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09/10/01 10:52:16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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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似乎很尊重死人 不過有出事的確不能就這樣跑掉 | |||
台灣有法律嗎?
到現在我仍然感覺不到!😲
如果傷者能因為妳停下來幫她叫救護車而得救
那又何樂而不為呢?
我一直覺得車子被撞到後檔玻璃破碎
還覺得沒怎麼樣繼續開是一件很誇張的事情😵
就算是完全沒有肇事責任,還是得留在車禍現場吧
保留現場完整還是必須的
更何況....
假使某些人自我感覺良好,自認沒錯就可以跑掉嗎?
那又何樂而不為呢?
我一直覺得車子被撞到後檔玻璃破碎
還覺得沒怎麼樣繼續開是一件很誇張的事情😵
就算是完全沒有肇事責任,還是得留在車禍現場吧
保留現場完整還是必須的
更何況....
假使某些人自我感覺良好,自認沒錯就可以跑掉嗎?
有判緩刑,不然引起的爭議更大.😰
猜想,女駕駛單純被撞,但因為怕麻煩而逕自離開現場.
如果留在現場,就算無肇事責任,是不是可能要負起道義賠償責任.😞
不管如何,還是留在現場比較好,以免有後續問題.😌
猜想,女駕駛單純被撞,但因為怕麻煩而逕自離開現場.
如果留在現場,就算無肇事責任,是不是可能要負起道義賠償責任.😞
不管如何,還是留在現場比較好,以免有後續問題.😌
刑法主要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這是人權的最主要的基礎之一, 意思是你要判人罪,
那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某種行為是有刑責的,
如果是法律沒有明文規訂的行為, 絕對不能處罰.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在闡述這個重要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女駕駛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遺棄罪"
那就從它的法條條文來看到底是怎麼訂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這個案例中, 嚴格來說女駕駛已確定並不是肇事者,
相反地, 女駕駛應該還是機車騎士肇事事件的被害人,
因為她的車子在被追撞後有產生財物上的損失.
既然不是肇事者, 離開現場就不應該屬於"逃逸".
女駕駛的行為應該是被害人擅自離開車禍現場,
但是刑法有規定被害人離開現場要處以刑責嗎?
就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來看,
你必須嚴格構成法條規定的"所有要件", 才能判她有罪.
絕對不能擴張解釋, 然後把近似的行為也當成是犯罪.
如果各位看倌是本案的承審法官, 你會判她有罪嗎?
這是人權的最主要的基礎之一, 意思是你要判人罪,
那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某種行為是有刑責的,
如果是法律沒有明文規訂的行為, 絕對不能處罰.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在闡述這個重要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女駕駛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遺棄罪"
那就從它的法條條文來看到底是怎麼訂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這個案例中, 嚴格來說女駕駛已確定並不是肇事者,
相反地, 女駕駛應該還是機車騎士肇事事件的被害人,
因為她的車子在被追撞後有產生財物上的損失.
既然不是肇事者, 離開現場就不應該屬於"逃逸".
女駕駛的行為應該是被害人擅自離開車禍現場,
但是刑法有規定被害人離開現場要處以刑責嗎?
就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來看,
你必須嚴格構成法條規定的"所有要件", 才能判她有罪.
絕對不能擴張解釋, 然後把近似的行為也當成是犯罪.
如果各位看倌是本案的承審法官, 你會判她有罪嗎?
如果車輛駕駛沒錯
她是好心不要摩托車賠償嗎
沒有錄影
很有討論空間
她是好心不要摩托車賠償嗎
沒有錄影
很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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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要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這是人權的最主要的基礎之一, 意思是你要判人罪, 那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某種行為是有刑責的, 如果是法律沒有明文規訂的行為, 絕對不能處罰.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在闡述這個重要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女駕駛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遺棄罪" 那就從它的法條條文來看到底是怎麼訂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這個案例中, 嚴格來說女駕駛已確定並不是肇事者, 相反地, 女駕駛應該還是機車騎士肇事事件的被害人, 因為她的車子在被追撞後有產生財物上的損失. 既然不是肇事者, 離開現場就不應該屬於"逃逸". 女駕駛的行為應該是被害人擅自離開車禍現場, 但是刑法有規定被害人離開現場要處以刑責嗎? 就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來看, 你必須嚴格構成法條規定的"所有要件", 才能判她有罪. 絕對不能擴張解釋, 然後把近似的行為也當成是犯罪. 如果各位看倌是本案的承審法官, 你會判她有罪嗎? ------------------------------------------------------------- 避免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而無法釐清責任歸屬 因此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以行為人故意/過失肇事為要件 只要交通事故致人死或傷而逃逸者 即使肇事者對事故之發生無故意或過失之責任 亦可成罪 所以...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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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被撞到後擋都破了 , 就這樣走了.............😞 | |||
心虛吧
被撞了還跑??????
嘴砲退散
於
2009/10/01 19:33:30
發文
我也覺得汽車駕駛大概心裡有鬼吧
在路上被撞不要人賠償
是佛心來的嗎(有些人被按喇叭就要跟對方輸贏了 更何況是被撞)
在路上被撞不要人賠償
是佛心來的嗎(有些人被按喇叭就要跟對方輸贏了 更何況是被撞)
果然真的開車要來搞一台行車記錄器了......
最好是有前後鏡頭.....
就算發生這種事也可以不用慌......
最好是有前後鏡頭.....
