),鄉民們覺得9年太少,就變理盲。這種自由心證也太強悍....

2011/08/12 14:49:01

發文IP 187.113.*.*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jozhu65 (請注意)]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微笑] [/quote]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傻笑][/quote]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quote] 檢察官也是學法的,量刑也是有所本,從求刑無期徒刑到判刑9年多,鄉民出來喊一下,不合理嗎? 再說如果連法官的量刑輕重都無從判定(可以從7年到無期徒刑),鄉民們覺得9年太少,就變理盲。這種自由心證也太強悍....

2011/08/12 14:49:18

發文IP 187.113.*.*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jozhu65 (請注意)]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微笑] [/quote]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傻笑][/quote]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quote] 檢察官也是學法的,求刑也是有所本,從求刑無期徒刑到判刑9年多,鄉民出來喊一下,不合理嗎? 再說如果連法官的量刑輕重都無從判定(可以從7年到無期徒刑),鄉民們覺得9年太少,就變理盲。這種自由心證也太強悍....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也是學法的,求刑也是有所本,從求刑無期徒刑到判刑9年多,鄉民出來喊一下,不合理嗎?

再說如果連法官的量刑輕重都無從判定(可以從7年到無期徒刑),鄉民們覺得9年太少,就變理盲。這種自由心證也太強悍....
冷冷七弦上 靜聽松風寒 古調雖自愛 今人多不彈

友川酷子(msn001)

2011/08/12 14:56:58

發文

#3615036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可否請你直接回答
你是被害人家屬
在你心裡這個"加害人"該判幾年??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老翁(airjodan111)

2011/08/12 15:02:28

發文

#3615065 IP 189.22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梅川兄照(kkw2208)

2011/08/12 15:05:11

發文

#3615083 IP 83.20.*.*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8/12 15:05:11

發文IP 83.20.*.*

~事不關己~ 只有你自己是"理性"的 別人就是"理盲的鄉民" 可笑 [嘆氣]

2011/08/12 15:06:29

發文IP 83.20.*.*

~事不關己~ 只有你自己是"理性"的 別人就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可笑 [嘆氣]
~事不關己~
只有你自己是"理性"的
別人就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可笑
😌
^o^ 浮名本是身外物,不著方寸也風流。 ^o^

梅伊芙川(robin222)

2011/08/12 16:08:08

發文

#3615320 IP 82.24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cfccc (愛智QQ) 所寫
回應 robin222 (梅伊芙川) 所寫
我看了一些判例
才發現故意殺人的定義是
原本就想殺那個人才會成立
故意擋車卻殺了一個人
不能算故意殺人
就算到了國外也是一樣
國外可能會判更輕
現實就是這麼殘酷 😌

國外不見得會判比較輕;拿美國為例,此案雖然不會以"murder"(通常是有預謀的)論罪,但"manslaughter"是跑不掉的。至於是比較嚴重的"voluntary manslaughter"或較輕微的"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並不明確。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理應隨時代環境與觀念的改變而有所變化。有鑑於太多可避免之車禍致死的案例,美國許多州已經開始將此類「殺人」案例(因危險駕駛而造成他人死亡)獨立出來,稱為"vehicular manslaughter"(或"homicide by vehicle"),並處以嚴重的刑罰。拿「酒駕殺人」而言,超過十五年的判例已經屢見不鮮了(雖然「酒駕」本身也沒有明顯的殺人意圖)。


台灣什麼時候才會有 vehicular manslaughter 😌

marchchen(marchchen)

2011/08/12 16:14:34

發文

#3615339 IP 188.24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錯了,是因為大家有看到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這段 ....
還是您的「理盲濫情」,是連檢察官也一起罵了 😩😩
我知道陰影在那裡,但我寧願往前看有陽光的地方 ---電影‧美麗人生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6:59:53

發文

#3615514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sn001 (友川酷子)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可否請你直接回答
你是被害人家屬
在你心裡這個"加害人"該判幾年??

