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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 , 訴 , 396
【裁判日期】 940527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劉若玲
.
訴訟代理人 王汝琨
被 告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建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新台幣(下同)七十一萬八千元
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福特METROSTAR汽車一輛(車牌號碼:二Q—四七
○七號,引擎號碼:一二六○一一九七V號)。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交車後不久,
原告即發現該車有異音及方向盤偏向等問題,經被告數十次檢修,仍無法克服。
其間原告亦曾多次向製造商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六和公司)反
應車況問題,要求將該車送回福特六和公司作徹底檢修,惟遭福特六和公司以無
前例可循為由予以拒絕,改由被告出具延長保固證明書同意延長保固期間至四年
八萬公里。迄於九十二年九月底,系爭汽車進廠維修時間累積超過一百二十天,
但仍有多項異常問題無法排除,原告因此向被告請求回收汽車予以換新,亦遭拒
絕。原告深感被告及福特六和公司無意解決問題,遂向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台中分會(下稱消基會台中分會)申訴,經消基會台中分會安排兩造及福特六
和公司三方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進行測試及協調,達成四點結論:「一、經消基
會委員宋隆基先生試車,後右輪、前左輪確有異音。二、甲方(即原告)願將車
子交予上立汽車(即被告)檢修。三、若故障可修復,上立汽車提供延長保固至
五年或八萬公里,並提供至八萬公里免費定期保養。四、若故障無法修復,上立
汽車願將該車回收,以差價三十萬八千元,甲方負擔25%,乙方(即被告)負擔
75%」。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被告通知原告系爭汽車已完全修復,然經原告
試車及實際駕駛結果,仍有方向盤嚴重偏向及行車搖晃等問題,經向被告反應,
被告僅願意更換前輪,而不願再作其他處理,亦拒絕依上開協調結論履行。原告
不得已轉向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下稱汽車消保會)申請鑑定,汽車
消保會建議先行協調,兩造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協調未達成共識,九
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二次協調亦不成,福特六和公司申請汽車消保會作車輛鑑定,
並承諾鑑定費由該公司先行支付。詎福特六和公司事後反悔,藉故拖延拒繳鑑定
費,原告為求自保,只好先行墊支鑑定費三萬六千元。汽車消保會於九十三年十
月十九日會同兩造及福特六和公司現場鑑定,鑑定結果認系爭汽車為重大瑕疵車
,已達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更換同型車或原價退還車款條件,爰依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十條及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一
項第六款約定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及支付鑑定費及協調費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購買汽車價金、鑑定費及協調費共計七十五萬八千
五百元(汽車價金七十一萬八千元、鑑定費三萬六千元、協調費四千五百元),
及自購買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一)兩造及福特六和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協議時約定鑑定費由福特
六和公司先支付,故被告並無給付鑑定費之義務,原告應向福特六和公司請求。
(二)針對協調費四千五百元,原告未說明此項費用與本件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有何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亦無理由。(三)被告否認系爭汽車有瑕疵存在,縱
有瑕疵,亦非屬有重大瑕疵而有危及駕乘者生命安全之情形,而為細小瑕疵且未
危及駕車安全,此由原告自購車以來,迄至將系爭汽車送鑑定,乃至提起本件訴
訟時,仍繼續未曾間斷的使用該車,甚且行駛里程數已逾三萬公里,未有任何危
急生命安全情事即可知悉。若系爭汽車真有危及駕乘者之生命安全,原告焉有可
能置生命安全於不顧而繼續駕駛?又系爭汽車之鑑定報告,其鑑定之立論依據有
重大違背事實之處,鑑定報告認附圖十五、十六「紅圈內後平衡桿左右各加裝一
個橡皮白鐵固定夾子」不正常,然此為同型車之原廠裝備零件,並非嗣後加裝,
而附圖十九圓圈內之左側所示較大體積之圓柱型零件,則係福特廠牌之多數型號
車輛之標準裝備零件,鑑定報告認系爭汽車加裝前揭水管夾,係因同型車後平衡
桿嚴重瑕疵,行駛中會發生左右滑動搖擺不穩失去重心,車商找不出真正原因而
加裝云云,顯屬臆測。又鑑定報告謂系爭汽車加墊海棉不正常,惟衡諸常理,倘
原告未同意被告將泡棉、紙片塞墊於系爭汽車以減低汽車發動之音量,被告焉有
可能敢以如此明顯易察覺且不負責任之作法,將泡棉、紙片塞墊於系爭汽車。另
系爭汽車自被告交付時起業據原告受領並持續使用迄今已逾三年,駕駛里程數亦
逾三萬公里,縱系爭汽車有瑕疵存在,惟該車因使用所產生之耗損及折舊,已不
可與新車同日而語。今原告使用汽車三年後,再訴請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
金,無異係原告無償使用汽車三年,而不必付出任何代價,此結果對被告顯失公
平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
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原告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七十一萬八千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福特METRO
STAR汽車一輛(車牌號碼:二Q—四七○七號,引擎號碼:一二六○一一九
七V號),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交車。嗣原告因認該車有瑕疵,曾多次進廠維
修,被告並因之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出具延長保固證明書乙紙予原告,延長
該車之保固期間至四年八萬公里,以先屆滿者為準。惟原告事後又多次因該車異
常,將車送廠維修,然仍認無法排除異常狀況。
原告乃向消基會台中分會申訴,該分會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開會協調兩造及福特
六和公司間有關系爭汽車瑕疵爭議,協調結論為:「一、經消基會委員宋隆基先
生試車,後右輪、前左輪確有異音。二、甲方(即原告)願將車交予上立汽車檢
修。三、若故障可修復,上立汽車提供延長保固至五年或八萬公里,並提供至八
萬公里免費定期保養。四、若故障無法修復,上立汽車願將該車回收,以差價三
十萬八千元,甲方負擔25%,乙方負擔75%」,原告並因之支出協調費一千五百
元。
惟因兩造就系爭汽車是否已修復或仍存有瑕疵有爭議,原告乃向汽車消保會申請
鑑定,該會分別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召開協調會,原告
並因之支出協調費三千元、鑑定費三萬六千元,鑑定結果認該車為重大瑕疵車已
達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更換同型車或原價退車還款條件。
(二)本件爭點:
系爭汽車是否有瑕疵?被告是否已修補完成?
