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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就好(nomar5)

2011/08/11 1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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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679 IP 239.25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不立明確一點的法條-這種鳥事永遠不會停止的.........................................😌
有空-就騎單車吧

momo(27790609)

2011/08/11 1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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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680 IP 90.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asdfgh0419 (歐洲好好玩)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標題跟內容並沒有出入🙂

"只"
這個字就有問題

只判9年有問題

那改才判9年,只要關4年多

真是沒有同理心

當你的家人遇到相同的事

麻煩你再回幫被害人不平的網友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BB(drinkerlin)

2011/08/11 1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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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693 IP 12.10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應該看犯人的誠意在那裡!!!

如果展現出極大的誠意,讓被害家屬同意只判九年,那我沒話說!!

但只靠不是故意的就輕判,那還真是奇怪!!!

難道調戲良家婦人兼擋車的行為不是故意的嗎??😠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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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697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包子把拔(mustangxxx)

2011/08/11 1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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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700 IP 242.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27790609 (win)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asdfgh0419 (歐洲好好玩)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標題跟內容並沒有出入🙂

"只"
這個字就有問題

只判9年有問題

那改才判9年,只要關4年多

真是沒有同理心

當你的家人遇到相同的事

麻煩你再回幫被害人不平的網友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同意
一個女兒你養到19年 , 被路上的智障低能駕駛給弄死了
你能想像那當爸媽的心會有多痛??
如果沒養過孩子 , 那就請你乖乖角落玩沙去......😝
9年不是一直關9年 , 你有想過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嗎
" 只 "這個字有問題
那改成" 才 "好了
連北七都看的出來那傢伙是故意的
替恐龍法官講話的不就連北七都不如??😆



For the Record , History is filled with liars.. No matter what happened , even the yesterday is history... Rest in Peace , Mr. 散甲狼....

唔(speedset)

2011/08/11 10:32:55

發文

#3610702 IP 250.1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而已,法官高興就好 😌

包子把拔(mustangxxx)

2011/08/11 10: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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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713 IP 242.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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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他開車刻意阻擋的行為算過失致死???
他豈會不知車上載了什麼東西?
有沒有超出車後斗?
不然檢察官為什麼要從重量刑???
還是你是恐龍法官的分身??😆
For the Record , History is filled with liars.. No matter what happened , even the yesterday is history... Rest in Peace , Mr. 散甲狼....

BB(drinkerlin)

2011/08/11 1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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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720 IP 12.10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這樣才判業務過失傷害嗎???

為了調戲良家婦女而危險駕駛這一條怎麼沒算???

至少多一條公共危險罪吧!!

另外,難道他不知道他這種行為會危害他人性命嗎??
判殺人也不為過!!!😠

誠懇逗陣(kevin7z)

2011/08/11 10:37:06

發文

#3610722 IP 187.1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台灣的司法怎麼了, 😠😠

一條年輕的生命 😭😭

台灣真的是犯罪者的天堂嗎? 😩😩

法官的自由心證也太自由了 😝😲

不管怎麼判, 受害者的家屬還得繳稅養他們 😞

隨便搞到退休繼續領終身俸 😞😞😠😠





阿母有交待,尬人做伙,愛誠懇逗陣.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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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733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27790609 (win)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asdfgh0419 (歐洲好好玩)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標題跟內容並沒有出入🙂

"只"
這個字就有問題

只判9年有問題

那改才判9年,只要關4年多

真是沒有同理心

當你的家人遇到相同的事

麻煩你再回幫被害人不平的網友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同意
一個女兒你養到19年 , 被路上的智障低能駕駛給弄死了
你能想像那當爸媽的心會有多痛??
如果沒養過孩子 , 那就請你乖乖角落玩沙去......😝
9年不是一直關9年 , 你有想過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嗎
" 只 "這個字有問題
那改成" 才 "好了
連北七都看的出來那傢伙是故意的
替恐龍法官講話的不就連北七都不如??😆




所以才說法律是照本子辦事
個人情感不能參雜其中

這個案子很單純只是刑度的問題
當事人不滿還可上訴

若換作之前三男於汽車旅館強姦一女的羅生門
你又偏向哪一方?

