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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把拔(mustangxxx)

2011/08/11 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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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846 IP 242.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9254 (坤宇)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駕駛在死者的前方"故意煞車"及阻擋導致被害人死亡就已經算是犯了殺人罪了再加上肇事逃逸難到判9年是妥當的嗎?😠


有人還以為他是法官
連引用的條法都不夠公正😌
還是他是加害人的家屬???😌
For the Record , History is filled with liars.. No matter what happened , even the yesterday is history... Rest in Peace , Mr. 散甲狼....

包子把拔(mustangxxx)

2011/08/11 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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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854 IP 242.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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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27790609 (win)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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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asdfgh0419 (歐洲好好玩)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標題跟內容並沒有出入🙂

"只"
這個字就有問題

只判9年有問題

那改才判9年,只要關4年多

真是沒有同理心

當你的家人遇到相同的事

麻煩你再回幫被害人不平的網友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同意
一個女兒你養到19年 , 被路上的智障低能駕駛給弄死了
你能想像那當爸媽的心會有多痛??
如果沒養過孩子 , 那就請你乖乖角落玩沙去......😝
9年不是一直關9年 , 你有想過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嗎
" 只 "這個字有問題
那改成" 才 "好了
連北七都看的出來那傢伙是故意的
替恐龍法官講話的不就連北七都不如??😆




所以才說法律是照本子辦事
個人情感不能參雜其中

這個案子很單純只是刑度的問題
當事人不滿還可上訴

若換作之前三男於汽車旅館強姦一女的羅生門
你又偏向哪一方?


車禍有被監視器拍到嗎??
有嗎~
那4個人在旅館做了什麼 , 有被拍到嗎?
現在是講有憑有據的東西
你跟我講那種片面之詞的官司做什麼??
For the Record , History is filled with liars.. No matter what happened , even the yesterday is history... Rest in Peace , Mr. 散甲狼....

小和尚(540845)

2011/08/11 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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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859 IP 253.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讓判決的法官及爛人直接去殯儀館面對往生者
看看他們的良心何在
😠



他們稿不好 還要"擲缽"問往生者要不要上訴?😠😠

貓頭鷹(m2m)

2011/08/11 11: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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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862 IP 246.16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恐龍法官~~~
就保佑自己的親人不會遇到這樣事情~~~😝😠

爺們(ccchane)

2011/08/11 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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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875 IP 242.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恐龍還是恐龍,怎麼滅種的都不知道,你還能對牠有什麼期待😠😠😠

內藤哲也(qq99pp)

2011/08/11 1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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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916 IP 242.3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些高學歷的法官們,不知道一條的人命在你心中的份量的輕還是重,讓台灣人民所憤怒的是法官所判決的結果總是偏向加害人😠

小銜(j0915790320)

2011/08/11 11:18:11

發文

#3610933 IP 52.1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怎會有人這樣...心理變態嗎?
😌
以下是我的中古車部落格 以及中古車教學 另外 我會隨時再線上跟大家報準任何一台車行情 "免費到府估車" 0936303077 小銜 http://tw.myblog.yahoo.com/kyle0806449

梅川兄照(kkw2208)

2011/08/11 11: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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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957 IP 83.2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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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請問~
"故意煞車"致人於死....這應該判幾年
"肇事逃逸".................這應該判幾年
😝
^o^ 浮名本是身外物,不著方寸也風流。 ^o^

笨豬(a83407100)

2011/08/11 11:40:36

發文

#3611012 IP 246.1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爛法官一堆.....爛議會......................台灣什都快爛了

😌 應該判那男的鞭刑 鞭鳥鞭到爛

包子把拔(mustangxxx)

2011/08/11 1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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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38 IP 242.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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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請問~
"故意煞車"致人於死....這應該判幾年
"肇事逃逸".................這應該判幾年
😝


他跑啦
不敢回
怕被砲😆
For the Record , History is filled with liars.. No matter what happened , even the yesterday is history... Rest in Peace , Mr. 散甲狼....

小光(rolkilos)

2011/08/11 11: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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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60 IP 187.11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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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你看的刑法可能少了這兩條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開車故意擋道煞車,可以當過失犯量刑,這不是恐龍,什麼是恐龍.......😌
冷冷七弦上 靜聽松風寒 古調雖自愛 今人多不彈

友川酷子(msn001)

2011/08/11 12:03:58

發文

#3611111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有欠公平的判決
是另類的加害者
會~遭~天~遣~的~
😌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客裏酥(chestermakoto)

2011/08/11 12:07:35

發文

#3611128 IP 239.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法官應該是要遵照法律以及以往的判例來判決...
最要不得的就是參雜了"我認為"這種要不得的私人情感..
再怎麼樣都會變得不公正了...😌

way(wayhoneyopal)

2011/08/11 12:12:19

發文

#3611141 IP 189.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這件事重點在於加害人搭訕在先跟肇事逃逸的部分(才會讓輿論這麼不爽)
說別人的事 用一堆法條來幫輿論所唾棄的加害人說嘴
或許等到發生在自己身上 卻說別人怎ㄇ都沒同理心 同情心


歐塔(h5695240)

2011/08/11 12:13:49

發文

#3611143 IP 92.13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請問可以再向加害人要求民事賠償嗎??😡
夢想X無限大.....有夢最美,希望大家都能實現自己的夢想。

開車要小心(xupxup)

2011/08/11 12:32:04

發文

#3611209 IP 92.1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estermakoto (客裏酥) 所寫
法官應該是要遵照法律以及以往的判例來判決...
最要不得的就是參雜了"我認為"這種要不得的私人情感..
再怎麼樣都會變得不公正了...😌

😇希望您的公正裡包含著再犯率

快樂出航(aloha666)

2011/08/11 12:32:33

發文

#3611212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什麼鳥法官
台灣真是犯罪的天堂
看.........😝😝😝😠😠😠

摩托摩托(noah2222)

2011/08/11 12:33:56

發文

#3611219 IP 193.49.*.*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8/11 12:33:56

發文IP 193.49.*.*

台灣怎麼那麼厲害..培育出這多隻恐龍...[很悶][很悶]

2011/08/11 12:34:17

發文IP 193.49.*.*

台灣好厲害..培育出這麼多隻恐龍...[很悶][很悶]
台灣好厲害..培育出這麼多隻恐龍...😞😞

小瞄瞄(suc22)

2011/08/11 12:34:51

發文

#3611222 IP 189.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應該要公布法官姓名讓大家認識一下

帥哥(yung8888)

2011/08/11 12:41:03

發文

#3611258 IP 47.9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他開車刻意阻擋的行為算過失致死???
他豈會不知車上載了什麼東西?
有沒有超出車後斗?
不然檢察官為什麼要從重量刑???
還是你是恐龍法官的分身??😆

不然你告訴我應該判甚麼?判幾年?理由?


應判殺人致死罪

如有一天有個瘋子一直用車逼你玩你
你受到驚嚇然後心臟病發死了
或者摔到山谷下死了
希望法官可以給這瘋子改過的機會判他無罪
因為是你自己身體不好或者自己不想活自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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