系爭汽車若有重大瑕疵而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原告解除契約是否顯
失公平而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原告若依系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六款之約定解除契約,其得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之
數額為何?
前開鑑定費用應由何人負擔?應依兩造間之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約定,由
被告負擔?或依兩造與福特六和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在汽車消保會之協議結
果,由福特六和公司負擔?
原告請求被告負擔前開協調會支出費用四千五百元,有無依據?
四、以下就本件之爭點,敘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自受領系爭汽車後,即發現有異音及方向盤偏向等問題,經向被告反
應並予多次檢修後,因兩造對於是否已修復仍有爭執,遂與製造商福特六和公司
三方合意送汽車消保會鑑定有無瑕疵等情,業據提出車歷資料卡、汽車消保會九
十三年七月八日之會議記錄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系爭汽車
經汽車消保會作四輪定位檢測及目測觀察,發覺該車:左前輪外傾角定位後呈
現(-1°6度),右後輪外傾角定位後呈現 (-1°18度),均超出標準太多(一般標
準相差正負不超過0°5度)。底盤有不正常之黑色腐蝕銹斑。後油桶與底盤
不正常加墊海棉。引擎室有不正常之腐蝕銹斑。後平衡桿左右各加裝一個橡
皮白鐵固定夾子,顯示該車後平衡桿嚴重瑕疵,行駛中會發生左右滑動搖擺不穩
會失去重心,車商找不出真正原因而加裝之,且經該會委員試車結果,認為:
該車引擎室板金及螺絲座、排管器、消音器管多處嚴重銹蝕,有繼續腐化之現象
。該車雖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換裝非原規格之後方避震器,然經電腦四輪
定位檢測仍不符合規定。該車試車時發現後車底盤、油箱以紙板、膠片海綿塞
墊,尚有異音存在,且行駛中車身嚴重左右搖晃,而且較次級之路面異音加大,
而且轉彎時搖晃更嚴重,可謂重大瑕疵已達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更換同
型車或原價退車還款條件,以上有汽車消保會出具之車輛瑕疵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且參與並撰寫該鑑定報告之鑑定人賴鼎元亦到庭證述:該車有嚴重之瑕疵,
而有危害駕駛人生命安全之虞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三頁),足見系爭汽車確實存在有危害駕駛人生命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且該
瑕疵迄未經被告修補。被告雖否認系爭汽車有瑕疵,並以系爭汽車後平衡桿上之
水管夾乃同型車均有之原廠設計,並非事後加裝為由,而認上開鑑定之依據及推
論結果與事實不符;惟汽車消保會既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鑑定機構,其專
業能力應值肯認,且兩造及製造商福特六和公司事先均同意送該會鑑定,足見其
公信力亦為三方所共同肯定,是汽車消保會所為之鑑定報告,應足採為判斷系爭
汽車是否有瑕疵之依據。況本件鑑定重點在於系爭汽車是否有瑕疵,既然系爭汽
車於裝置水管夾後仍有行駛中車身左右嚴重搖晃之情形,則該水管夾究係福特六
和公司原廠設計或被告事後加裝,均與瑕疵之認定不生影響,是被告此部分所辯
,顯不足採。
(二)系爭汽車既存在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且經被告數十次檢修仍未能修
復,從而原告依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本契約標的物有下列情事之一
,得由買受人逕行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
機件瑕疵所致者,出賣人除應付鑑定費用外,買受人並得請求更換同型新車,或
解除契約而請求退還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三次
而未修復者」之約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退還價金,自屬有據。被告雖辯
稱:系爭汽車自原告受領使用迄今已逾三年,里程數亦超過三萬公里,其耗損及
折舊甚鉅,若原告得主張解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無異原告無償使用,對被告顯
失公平云云。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
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買受人解除契
約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出賣人所生之損害,
有失平衡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前所
述,系爭汽車存有足以危害生命安全之重大瑕疵,自瑕疵之嚴重程度以觀,已難
合理期待原告繼續使用該車。對買受人原告而言,買賣標的物既因物之瑕疵而完
全喪失效用,致原買賣契約所預定之目的不能達成,則其主張解除契約請求回復
原狀,並無顯失公平之處。況以,原告自受領系爭汽車初期起即屢次向被告反應
車輛瑕疵問題,然因被告無法修補瑕疵,復拒絕更換同型新車,原告始使用該車
迄今。換言之,本件係因被告本身對於瑕疵處理之消極態度,致原告使用系爭汽
車三年多後,始得經由鑑定程序發現瑕疵之嚴重性,若不許原告解除契約,反而
有失公平,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三)另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且和解有
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
七百三十六條、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參照)。本件依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
一項之約定,原告解除契約後本得請求被告退還已付價金之全部,然兩造於九十
三年一月二日在消基會台中分會協調時,另達成「若故障無法修復,上立汽車願
將該車回收,以差價三十萬八千元,甲方負擔25%,乙方負擔75%」之協議,探
究兩造之真意,應係就原告主張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時被告所應返還價金之數額達
成協議。兩造於買賣契約成立後既已就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價金之數額另行達成
協議,而取代原買賣契約之約定,參照上開說明,應認兩造係就解除契約被告返
還價金之數額成立和解契約,是原告解除契約後所得請求返還價金之數額,應以
和解契約所訂數額為準。依此標準計算,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應為六
十四萬一千元(計算式:308000×25﹪=77000,718000-77000=641000)。又
原告主張系爭汽車之購買日為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而買賣價金於此之前已給付予