就算發生這種事也可以不用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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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要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這是人權的最主要的基礎之一, 意思是你要判人罪, 那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某種行為是有刑責的, 如果是法律沒有明文規訂的行為, 絕對不能處罰.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在闡述這個重要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女駕駛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遺棄罪" 那就從它的法條條文來看到底是怎麼訂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這個案例中, 嚴格來說女駕駛已確定並不是肇事者, 相反地, 女駕駛應該還是機車騎士肇事事件的被害人, 因為她的車子在被追撞後有產生財物上的損失. 既然不是肇事者, 離開現場就不應該屬於"逃逸". 女駕駛的行為應該是被害人擅自離開車禍現場, 但是刑法有規定被害人離開現場要處以刑責嗎? 就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來看, 你必須嚴格構成法條規定的"所有要件", 才能判她有罪. 絕對不能擴張解釋, 然後把近似的行為也當成是犯罪. 如果各位看倌是本案的承審法官, 你會判她有罪嗎? | |||
凡是有致人死傷的車禍案件是一定要通知警方處理的!
除非私下和解!否則不能自行離開!
法官是認為當初假如女駕駛有通知警方叫救護車,騎車騎士或許不會死!
所以女駕駛自行離開跟機車騎士死亡是有因果關係!
車禍案件是要靠鑑定釐清肇責的,不是自己說的就算!
難不成法官的LP大,也沒自己的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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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婦人的觀念很奇怪! 既然車子被追撞了..不就是要停車看誰對誰錯嗎? 保留現場也是保護自己...要是對方有錯 站在情面...也要叫救護車吧? 為何要逃離現場? | |||
或許當時酒駕吧!不然就是白X到極點,有沒有肇事責任不是她能決定的.
是違反了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
是於法有據!?
還是於法無據的亂判!?
法律條文,是法官可以自己說了算!?
是於法有據!?
還是於法無據的亂判!?
法律條文,是法官可以自己說了算!?
Ogame 宇宙二反恐聯盟獨立作戰軍團-司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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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違反了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 是於法有據!? 還是於法無據的亂判!? 法律條文,是法官可以自己說了算!? |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警,不得駛離,違者吊扣駕照3至6個月,逃逸者吊銷駕照...
另刑法第185條之4也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跟肇事責任歸屬是分開的!
法官的判決並沒有錯!
發生車禍除非私下和解,否則就是要報警處理...
肇事逃逸跟肇事責任歸屬是分開的!
法官的判決並沒有錯!
發生車禍除非私下和解,否則就是要報警處理...
這我有疑義...
裡邊有提到"肇事"2字..
如果肇事責任根本不在汽車車主
那這2條就不能引用的吧!?
---------------------------------
又 ....裡邊有提到,因為道義責任...
又哪一條法律有明文規定"道義責任"<---誰能判定道義責任範圍!?
如果沒有這條...
就跟政府官員常講的..無法可管...
既然無法....如何判刑!?
如果沒有法條..卻判了刑...
那..這法官?????
這樣是不是有違人權!?憲法!?
===========================
個人認為..道義責任的判刑.........根本是陋習..................<---歹勢..我沒法律相關的知識.
車主逕自離開..該接受的是社會的負面評價.....
裡邊有提到"肇事"2字..
如果肇事責任根本不在汽車車主
那這2條就不能引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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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裡邊有提到,因為道義責任...
又哪一條法律有明文規定"道義責任"<---誰能判定道義責任範圍!?
如果沒有這條...
就跟政府官員常講的..無法可管...
既然無法....如何判刑!?
如果沒有法條..卻判了刑...
那..這法官?????
這樣是不是有違人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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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道義責任的判刑.........根本是陋習..................<---歹勢..我沒法律相關的知識.
車主逕自離開..該接受的是社會的負面評價.....
Ogame 宇宙二反恐聯盟獨立作戰軍團-司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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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警,不得駛離,違者吊扣駕照3至6個月,逃逸者吊銷駕照... | |||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行政法, 不是刑事法.
違反行政法頂多是罰金或是像吊照這樣的行政處分.
違反刑法則會導致對人身自由權的處罰,
基於對於人權的保障, 刑法要處罰人是要非常嚴謹的.
拿行政法的規定作為判人刑罰的正當性的基礎,
從人權觀點來看, 那就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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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行政法, 不是刑事法. 違反行政法頂多是罰金或是像吊照這樣的行政處分. 違反刑法則會導致對人身自由權的處罰, 基於對於人權的保障, 刑法要處罰人是要非常嚴謹的. 拿行政法的規定作為判人刑罰的正當性的基礎, 從人權觀點來看, 那就太離譜了. | ||||||||||||
行政罰假如有牽涉到人身傷害的話,那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例如路權是自己的,但是因為超速造成侵犯路權的用路人受傷,那一樣要負起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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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有疑義... 裡邊有提到"肇事"2字.. 如果肇事責任根本不在汽車車主 那這2條就不能引用的吧!? --------------------------------- 又 ....裡邊有提到,因為道義責任... 又哪一條法律有明文規定"道義責任"<---誰能判定道義責任範圍!? 如果沒有這條... 就跟政府官員常講的..無法可管... 既然無法....如何判刑!? 如果沒有法條..卻判了刑... 那..這法官????? 這樣是不是有違人權!?憲法!? =========================== 個人認為..道義責任的判刑.........根本是陋習..................<---歹勢..我沒法律相關的知識. 車主逕自離開..該接受的是社會的負面評價..... | |||
假如汽車車主有停下來報警,那就不關汽車駕駛的事囉!
重點是發生車禍後不能自行駛離...
我覺得主題寫得好,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
死無對證!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
死無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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