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發出新聞稿,指出為配合交通部 112 年 9 月 13 日交路字第 1125012672 號令,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為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減少燃油車占用情形,自今年 3 月 1 日起,燃油車輛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將依停車場法第 32 條及第 40-1 條規定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發出新聞稿,自今年 3 月 1 日起,燃油車輛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將依停車場法第 32 條及第 40-1 條規定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而根據臺北市停管處之說明,現有停車場內的電動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於格位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標示牌面,代表僅提供電動汽車充電使用,充電使用時間限制依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燃油車輛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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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現有電動車汽車充電專用格位仍以差別費率計費(例:每小時加收 10 元;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 10 元,合計每小時加收 20 元)。臺北市停管處表示,未來將逐步改採以度計費。之後若有更多資訊更新,U-CAR 也將持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