被告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六十四萬一千元,及自九
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部分,為有理由
。
(四)復按債務承擔,有免責的債務承擔及併存的債務承擔之別,前者於契約生效後原
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後者為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
而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債務關係,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九○號判例
可資參照。本件鑑定結果既已證實系爭汽車存在足以危害生命安全之重大瑕疵,
且該瑕疵係因機件瑕疵所致,依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約定,出賣人即
被告自負有給付鑑定費用之義務。被告雖辯稱兩造與福特六和公司於九十三年七
月八日汽車消保會協調時已合意由福特六和公司負擔鑑定費用,故原告不應向被
告請求云云,惟汽車消保會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會議記錄係記載「鑑定費用由福特
六和汽車先支付」,既謂「先支付」,可見兩造及福特六和公司並非合意由福特
六和公司終局取代被告承擔鑑定費之債務,而係由福特六和公司加入該鑑定費用
之債務關係,核其性質應屬債務之併存承擔,參照上開說明,被告並未因福特六
和公司所為併存之債務承擔而脫離鑑定費之債務關係,是被告辯稱其依汽車消保
會之協議已不需負擔鑑定費,原告應向福特六和公司請求云云,自不足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鑑定費用三萬六千元,及自購買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部分,亦有理由。
(五)原告雖另以其申請消基會台中分會及汽車消保會協調兩造爭議,因之各支出協調
費一千五百元、三千元,均屬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為由,而主張協調費共四千五
百元亦應由被告負擔;然依本件之訴訟類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於起訴前須經協
調程序,原告申請第三人協調,應屬其個人行為,因此所付出之費用,自無從認
為係訴訟程序之必要費用。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得以請求協調費之依據,故
其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汽車存在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從而原告依兩造所訂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六十七萬七千元(計算式
:641000+36000=677000),及自購買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則
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並未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故被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顯屬無必要,自無庸為准駁之裁判,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陳添喜
~B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 94 , 訴 , 396
【裁判日期】 940527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劉若玲
.
訴訟代理人 王汝琨
被 告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建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新台幣(下同)七十一萬八千元
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福特METROSTAR汽車一輛(車牌號碼:二Q—四七
○七號,引擎號碼:一二六○一一九七V號)。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交車後不久,
原告即發現該車有異音及方向盤偏向等問題,經被告數十次檢修,仍無法克服。
其間原告亦曾多次向製造商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六和公司)反
應車況問題,要求將該車送回福特六和公司作徹底檢修,惟遭福特六和公司以無
前例可循為由予以拒絕,改由被告出具延長保固證明書同意延長保固期間至四年
八萬公里。迄於九十二年九月底,系爭汽車進廠維修時間累積超過一百二十天,
但仍有多項異常問題無法排除,原告因此向被告請求回收汽車予以換新,亦遭拒
絕。原告深感被告及福特六和公司無意解決問題,遂向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台中分會(下稱消基會台中分會)申訴,經消基會台中分會安排兩造及福特六
和公司三方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進行測試及協調,達成四點結論:「一、經消基
會委員宋隆基先生試車,後右輪、前左輪確有異音。二、甲方(即原告)願將車
子交予上立汽車(即被告)檢修。三、若故障可修復,上立汽車提供延長保固至
五年或八萬公里,並提供至八萬公里免費定期保養。四、若故障無法修復,上立
汽車願將該車回收,以差價三十萬八千元,甲方負擔25%,乙方(即被告)負擔
75%」。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被告通知原告系爭汽車已完全修復,然經原告
試車及實際駕駛結果,仍有方向盤嚴重偏向及行車搖晃等問題,經向被告反應,
被告僅願意更換前輪,而不願再作其他處理,亦拒絕依上開協調結論履行。原告
不得已轉向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下稱汽車消保會)申請鑑定,汽車
消保會建議先行協調,兩造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協調未達成共識,九
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二次協調亦不成,福特六和公司申請汽車消保會作車輛鑑定,
並承諾鑑定費由該公司先行支付。詎福特六和公司事後反悔,藉故拖延拒繳鑑定
費,原告為求自保,只好先行墊支鑑定費三萬六千元。汽車消保會於九十三年十
月十九日會同兩造及福特六和公司現場鑑定,鑑定結果認系爭汽車為重大瑕疵車
,已達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更換同型車或原價退還車款條件,爰依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十條及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一
項第六款約定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及支付鑑定費及協調費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購買汽車價金、鑑定費及協調費共計七十五萬八千
