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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ity(newcity)

2011/08/11 12:44:27

發文

#3611274 IP 253.2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un365 (sun365) 所寫
回應 marchchen (marchchen) 所寫
但法官認為陳姓駕駛不是故意的

意外致死判刑額度是多少?😇

應該適用第 294 條 第一項 有義務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友川酷子(msn001)

2011/08/11 12:51:36

發文

#3611297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恐龍
在國外珍貴的很
在台灣多的屎一樣
😌
~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

newcity(newcity)

2011/08/11 12:51:59

發文

#3611298 IP 253.2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9年,顯然輕判,法官認為有悔意,
有悔意?為何無向被害者家屬道歉?和解?
如果法官的家屬遭遇類似的情況,加害人無道歉,無和解,你會認為加害人有悔意嗎?

無不宅(glass)

2011/08/11 13:12:27

發文

#3611372 IP 239.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好奇的是嫌犯有承認他調戲死者因此致死嗎?
檢察官起訴歸起訴
如果沒有證據嫌犯也不承認
法官該怎麼判?

古風(hsiaofeng)

2011/08/11 13: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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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389 IP 82.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5695240 (歐塔) 所寫
請問可以再向加害人要求民事賠償嗎??😡

當然可以。
撇開本案不談,出個例題給各位網友琢磨、琢磨。
某甲患有葡萄糖六磷酸鹽缺乏症(俗稱「蠶豆症」),如果不小心吃到蠶豆,即會引起嚴重紅血球溶解、甚至死亡。
某乙為甲之同學
一、某乙不知某甲有此隱疾。於一次同學聚會中,居於「戲謔之心」,「故意」起鬨,讓某甲喝下1000CC含有蠶豆之養生堅果汁
某甲因此送醫不治死亡。
二、某乙「明知」某甲有此隱疾,居於「報復」某甲搶走其女友之心,「故意」起鬨.........(後同)
三、某乙知道某甲有此隱疾,但沒有想到堅果汁中含有蠶豆,居於「戲謔之心」,「故意」起鬨......(後同)
四、某乙不知道某甲有此隱疾,但知道堅果汁中含有蠶豆,居於「戲謔之心」,「故意」起鬨......(後同)
當然,還有很多種狀況,各位可就上述四種情況考慮一下某乙的「故意」、「過失」及其應負的責任大小。

花到不得了(zero687)

2011/08/11 13: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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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411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為什麼是用業務過失這條罪

難道貨車駕駛在路上蓄意擋車、調戲婦女是自身的工作業務之一

只是不小心弄死她。所以是業務過失致死

已經是蓄意擋車了為什麼不拿蓄意謀殺出來講

三聯會(hawzingnot123)

2011/08/11 13: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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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428 IP 189.21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是故意的?!

我猜法官是要大家也對他"不是故意的"一下😝

巴士運將-U覽掐素基(m52515)

2011/08/11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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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485 IP 52.2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sn001 (友川酷子) 所寫
換我來開貨車
讓法官大人騎車在後面跟嘿
然後我再一左一右來攔車再緊急煞車
讓法官大人煞不住撞過來厚
啊~~忘了貨車還要放尖尖的竹竿哦
反正我這樣也不是故意的
TMD
😠

😡+1
哇是扣命ㄟU藍掐蘇基...(請用台語唸...)不管載客人去玩幾天,...回來大都會吃晚餐,....之後沿路載客人下車(不塞車的話...),.再開去洗車場洗車外,...花錢請人整理車內 300元/台 (車多有時還得排隊..),再開回車庫,..回到家,..洗完澡...,躺下來休息大都十一點多了...---__--- 重點是!!!.......通常隔天早上五點多就得起床.......唉!苦命ㄚ!

客裏酥(chestermakoto)

2011/08/11 13:45:34

發文

#3611501 IP 239.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xupxup (開車要小心) 所寫
回應 chestermakoto (客裏酥) 所寫
法官應該是要遵照法律以及以往的判例來判決...
最要不得的就是參雜了"我認為"這種要不得的私人情感..
再怎麼樣都會變得不公正了...😌

😇希望您的公正裡包含著再犯率


包不包含都沒意義~以台灣目前的狀況~沒錢就只能求老天給個好法官來看案子~
有錢有背景就自然能夠把案子橋好..

所以台灣這麼"人情世故"的國家還是別把這麼重要的事交給一個法官看~
交給陪審團至少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梅伊芙川(robin222)

2011/08/11 14:14:52

發文

#3611655 IP 92.1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

用跑的比較快(troychang)

2011/08/11 14:21:05

發文

#3611696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estermakoto (客裏酥) 所寫
回應 xupxup (開車要小心) 所寫
回應 chestermakoto (客裏酥) 所寫
法官應該是要遵照法律以及以往的判例來判決...
最要不得的就是參雜了"我認為"這種要不得的私人情感..
再怎麼樣都會變得不公正了...😌

😇希望您的公正裡包含著再犯率


包不包含都沒意義~以台灣目前的狀況~沒錢就只能求老天給個好法官來看案子~
有錢有背景就自然能夠把案子橋好..