風動幡動心動(jchlan9)

2011/08/11 10:46:00

發文

#3610764 IP 35.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台灣法官的權力太大了
要引用哪一條法律條文端看個人自由心證
可以視國情社會民意等條件,
慢慢引用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
該吃飯的時候吃飯,該睡覺的時候睡覺。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47:03

發文

#3610771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rinkerlin (BB)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這樣才判業務過失傷害嗎???

為了調戲良家婦女而危險駕駛這一條怎麼沒算???

至少多一條公共危險罪吧!!

另外,難道他不知道他這種行為會危害他人性命嗎??
判殺人也不為過!!!😠


肇事遺棄罪就屬於公共危險罪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49:44

發文

#3610787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他開車刻意阻擋的行為算過失致死???
他豈會不知車上載了什麼東西?
有沒有超出車後斗?
不然檢察官為什麼要從重量刑???
還是你是恐龍法官的分身??😆

不然你告訴我應該判甚麼?判幾年?理由?

marchchen(marchchen)

2011/08/11 10:51:34

發文

#3610795 IP 188.249.*.*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8/11 10:51:34

發文IP 188.249.*.*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quote] 尊重你的看法 [微笑] 但建議「理盲又濫情」請別拿出來亂用 ... 民主社會,任何事情都要禁得起放在陽光下檢視的考驗 大家在乎的,也是「刑度」的問題 如果法官的這個判例真的這麼無懈可擊,那為何檢察官要求處無期徒刑 .. [微笑]

2011/08/11 10:52:20

發文IP 188.249.*.*

[quote=milkmilk1102 (阿凡)]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quote] 尊重你的看法 [微笑] 但建議「理盲又濫情」請別拿出來亂用 ... 民主社會,任何事情都要禁得起放在陽光下檢視的考驗 大家在乎的,也是「刑度」的問題 如果法官的這個判例真的這麼無懈可擊,那為何檢察官要求處無期徒刑 .. [微笑] 我相信,本案的檢察官一點都不理盲,也一點都不濫情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尊重你的看法 🙂
但建議「理盲又濫情」請別拿出來亂用 ... 民主社會,任何事情都要禁得起放在陽光下檢視的考驗
大家在乎的,也是「刑度」的問題

如果法官的這個判例真的這麼無懈可擊,那為何檢察官要求處無期徒刑 .. 🙂

我相信,本案的檢察官一點都不理盲,也一點都不濫情
我知道陰影在那裡,但我寧願往前看有陽光的地方 ---電影‧美麗人生

坤宇(9254)

2011/08/11 10:54:16

發文

#3610808 IP 187.11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恐龍法官應該開除😠

HWA(lee5751)

2011/08/11 10:56:37

發文

#3610820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只要塞X包就OK!!! 🙂
最愛騎車!!!

低調小跟班(dave1120)

2011/08/11 10:58:05

發文

#3610828 IP 64.19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坤宇(9254)

2011/08/11 10:59:22

發文

#3610834 IP 187.11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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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駕駛在死者的前方"故意煞車"及阻擋導致被害人死亡就已經算是犯了殺人罪了再加上肇事逃逸難到判9年是妥當的嗎?😠

包子把拔(mustangxxx)

2011/08/11 11:00:07

發文

#3610839 IP 242.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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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他開車刻意阻擋的行為算過失致死???
他豈會不知車上載了什麼東西?
有沒有超出車後斗?
不然檢察官為什麼要從重量刑???
還是你是恐龍法官的分身??😆

不然你告訴我應該判甚麼?判幾年?理由?


我站在檢察官這邊
無期徒刑
理由?
駕車刻意阻擋他人並造成他人受傷死亡這條理由夠不夠????
For the Record , History is filled with liars.. No matter what happened , even the yesterday is history... Rest in Peace , Mr. 散甲狼....

開車要小心(xupxup)

2011/08/11 11:01:05

發文

#3610842 IP 92.1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他開車刻意阻擋的行為算過失致死???
他豈會不知車上載了什麼東西?
有沒有超出車後斗?
不然檢察官為什麼要從重量刑???
還是你是恐龍法官的分身??😆

不然你告訴我應該判甚麼?判幾年?理由?

誠心誠意請教,被害人家屬該做什麼?加害者假釋出來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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