五百元(汽車價金七十一萬八千元、鑑定費三萬六千元、協調費四千五百元),
及自購買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一)兩造及福特六和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協議時約定鑑定費由福特
六和公司先支付,故被告並無給付鑑定費之義務,原告應向福特六和公司請求。
(二)針對協調費四千五百元,原告未說明此項費用與本件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有何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亦無理由。(三)被告否認系爭汽車有瑕疵存在,縱
有瑕疵,亦非屬有重大瑕疵而有危及駕乘者生命安全之情形,而為細小瑕疵且未
危及駕車安全,此由原告自購車以來,迄至將系爭汽車送鑑定,乃至提起本件訴
訟時,仍繼續未曾間斷的使用該車,甚且行駛里程數已逾三萬公里,未有任何危
急生命安全情事即可知悉。若系爭汽車真有危及駕乘者之生命安全,原告焉有可
能置生命安全於不顧而繼續駕駛?又系爭汽車之鑑定報告,其鑑定之立論依據有
重大違背事實之處,鑑定報告認附圖十五、十六「紅圈內後平衡桿左右各加裝一
個橡皮白鐵固定夾子」不正常,然此為同型車之原廠裝備零件,並非嗣後加裝,
而附圖十九圓圈內之左側所示較大體積之圓柱型零件,則係福特廠牌之多數型號
車輛之標準裝備零件,鑑定報告認系爭汽車加裝前揭水管夾,係因同型車後平衡
桿嚴重瑕疵,行駛中會發生左右滑動搖擺不穩失去重心,車商找不出真正原因而
加裝云云,顯屬臆測。又鑑定報告謂系爭汽車加墊海棉不正常,惟衡諸常理,倘
原告未同意被告將泡棉、紙片塞墊於系爭汽車以減低汽車發動之音量,被告焉有
可能敢以如此明顯易察覺且不負責任之作法,將泡棉、紙片塞墊於系爭汽車。另
系爭汽車自被告交付時起業據原告受領並持續使用迄今已逾三年,駕駛里程數亦
逾三萬公里,縱系爭汽車有瑕疵存在,惟該車因使用所產生之耗損及折舊,已不
可與新車同日而語。今原告使用汽車三年後,再訴請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
金,無異係原告無償使用汽車三年,而不必付出任何代價,此結果對被告顯失公
平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
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原告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七十一萬八千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福特METRO
STAR汽車一輛(車牌號碼:二Q—四七○七號,引擎號碼:一二六○一一九
七V號),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交車。嗣原告因認該車有瑕疵,曾多次進廠維
修,被告並因之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出具延長保固證明書乙紙予原告,延長
該車之保固期間至四年八萬公里,以先屆滿者為準。惟原告事後又多次因該車異
常,將車送廠維修,然仍認無法排除異常狀況。
原告乃向消基會台中分會申訴,該分會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開會協調兩造及福特
六和公司間有關系爭汽車瑕疵爭議,協調結論為:「一、經消基會委員宋隆基先
生試車,後右輪、前左輪確有異音。二、甲方(即原告)願將車交予上立汽車檢
修。三、若故障可修復,上立汽車提供延長保固至五年或八萬公里,並提供至八
萬公里免費定期保養。四、若故障無法修復,上立汽車願將該車回收,以差價三
十萬八千元,甲方負擔25%,乙方負擔75%」,原告並因之支出協調費一千五百
元。
惟因兩造就系爭汽車是否已修復或仍存有瑕疵有爭議,原告乃向汽車消保會申請
鑑定,該會分別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召開協調會,原告
並因之支出協調費三千元、鑑定費三萬六千元,鑑定結果認該車為重大瑕疵車已
達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更換同型車或原價退車還款條件。
(二)本件爭點:
系爭汽車是否有瑕疵?被告是否已修補完成?
系爭汽車若有重大瑕疵而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原告解除契約是否顯
失公平而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原告若依系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六款之約定解除契約,其得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之
數額為何?
前開鑑定費用應由何人負擔?應依兩造間之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約定,由
被告負擔?或依兩造與福特六和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在汽車消保會之協議結
果,由福特六和公司負擔?
原告請求被告負擔前開協調會支出費用四千五百元,有無依據?
四、以下就本件之爭點,敘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自受領系爭汽車後,即發現有異音及方向盤偏向等問題,經向被告反
應並予多次檢修後,因兩造對於是否已修復仍有爭執,遂與製造商福特六和公司
三方合意送汽車消保會鑑定有無瑕疵等情,業據提出車歷資料卡、汽車消保會九
十三年七月八日之會議記錄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系爭汽車
經汽車消保會作四輪定位檢測及目測觀察,發覺該車:左前輪外傾角定位後呈
現(-1°6度),右後輪外傾角定位後呈現 (-1°18度),均超出標準太多(一般標
準相差正負不超過0°5度)。底盤有不正常之黑色腐蝕銹斑。後油桶與底盤
不正常加墊海棉。引擎室有不正常之腐蝕銹斑。後平衡桿左右各加裝一個橡
皮白鐵固定夾子,顯示該車後平衡桿嚴重瑕疵,行駛中會發生左右滑動搖擺不穩
會失去重心,車商找不出真正原因而加裝之,且經該會委員試車結果,認為:
該車引擎室板金及螺絲座、排管器、消音器管多處嚴重銹蝕,有繼續腐化之現象
。該車雖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換裝非原規格之後方避震器,然經電腦四輪
定位檢測仍不符合規定。該車試車時發現後車底盤、油箱以紙板、膠片海綿塞
墊,尚有異音存在,且行駛中車身嚴重左右搖晃,而且較次級之路面異音加大,
而且轉彎時搖晃更嚴重,可謂重大瑕疵已達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更換同
型車或原價退車還款條件,以上有汽車消保會出具之車輛瑕疵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且參與並撰寫該鑑定報告之鑑定人賴鼎元亦到庭證述:該車有嚴重之瑕疵,
而有危害駕駛人生命安全之虞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三頁),足見系爭汽車確實存在有危害駕駛人生命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且該
瑕疵迄未經被告修補。被告雖否認系爭汽車有瑕疵,並以系爭汽車後平衡桿上之
水管夾乃同型車均有之原廠設計,並非事後加裝為由,而認上開鑑定之依據及推
