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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timothyfann)

2009/10/01 10:52:16

發文

#1430386 IP 94.9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yur (我要自由 慶中秋) 所寫
台灣的法律似乎很尊重死人   不過有出事的確不能就這樣跑掉

台灣有法律嗎?
到現在我仍然感覺不到!😲

花岩(aaron020)

2009/10/01 11:28:59

發文

#1430494 IP 188.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如果傷者能因為妳停下來幫她叫救護車而得救

那又何樂而不為呢?

我一直覺得車子被撞到後檔玻璃破碎
還覺得沒怎麼樣繼續開是一件很誇張的事情😵


就算是完全沒有肇事責任,還是得留在車禍現場吧

保留現場完整還是必須的

更何況....

假使某些人自我感覺良好,自認沒錯就可以跑掉嗎?



omia(omia)

2009/10/01 12:08:58

發文

#1430643 IP 187.10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有判緩刑,不然引起的爭議更大.😰
猜想,女駕駛單純被撞,但因為怕麻煩而逕自離開現場.
如果留在現場,就算無肇事責任,是不是可能要負起道義賠償責任.😞
不管如何,還是留在現場比較好,以免有後續問題.😌

* /\ *(daretosay)

2009/10/01 16:00:06

發文

#1431147 IP 90.1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刑法主要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這是人權的最主要的基礎之一, 意思是你要判人罪,
那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某種行為是有刑責的,
如果是法律沒有明文規訂的行為, 絕對不能處罰.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在闡述這個重要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女駕駛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遺棄罪"
那就從它的法條條文來看到底是怎麼訂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這個案例中, 嚴格來說女駕駛已確定並不是肇事者,
相反地, 女駕駛應該還是機車騎士肇事事件的被害人,
因為她的車子在被追撞後有產生財物上的損失.
既然不是肇事者, 離開現場就不應該屬於"逃逸".
女駕駛的行為應該是被害人擅自離開車禍現場,
但是刑法有規定被害人離開現場要處以刑責嗎?

就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來看,
你必須嚴格構成法條規定的"所有要件", 才能判她有罪.
絕對不能擴張解釋, 然後把近似的行為也當成是犯罪.
如果各位看倌是本案的承審法官, 你會判她有罪嗎?


wan(wan61040)

2009/10/01 16:19:00

發文

#1431173 IP 3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如果車輛駕駛沒錯
她是好心不要摩托車賠償嗎
沒有錄影
很有討論空間

Joe(joe_lin)

2009/10/01 17:16:43

發文

#1431315 IP 242.2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aretosay (* /\ *) 所寫
刑法主要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這是人權的最主要的基礎之一, 意思是你要判人罪,
那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某種行為是有刑責的,
如果是法律沒有明文規訂的行為, 絕對不能處罰.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在闡述這個重要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女駕駛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遺棄罪"
那就從它的法條條文來看到底是怎麼訂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這個案例中, 嚴格來說女駕駛已確定並不是肇事者,
相反地, 女駕駛應該還是機車騎士肇事事件的被害人,
因為她的車子在被追撞後有產生財物上的損失.
既然不是肇事者, 離開現場就不應該屬於"逃逸".
女駕駛的行為應該是被害人擅自離開車禍現場,
但是刑法有規定被害人離開現場要處以刑責嗎?

就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來看,
你必須嚴格構成法條規定的"所有要件", 才能判她有罪.
絕對不能擴張解釋, 然後把近似的行為也當成是犯罪.
如果各位看倌是本案的承審法官, 你會判她有罪嗎?
-------------------------------------------------------------
避免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而無法釐清責任歸屬
因此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以行為人故意/過失肇事為要件
只要交通事故致人死或傷而逃逸者
即使肇事者對事故之發生無故意或過失之責任
亦可成罪

所以...有罪🙂


油尖旺走透透(roadeat)

2009/10/01 17:22:56

發文

#1431329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49f38az (沒有菸抽的日子) 所寫
汽車被撞到後擋都破了 , 就這樣走了.............😞

心虛吧
被撞了還跑??????
嘴砲退散

skyline(skyline2008)

2009/10/01 19:33:30

發文

#1431550 IP 12.11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也覺得汽車駕駛大概心裡有鬼吧

在路上被撞不要人賠償
是佛心來的嗎(有些人被按喇叭就要跟對方輸贏了 更何況是被撞)

PP(gx2000)

2009/10/01 19:54:08

發文

#1431574 IP 187.10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果然真的開車要來搞一台行車記錄器了......
最好是有前後鏡頭.....
就算發生這種事也可以不用慌......

YES168(peter8088)

2009/10/01 20:44:00

發文

#1431679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aretosay (* /\ *) 所寫
刑法主要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這是人權的最主要的基礎之一, 意思是你要判人罪,
那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某種行為是有刑責的,
如果是法律沒有明文規訂的行為, 絕對不能處罰.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在闡述這個重要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女駕駛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遺棄罪"
那就從它的法條條文來看到底是怎麼訂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這個案例中, 嚴格來說女駕駛已確定並不是肇事者,
相反地, 女駕駛應該還是機車騎士肇事事件的被害人,
因為她的車子在被追撞後有產生財物上的損失.
既然不是肇事者, 離開現場就不應該屬於"逃逸".
女駕駛的行為應該是被害人擅自離開車禍現場,
但是刑法有規定被害人離開現場要處以刑責嗎?