這種假設性問題毫無意義
因為判幾年都不對
就算我說要判死刑又如何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7:01:58

發文

#3615534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rchchen (marchchen)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錯了,是因為大家有看到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這段 ....
還是您的「理盲濫情」,是連檢察官也一起罵了 😩😩

檢察官只是提出他所認為的刑期
而法官也並非照單全收
不然就沒有法官存在的必要
只需要檢察官就夠了不是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7:04:47

發文

#3615551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事不關己~
只有你自己是"理性"的
別人就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可笑
😌

你回頭去看看那瞎說恐龍法官的文章
跟著媒體文章起舞,未探究其原因--理盲
自以為是的將自己當作受害者而對加害人無來由的譴責--濫情

marchchen(marchchen)

2011/08/12 17:05:19

發文

#3615554 IP 187.12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檢察官只是提出他所認為的刑期
而法官也並非照單全收
不然就沒有法官存在的必要
只需要檢察官就夠了不是



沒人說不要法官存在,也沒人說檢察官一定對或錯
只是「鄉民」對 無期徒刑→ 九年有期徒刑 兩者這樣的重大刑期差異有所質疑 ... 提出看法而已

也不認同你一開始就「理盲濫情」的批判 🙂 就這麼簡單
我知道陰影在那裡,但我寧願往前看有陽光的地方 ---電影‧美麗人生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7:09:25

發文

#3615575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也是學法的,求刑也是有所本,從求刑無期徒刑到判刑9年多,鄉民出來喊一下,不合理嗎?

再說如果連法官的量刑輕重都無從判定(可以從7年到無期徒刑),鄉民們覺得9年太少,就變理盲。這種自由心證也太強悍....

因為檢察官並非法官
他當然挑一個最重的刑度來給法官斟酌
況且明文規定七年~無期
他判九年已經是合於規定
再者
一年以上刑期已屬重罪
法律中也無七年就是輕度,無期就是重度這樣的區別

這只是鄉民自己在亂分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7:10:26

發文

#3615578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rchchen (marchchen)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檢察官只是提出他所認為的刑期
而法官也並非照單全收
不然就沒有法官存在的必要
只需要檢察官就夠了不是



沒人說不要法官存在,也沒人說檢察官一定對或錯
只是「鄉民」對 無期徒刑→ 九年有期徒刑 兩者這樣的重大刑期差異有所質疑 ... 提出看法而已

也不認同你一開始就「理盲濫情」的批判 🙂 就這麼簡單


在我看來那些文章並非提出質疑
而是不明就裡的謾罵

飲料大白(kaede5032)

2011/08/12 17:15:40

發文

#3615595 IP 189.2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marchchen (marchchen)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檢察官只是提出他所認為的刑期
而法官也並非照單全收
不然就沒有法官存在的必要
只需要檢察官就夠了不是



沒人說不要法官存在,也沒人說檢察官一定對或錯
只是「鄉民」對 無期徒刑→ 九年有期徒刑 兩者這樣的重大刑期差異有所質疑 ... 提出看法而已

也不認同你一開始就「理盲濫情」的批判 🙂 就這麼簡單


在我看來那些文章並非提出質疑
而是不明就裡的謾罵

那你又有什麼資格直接對這裡的鄉民做攻擊...
還回的去嗎...自由自在的日子

喝水好健康(raruku828)

2011/08/12 17:21:56

發文

#3615616 IP 187.11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hookerok (hook) 所寫
我也覺得事情的源頭出現在立法院....法官只不過是照本宣科的傢伙.....


照本宣科?
因不當駕駛行為跟肇逃造成他人死亡,量刑可以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只處刑不到九年,這是在鼓勵憋車跟肇事逃逸。😡



其實,有很多法律的問題是出自於立法院的
如果,酒駕肇事且撞死了人,法律明文的規定要判刑十五年以上
而法官把它判成五年,這樣才是這個法官有問題

例如,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目前很多酒駕肇事致死的案例都會引援這條
法官依法審判的話,也只能判個兩年,不然他可以判二十年嗎?

最主要的問題是出在立法院,各位瞭解嗎?
這也是為何白玫瑰運動一直要針對立法院的原因
因為我們選出來的立委都只顧著政治鬥爭搶職位,而怠惰了立法啊!
唉...令我痛心的立法院....

恐龍法官有很多,但是立法院幾乎都是無能的立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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