論結果與事實不符;惟汽車消保會既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鑑定機構,其專
業能力應值肯認,且兩造及製造商福特六和公司事先均同意送該會鑑定,足見其
公信力亦為三方所共同肯定,是汽車消保會所為之鑑定報告,應足採為判斷系爭
汽車是否有瑕疵之依據。況本件鑑定重點在於系爭汽車是否有瑕疵,既然系爭汽
車於裝置水管夾後仍有行駛中車身左右嚴重搖晃之情形,則該水管夾究係福特六
和公司原廠設計或被告事後加裝,均與瑕疵之認定不生影響,是被告此部分所辯
,顯不足採。
(二)系爭汽車既存在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且經被告數十次檢修仍未能修
復,從而原告依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本契約標的物有下列情事之一
,得由買受人逕行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
機件瑕疵所致者,出賣人除應付鑑定費用外,買受人並得請求更換同型新車,或
解除契約而請求退還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三次
而未修復者」之約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退還價金,自屬有據。被告雖辯
稱:系爭汽車自原告受領使用迄今已逾三年,里程數亦超過三萬公里,其耗損及
折舊甚鉅,若原告得主張解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無異原告無償使用,對被告顯
失公平云云。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
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買受人解除契
約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出賣人所生之損害,
有失平衡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前所
述,系爭汽車存有足以危害生命安全之重大瑕疵,自瑕疵之嚴重程度以觀,已難
合理期待原告繼續使用該車。對買受人原告而言,買賣標的物既因物之瑕疵而完
全喪失效用,致原買賣契約所預定之目的不能達成,則其主張解除契約請求回復
原狀,並無顯失公平之處。況以,原告自受領系爭汽車初期起即屢次向被告反應
車輛瑕疵問題,然因被告無法修補瑕疵,復拒絕更換同型新車,原告始使用該車
迄今。換言之,本件係因被告本身對於瑕疵處理之消極態度,致原告使用系爭汽
車三年多後,始得經由鑑定程序發現瑕疵之嚴重性,若不許原告解除契約,反而
有失公平,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三)另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且和解有
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
七百三十六條、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參照)。本件依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
一項之約定,原告解除契約後本得請求被告退還已付價金之全部,然兩造於九十
三年一月二日在消基會台中分會協調時,另達成「若故障無法修復,上立汽車願
將該車回收,以差價三十萬八千元,甲方負擔25%,乙方負擔75%」之協議,探
究兩造之真意,應係就原告主張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時被告所應返還價金之數額達
成協議。兩造於買賣契約成立後既已就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價金之數額另行達成
協議,而取代原買賣契約之約定,參照上開說明,應認兩造係就解除契約被告返
還價金之數額成立和解契約,是原告解除契約後所得請求返還價金之數額,應以
和解契約所訂數額為準。依此標準計算,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應為六
十四萬一千元(計算式:308000×25﹪=77000,718000-77000=641000)。又
原告主張系爭汽車之購買日為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而買賣價金於此之前已給付予
被告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六十四萬一千元,及自九
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部分,為有理由
。
(四)復按債務承擔,有免責的債務承擔及併存的債務承擔之別,前者於契約生效後原
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後者為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
而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債務關係,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九○號判例
可資參照。本件鑑定結果既已證實系爭汽車存在足以危害生命安全之重大瑕疵,
且該瑕疵係因機件瑕疵所致,依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約定,出賣人即
被告自負有給付鑑定費用之義務。被告雖辯稱兩造與福特六和公司於九十三年七
月八日汽車消保會協調時已合意由福特六和公司負擔鑑定費用,故原告不應向被
告請求云云,惟汽車消保會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會議記錄係記載「鑑定費用由福特
六和汽車先支付」,既謂「先支付」,可見兩造及福特六和公司並非合意由福特
六和公司終局取代被告承擔鑑定費之債務,而係由福特六和公司加入該鑑定費用
之債務關係,核其性質應屬債務之併存承擔,參照上開說明,被告並未因福特六
和公司所為併存之債務承擔而脫離鑑定費之債務關係,是被告辯稱其依汽車消保
會之協議已不需負擔鑑定費,原告應向福特六和公司請求云云,自不足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鑑定費用三萬六千元,及自購買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部分,亦有理由。
(五)原告雖另以其申請消基會台中分會及汽車消保會協調兩造爭議,因之各支出協調
費一千五百元、三千元,均屬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為由,而主張協調費共四千五
百元亦應由被告負擔;然依本件之訴訟類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於起訴前須經協
調程序,原告申請第三人協調,應屬其個人行為,因此所付出之費用,自無從認
為係訴訟程序之必要費用。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得以請求協調費之依據,故
其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汽車存在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從而原告依兩造所訂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六十七萬七千元(計算式
:641000+36000=677000),及自購買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則