就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來看,
你必須嚴格構成法條規定的"所有要件", 才能判她有罪.
絕對不能擴張解釋, 然後把近似的行為也當成是犯罪.
如果各位看倌是本案的承審法官, 你會判她有罪嗎?




凡是有致人死傷的車禍案件是一定要通知警方處理的!
除非私下和解!否則不能自行離開!
法官是認為當初假如女駕駛有通知警方叫救護車,騎車騎士或許不會死!
所以女駕駛自行離開跟機車騎士死亡是有因果關係!
車禍案件是要靠鑑定釐清肇責的,不是自己說的就算!
難不成法官的LP大,也沒自己的大嗎?😆

大倫(runfast)

2009/10/01 22:46:31

發文

#1432156 IP 189.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kkjjj543 (星光大盜) 所寫
感覺婦人的觀念很奇怪!
既然車子被追撞了..不就是要停車看誰對誰錯嗎?
保留現場也是保護自己...要是對方有錯
站在情面...也要叫救護車吧?
為何要逃離現場?

或許當時酒駕吧!不然就是白X到極點,有沒有肇事責任不是她能決定的.

武侯(galant_jazz2001)

2009/10/01 23:02:40

發文

#1432221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是違反了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
是於法有據!?
還是於法無據的亂判!?
法律條文,是法官可以自己說了算!?
Ogame 宇宙二反恐聯盟獨立作戰軍團-司令官

YES168(peter8088)

2009/10/01 23:30:15

發文

#1432303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alant_jazz2001 (武侯) 所寫
是違反了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
是於法有據!?
還是於法無據的亂判!?
法律條文,是法官可以自己說了算!?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警,不得駛離,違者吊扣駕照3至6個月,逃逸者吊銷駕照...

YES168(peter8088)

2009/10/01 23:34:49

發文

#1432317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另刑法第185條之4也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跟肇事責任歸屬是分開的!
法官的判決並沒有錯!
發生車禍除非私下和解,否則就是要報警處理...

武侯(galant_jazz2001)

2009/10/01 23:45:24

發文

#1432355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我有疑義...
裡邊有提到"肇事"2字..
如果肇事責任根本不在汽車車主
那這2條就不能引用的吧!?
---------------------------------
又 ....裡邊有提到,因為道義責任...
又哪一條法律有明文規定"道義責任"<---誰能判定道義責任範圍!?
如果沒有這條...
就跟政府官員常講的..無法可管...
既然無法....如何判刑!?
如果沒有法條..卻判了刑...
那..這法官?????
這樣是不是有違人權!?憲法!?
===========================
個人認為..道義責任的判刑.........根本是陋習..................<---歹勢..我沒法律相關的知識.
車主逕自離開..該接受的是社會的負面評價.....
Ogame 宇宙二反恐聯盟獨立作戰軍團-司令官

* /\ *(daretosay)

2009/10/02 00:41:29

發文

#1432465 IP 90.1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peter8088 (YES168) 所寫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警,不得駛離,違者吊扣駕照3至6個月,逃逸者吊銷駕照...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行政法, 不是刑事法.
違反行政法頂多是罰金或是像吊照這樣的行政處分.
違反刑法則會導致對人身自由權的處罰,
基於對於人權的保障, 刑法要處罰人是要非常嚴謹的.
拿行政法的規定作為判人刑罰的正當性的基礎,
從人權觀點來看, 那就太離譜了.

YES168(peter8088)

2009/10/03 03:34:40

發文

#1435353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aretosay (* /\ *) 所寫
回應 peter8088 (YES168) 所寫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警,不得駛離,違者吊扣駕照3至6個月,逃逸者吊銷駕照...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行政法, 不是刑事法.
違反行政法頂多是罰金或是像吊照這樣的行政處分.
違反刑法則會導致對人身自由權的處罰,
基於對於人權的保障, 刑法要處罰人是要非常嚴謹的.
拿行政法的規定作為判人刑罰的正當性的基礎,
從人權觀點來看, 那就太離譜了.


行政罰假如有牽涉到人身傷害的話,那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例如路權是自己的,但是因為超速造成侵犯路權的用路人受傷,那一樣要負起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YES168(peter8088)

2009/10/03 03:36:33

發文

#1435355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alant_jazz2001 (武侯) 所寫
這我有疑義...
裡邊有提到"肇事"2字..
如果肇事責任根本不在汽車車主
那這2條就不能引用的吧!?
---------------------------------
又 ....裡邊有提到,因為道義責任...
又哪一條法律有明文規定"道義責任"<---誰能判定道義責任範圍!?
如果沒有這條...
就跟政府官員常講的..無法可管...
既然無法....如何判刑!?
如果沒有法條..卻判了刑...
那..這法官?????
這樣是不是有違人權!?憲法!?
===========================
個人認為..道義責任的判刑.........根本是陋習..................<---歹勢..我沒法律相關的知識.
車主逕自離開..該接受的是社會的負面評價.....


假如汽車車主有停下來報警,那就不關汽車駕駛的事囉!
重點是發生車禍後不能自行駛離...

三秒(wmkuieing)

2009/10/03 05:19:56

發文

#1435412 IP 91.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有這種事😇

lds999(lds999)

2009/10/03 08:02:01

發文

#1435467 IP 83.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覺得主題寫得好,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
死無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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