所以台灣這麼"人情世故"的國家還是別把這麼重要的事交給一個法官看~
交給陪審團至少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客觀上殺人應該是大家能接受
也是這樣的案子感情上難以接受的主因

主觀上殺人故意該當不該當

真是讓一般人與法官距離遙遠的地方

但還是要看判決書比較知道法官的理由是啥

往後即將引進的觀審制度也不是由陪席老百姓來訂罪

只是法官與觀審人員意見不同時需加註意見罷了




Richard(bsw11111)

2011/08/11 14:23:19

發文

#3611710 IP 252.8.*.*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8/11 14:23:19

發文IP 252.8.*.*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quote] 我也願聞其詳你的高見, 好像在台灣隨意犯罪判的很輕.[嘆氣]

2011/08/11 14:24:11

發文IP 252.8.*.*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quote] 我也願聞其詳你的高見, 好像在台灣隨意犯至死,罪判的很輕.[嘆氣]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也願聞其詳你的高見,

好像在台灣隨意犯至死,罪判的很輕.😌

拿鐵(cclem)

2011/08/11 14:49:36

發文

#3611871 IP 252.1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爛法官
社會病了😡

NEW西班牙國家隊!(singal303)

2011/08/11 15:12:03

發文

#3611980 IP 187.117.*.* 修改過 2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8/11 15:12:03

發文IP 187.117.*.*

[quote=robin222 (梅伊芙川)]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嘆氣] [/quote] 沒有過失沒有殺人這條罪吧 如果殺人還有過失的話 太便宜加害者了

2011/08/11 15:14:50

發文IP 187.117.*.*

[quote=robin222 (梅伊芙川)]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嘆氣] [/quote] 沒有過失殺人這條罪吧 如果殺人還有過失的話 太便宜加害者了

2011/08/11 21:35:58

發文IP 187.117.*.*

[quote=robin222 (梅伊芙川)]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嘆氣] [/quote] 沒有過失殺人這條罪 如果殺人還有過失的話 太便宜加害者了
回應 robin222 (梅伊芙川) 所寫
沒有事先規劃
沒有預謀犯案
只能判過失殺人
我猜的

好像犯人都有人權
被殺的就該死 😌



沒有過失殺人這條罪

如果殺人還有過失的話 太便宜加害者了

NEW西班牙國家隊!(singal303)

2011/08/11 15:18:30

發文

#3612018 IP 187.1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roychang (用跑的比較快) 所寫
回應 chestermakoto (客裏酥) 所寫
回應 xupxup (開車要小心) 所寫
回應 chestermakoto (客裏酥) 所寫
法官應該是要遵照法律以及以往的判例來判決...
最要不得的就是參雜了"我認為"這種要不得的私人情感..
再怎麼樣都會變得不公正了...😌

😇希望您的公正裡包含著再犯率


包不包含都沒意義~以台灣目前的狀況~沒錢就只能求老天給個好法官來看案子~
有錢有背景就自然能夠把案子橋好..

所以台灣這麼"人情世故"的國家還是別把這麼重要的事交給一個法官看~
交給陪審團至少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客觀上殺人應該是大家能接受
也是這樣的案子感情上難以接受的主因

主觀上殺人故意該當不該當

真是讓一般人與法官距離遙遠的地方

但還是要看判決書比較知道法官的理由是啥

往後即將引進的觀審制度也不是由陪席老百姓來訂罪

只是法官與觀審人員意見不同時需加註意見罷了


有起訴書可看嗎???

新聞的立場都不是很客觀!!

喝水好健康(raruku828)

2011/08/11 15:25:55

發文

#3612050 IP 187.11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論法官是否為恐龍..
但我深深覺得台灣的法律是鼓勵我們殺人的!

如果這位法官是照法條來判刑
那麼我想真的是立法院那些立委們的責任了
立法怠惰!讓我們台灣的法律跟不上時代

在台灣殺個人,只要你有錢來談和解
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啊!

個人認為最笨的就是拿槍來殺人
因為台灣的法律有很多條是來鼓勵您犯罪.
拿個槍來幹掉一個人→死刑!
開車喝酒來幹掉一堆人→有錢就沒事...

唉...什麼民主世界啊....殺人居然合法化了啦....

小光(rolkilos)

2011/08/11 15:37:49

發文

#3612084 IP 187.11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aruku828 (喝水好健康) 所寫
不論法官是否為恐龍..
但我深深覺得台灣的法律是鼓勵我們殺人的!

如果這位法官是照法條來判刑
那麼我想真的是立法院那些立委們的責任了
立法怠惰!讓我們台灣的法律跟不上時代

在台灣殺個人,只要你有錢來談和解
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啊!

個人認為最笨的就是拿槍來殺人
因為台灣的法律有很多條是來鼓勵您犯罪.
拿個槍來幹掉一個人→死刑!
開車喝酒來幹掉一堆人→有錢就沒事...

唉...什麼民主世界啊....殺人居然合法化了啦....


法律在這種超過過失,但又沒有犯意的案件,是有模糊地帶.....

但肇事逃逸致死的遺棄罪,量刑空間很大,法官選擇的刑度就值得探討了。
冷冷七弦上 靜聽松風寒 古調雖自愛 今人多不彈

M1M2(m1m2)

2011/08/11 15:43:47

發文

#3612107 IP 92.1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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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88(asperger88)

2011/08/11 16:25:50

發文

#3612236 IP 250.1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uc22 (suc22) 所寫
應該要公布法官姓名讓大家認識一下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華
法官 湯國杰
法官 許乃文
我們家對小孩的教育方法是 : 沒有獎勵 只有處罰

梅伊芙川(robin222)

2011/08/11 19:33:01

發文

#3612695 IP 75.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中華民國的法律也太模糊了吧 😞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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