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並未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故被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顯屬無必要,自無庸為准駁之裁判,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陳添喜
~B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有沒有人收到福特寄來的存證信函
全文如下:
茲據本所當事人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來所委稱:
一、 查XXX君(下稱X君)前向新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苗汽車)購買 Focus自小客車乙部,其後即稱該車有若干瑕疵,要求新苗汽車修復,新苗汽車本諸「以客為尊」之立場,均妥予檢修,甚至部份非屬瑕疵者之零件亦依X君要求予以更換,迺X君竟持續刁難,並要求新苗汽車及本公司應同意其解約,並返還其購車款項云云。
二、 尤有甚者,X君更連續於Yahoo/奇摩網頁上以「tcying4」之名義刊登諸多情續性言論攻訐本公司及新苗汽車,本公司原基於尊重消費者之立場,不擬追究,迺X君竟變本加厲,近日更刊載文章指稱本公司及新苗汽車勾結消保官坑殺消費者等云云,造成消費者對本公司之誤解,已嚴重損毀本公司之信用及商譽。
三、 實則,X君如認有購車爭議,自得循正常途逕解決,本公司均會尊重並妥予處理,迺X君竟故意以不法行為對外散布不實言論,損害本公司權利,為此,本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不得已乃委請 貴大律師發函通知X君,於文到後七日內以相同之篇幅於Yahoo/奇摩網頁內刊登道歉啟事並更正前揭不實言論,並立即停止一切惡意攻訐本公司及新苗汽車之言論,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訴追,以維公理」等語。
謹代函達如上,請依旨辦理,以免訟累。
全文如下:
茲據本所當事人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來所委稱:
一、 查XXX君(下稱X君)前向新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苗汽車)購買 Focus自小客車乙部,其後即稱該車有若干瑕疵,要求新苗汽車修復,新苗汽車本諸「以客為尊」之立場,均妥予檢修,甚至部份非屬瑕疵者之零件亦依X君要求予以更換,迺X君竟持續刁難,並要求新苗汽車及本公司應同意其解約,並返還其購車款項云云。
二、 尤有甚者,X君更連續於Yahoo/奇摩網頁上以「tcying4」之名義刊登諸多情續性言論攻訐本公司及新苗汽車,本公司原基於尊重消費者之立場,不擬追究,迺X君竟變本加厲,近日更刊載文章指稱本公司及新苗汽車勾結消保官坑殺消費者等云云,造成消費者對本公司之誤解,已嚴重損毀本公司之信用及商譽。
三、 實則,X君如認有購車爭議,自得循正常途逕解決,本公司均會尊重並妥予處理,迺X君竟故意以不法行為對外散布不實言論,損害本公司權利,為此,本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不得已乃委請 貴大律師發函通知X君,於文到後七日內以相同之篇幅於Yahoo/奇摩網頁內刊登道歉啟事並更正前揭不實言論,並立即停止一切惡意攻訐本公司及新苗汽車之言論,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訴追,以維公理」等語。
謹代函達如上,請依旨辦理,以免訟累。
這種存証信函是在唬一些忠厚老實人的啦 ! 也可以這麼說 這家汽車公司的律師也在打混啦 ! 全文從頭看到尾 全在打高空 , 請問這家汽車公司 車子是你們生產的嗎 !? 不是嘛 ! 你們只是代銷公司 經銷商而已嘛 ! 人家跟你們買福特的車子 有了這麼多的問題 既然車子非你們生產而是福特六和生產的 站在服務業的立場 你們要寫存証信函的對相應該是福特六和耶 ! 六和造了這種檸檬車讓你們賣 讓你們給客人抱怨 讓你們的商譽受損 ! 該幹 該譙的是你的生產供應商福特六和耶 ! 你們怎麼會來威脅消費者呢!!!??? 是消費者比較好喬嗎 !? 福特六和比較難搞是嗎 !?
車子有問題 經銷商要處理 也一樣地要告訴生產供應商說 你的車子有問題 不要怪消費者煩 ! 畢竟絕大部份的人買車的錢是辛苦掙來的 !
車子有問題 經銷商要處理 也一樣地要告訴生產供應商說 你的車子有問題 不要怪消費者煩 ! 畢竟絕大部份的人買車的錢是辛苦掙來的 !
我的聲明:
一、新苗和福特至今還有多項瑕疵未解決,卻以正常現象來搪塞,存證信函第一項所言,就如同在消保官調解會議中所言,謊話連篇。
二、本人決不向新苗或福特公司屈服,也決不刊登道歉啟事,本人所言均為事實,並將持續向網友揭露所有事實經過,以昭公理。
一、新苗和福特至今還有多項瑕疵未解決,卻以正常現象來搪塞,存證信函第一項所言,就如同在消保官調解會議中所言,謊話連篇。
二、本人決不向新苗或福特公司屈服,也決不刊登道歉啟事,本人所言均為事實,並將持續向網友揭露所有事實經過,以昭公理。
真的是令人心寒
我剛好就在苗栗,本來也打算買focus的。(人生中第一個70萬)
well,看來現在要麻等tiida,
不然就投入toyota的懷抱囉~~~~~~~~~
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他們就是不願意把汽車收回
換你一台新的
非要把事情鬧大
看你何時氣餒
好像就是他們的做事方式
還好樓主夠硬,
我在想,如果是我
可能就摸摸鼻子把車賣給二手車商了吧~~~~
我剛好就在苗栗,本來也打算買focus的。(人生中第一個70萬)
well,看來現在要麻等tiida,
不然就投入toyota的懷抱囉~~~~~~~~~
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他們就是不願意把汽車收回
換你一台新的
非要把事情鬧大
看你何時氣餒
好像就是他們的做事方式
還好樓主夠硬,
我在想,如果是我
可能就摸摸鼻子把車賣給二手車商了吧~~~~
有網友說車商這一次花百萬去收集一切一定要告。
http://www.focus-sport.club.tw/viewthread.php?tid=31289&page=11&fpage=1
http://www.focus-sport.club.tw/viewthread.php?tid=31289&page=11&fpage=1
本來不贊同你的作為的,看了福特存證信函後,全力支持你,明天要退訂focus,加油,要支持到最後
我在中太汽車景美店買了一台escape2.3沒折價.車子問題一堆.業代當初訂車的時候還專程晚上從北投跑到南港收訂金.簽約也是晚上從北投到板橋.從交車後就不會打電話來關心.我光打給業代就不知道花了多少電話費.最最最重要的是.我收到單子後業代竟然把我頭期款A六千.貸款又多貸六千(處理中).車子問題很多(差速器.輪胎異音.後飾板鈕扣斷了).連配件都拖了二個禮拜以上.還要我自己去找別的保養廠安裝更換.業代幫我把車牽去他們的保養廠維修.結果竟然跟我說 電腦說沒問題 .還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看車主手冊.會不會開車.最後我把車自己牽去別的保養廠更換.別廠的技師還親自幫我試車告訴我是哪裡的問題.還幫我更換到好.我前壹台也是escape2.0的.我很喜歡escape.但是我以後絕對不會再買中太汽車的福特車了.我寧可隨便找個不認識的業代都比他們強.真是氣死人了.還有一點我問他我車子回收可以賣多少錢.業代說60萬(我買了87.9萬ㄝ).中太客服部至少說65萬.外面我隨便問也都還有七十幾ㄝ.業代還說如果外面價格不高他幫我賣.我咧OOXX...不好的經驗...也希望大家以後買車要小心...
我已將福特委託理律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存證信函傳真給各大媒體,福特最好在兩個星期之內來告我。
胡先生,您的本職學能真好,小蝦米奮戰大鯨魚能打到這個地步,要向你致上敬意,辛苦了請撐下去,為了你自己,也為了廣大消費者。
一個汽車知識淺薄又害怕車商,開著親人二手車的人留。
一個汽車知識淺薄又害怕車商,開著親人二手車的人留。
胡先生,您的本職學能真好,小蝦米奮戰大鯨魚能打到這個地步,要向你致上敬意,辛苦了請撐下去,為了你自己,也為了廣大消費者。
一個汽車知識淺薄又害怕車商,開著親人二手車的人留。
一個汽車知識淺薄又害怕車商,開著親人二手車的人留。
加油
真的很為你感到生氣
只會賣車不做售後服務的車商真的很多
臺灣的消費者
真的要團結
別再被業代偷偷洗腦嘞
真的很為你感到生氣
只會賣車不做售後服務的車商真的很多
臺灣的消費者
真的要團結
別再被業代偷偷洗腦嘞
這算是各車廠瑕疵車個案ㄅ ,就是爭議瑕疵車後續維修及補償問題,這種痛各家車廠都有,不是台灣,全球都有~唯一值得比較是瑕疵車ㄉ品管出廠率,也許台灣FORD是較高也說不定~
不過我堂哥96年9月出廠ㄉ你愛她1.6原廠手排開至今約有165000KM,都無版主車子那種切痛問題,從過保固後一直都在外面小保養廠用副廠零件保養,一切至今車子機件都粉正常~只能說版主你真ㄉ太衰小不幸,而福特將這台問題好像不少ㄉFOCUS賣給你~後續產生ㄉ問題結果也是福特始料未及ㄉ~埃埃埃
不過我堂哥96年9月出廠ㄉ你愛她1.6原廠手排開至今約有165000KM,都無版主車子那種切痛問題,從過保固後一直都在外面小保養廠用副廠零件保養,一切至今車子機件都粉正常~只能說版主你真ㄉ太衰小不幸,而福特將這台問題好像不少ㄉFOCUS賣給你~後續產生ㄉ問題結果也是福特始料未及ㄉ~埃埃埃
福特發存證信函來給我,限我今天之內要上網道歉,我不從福特的威脅。相關證人打算跑路,見下列網址: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fid=35555
開庭時,我會請法官傳訊方臉出庭作證,他的相關發言請見下列網址: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fid=34994&pno=2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fid=35555
開庭時,我會請法官傳訊方臉出庭作證,他的相關發言請見下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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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如何對付消費者?
請看下列網址:
http://www.focus-sport.club.tw/viewthread.php?tid=33994&fpage=3
請看下列網址:
http://www.focus-sport.club.tw/viewthread.php?tid=33994&fpage=3
今天我已鄭重警告新苗不得洩露顧客個人隱私,相關人士在下列網站中造謠毁謗本人,他們已在進行刪文動作,但我都已列印出來,必要時我都會請這些人出庭作證。
http://www.focus-sport.club.tw
http://www.focus-sport.club.tw
新苗高高層說能把福特請下來修我的車是史無前例的,我倒要說結果呢?這三位資深工程師所維修的項目不該是新苗早就可以做的事嗎?今天我向新苗要求退車還錢,如果他們還要討價還價的話,這根本就在侮辱消費者,把消費者當傻子在耍。為此,我明天要去新竹地方法院再增加賠償金額,除了退還車價六十五萬四千元以外,再根據民法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要求加計自購車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五計算之法定利息,再加十萬元的精神慰藉金(我會清楚給新苗帳單)。
對樓主不屈不饒的精神,深表佩服,社會就是需要樓主這樣的人,消費者才不會被漠視,加油!加油!加油!
我為了向新苗高層釋放善意,決定在上星期六主動約新苗高層會面,商量如何解決這台車的問題。結果新苗來了三位高層人士,其中說修我的車是福特史無前例的就是新苗高高層,也是南京福聯的高高層。一些寒喧用語就不用談了,其實主要的內容已觸及退錢問題,但對退多少錢還需再商量,他們先提出前提條件是到星期三(就是今天)之前都不要在網路上再發言了,他們認為我在網路上會教導其他消費者爭取權益。他們說要利用這幾天向福特商量究竟要退我多少錢,這位高高層人士說全額退不可能,可按某種比例來退,但決不會以二手車的車價來收回。我本者與人為善的心理,就答應了。結果,今天五點多,新苗高層竟然打電話來要與再約時間談細節,到底要退多少也沒說,只是要我再去新苗談,我也告訴他不要再耍我了。若是這種結果為何不在星期一就告訴我,為何要拖到今天的五點多才說。不過我也告訴他,我的協商大門永遠敞開,只要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都可以談,但新苗不能再壓制言論自由了,我也要再向法院提出精神賠償的訴求。
我發現 這裡的人 對ford 成見 挺深的
其實 在我從事業務性質工作 及 對車的瞭解
其實
各大廠牌 都一樣濫
各大廠牌 包括人家傳聞 很難壞的 toyota 也是一堆狀況
報章雜誌 或是 從客戶口中所言
有的 只是 沒講出來 有的只是 爆發出來
事實上 各家廠牌 都一樣的糟 不論是在服務 在品質等等
汽車的各種零件 本來 就各有優缺點
基本上 所有的車款 就好像 七巧土一樣
每輛車 都是同樣份量的七巧土捏出來的 其中
包括了 價錢 配備 隔音 引擎 懸吊 底盤
其實 在一樣份量的七巧土下 怎麼捏 他也就是那麼大而已
價錢優一點 配備就少一點
油耗重一點 安全就多一點
配備少一點 維修就少一點
油多省一滴 價格就貴一點
您說toyota好 進廠維修被坑的聲音也是有 修不好的也是有
您說civic好 等開的人多了 問題 也一樣會跟著出來
說省油 多出來的車價算進去 那有省多少
現在的人買車 口碑 廣告 才是蒙蔽消費者受氣的最大因素吧
要買好車 買的值得 就得多少去瞭解車
要知道 你花的錢 是買到些什麼
比如 你的懸吊 你花了錢買了部車 買到的 是什麼懸吊 他的特性是啥
適不適合你使用
就像 平常 百分之95跑市區 你卻開著吉普車 那不是很怪嗎
百分之90跑郊外 開著小車 也很怪
有些車的設計所選用的系統與零件 只適合某些路面與行駛方式
如果 車子設計是賽車用的特性 買來當代步車 有點浪費 也可能造成某些方面零件易受損 車子如果設計來跋山涉水 老是開市區 也是一樣
特別是 都市用車 拿來跋涉 問題會越大
如此 造成零件損耗 也是客戶自身的問題 這也能算不當使用的一種吧
也許 你不是那種客戶 但世上 卻有很多這樣的客戶存在
當然 也有許多車子 是一出廠就有問題的 也是有 但這點 相信 各大車廠
都一樣有 任何物品都有瑕疵出現的可能性 連吃麵都會出現蟑螂了
買到有問題的車 也是正常的 只是差在 怎麼樣負責與解決吧
不過 福特 經銷商 全省 有好幾個 作法 皆有些許不同
focus 是輛不錯的車 civic 也不差 有在進步的 都是好車 有些車廠....進步太慢的 就別說了
其實 在我從事業務性質工作 及 對車的瞭解
其實
各大廠牌 都一樣濫
各大廠牌 包括人家傳聞 很難壞的 toyota 也是一堆狀況
報章雜誌 或是 從客戶口中所言
有的 只是 沒講出來 有的只是 爆發出來
事實上 各家廠牌 都一樣的糟 不論是在服務 在品質等等
汽車的各種零件 本來 就各有優缺點
基本上 所有的車款 就好像 七巧土一樣
每輛車 都是同樣份量的七巧土捏出來的 其中
包括了 價錢 配備 隔音 引擎 懸吊 底盤
其實 在一樣份量的七巧土下 怎麼捏 他也就是那麼大而已
價錢優一點 配備就少一點
油耗重一點 安全就多一點
配備少一點 維修就少一點
油多省一滴 價格就貴一點
您說toyota好 進廠維修被坑的聲音也是有 修不好的也是有
您說civic好 等開的人多了 問題 也一樣會跟著出來
說省油 多出來的車價算進去 那有省多少
現在的人買車 口碑 廣告 才是蒙蔽消費者受氣的最大因素吧
要買好車 買的值得 就得多少去瞭解車
要知道 你花的錢 是買到些什麼
比如 你的懸吊 你花了錢買了部車 買到的 是什麼懸吊 他的特性是啥
適不適合你使用
就像 平常 百分之95跑市區 你卻開著吉普車 那不是很怪嗎
百分之90跑郊外 開著小車 也很怪
有些車的設計所選用的系統與零件 只適合某些路面與行駛方式
如果 車子設計是賽車用的特性 買來當代步車 有點浪費 也可能造成某些方面零件易受損 車子如果設計來跋山涉水 老是開市區 也是一樣
特別是 都市用車 拿來跋涉 問題會越大
如此 造成零件損耗 也是客戶自身的問題 這也能算不當使用的一種吧
也許 你不是那種客戶 但世上 卻有很多這樣的客戶存在
當然 也有許多車子 是一出廠就有問題的 也是有 但這點 相信 各大車廠
都一樣有 任何物品都有瑕疵出現的可能性 連吃麵都會出現蟑螂了
買到有問題的車 也是正常的 只是差在 怎麼樣負責與解決吧
不過 福特 經銷商 全省 有好幾個 作法 皆有些許不同
focus 是輛不錯的車 civic 也不差 有在進步的 都是好車 有些車廠....進步太慢的 就別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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