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4 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民眾提出「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對車輛缺陷負責」的檸檬車議題,經濟部先在 9 月 8 日便做出回應,表示已召開會議進行評估,此議題所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後 9 月 20 日再召開工作坊進行討論。

如今在 10 月 18 日,經濟部也給予了最新回應,表示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訂,預計於 2018 年 1 月底前召開修正草案座談會,並於廣徵各方意見後,依法製程序進行預告。

民眾提出「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對車輛缺陷負責」的「檸檬車議題」,在不到 1 個月的時間,於 8 月 18 日達成第 3 階段附議人數 5,000 人之門檻,而按照規定主管機關經濟部須於 10 月 18 日前進行回應。

在 9 月 20 日舉辦的「開放政府聯絡人第 18 次協作會議」中,經濟部彙整提案人、連署人與相關代表,針對檸檬車法案的整體訴求:

  1. 重大瑕疵新車之得予解約或換車之門檻,宜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之規定,明定交車後幾日或行駛幾公里等門檻,不宜由企業自行規定。
  2. 屢修不復新車之解約或換車之事項,同樣建議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之規定,應由法律規定,同時還有關於屢修不復新車應延長保固期間。
  3. 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之車況與相關資訊揭露,並提供 1 年保固。

經濟部接著表示,已於 2017 年 8 月 28 日以電話方式聯繫提案人,釐清及確認提議內容,並於 2017 年 8 月 31 日召開會議進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內容評估,此議題所涉相關規定,後續將納入修正草案並公開徵詢意見。

至於有關汽車安全及專業鑑定機構部分,將由交通部回應,經濟部是針對有關汽車買賣相關法律規範進行回應。

經濟部表示,針對檸檬車法案提議的部分,已於 2017 年 8 月 31 日召開會議進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內容評估,此議題所涉相關規定,後續將納入修正草案並公開徵詢意見。
廣  告

未來修正草案進行方向

一輛車出廠交車後,卻三不五時出現大大小小的問題,明明是新車,花費心力照料、回廠維修卻還是無法根除或再有其他問題生出,就稱之為「檸檬車」。

目前臺灣有關車輛買賣部分,業者對相關消費爭議處理與車輛瑕疵修復,主要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進行;另外中古車部分,則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予以揭露相關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不過針對這些有問題的「檸檬車」,經濟部評估過後表示,按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明文規定消費者得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之最低門檻,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確實有所不足,所以針對上述民眾提及的 3 點訴求,經濟部也一一納入研議。

針對這些有問題的「檸檬車」,經濟部評估過後表示,按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明文規定消費者得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之最低門檻,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確實有所不足。

重大瑕疵新車處理:

  1. 按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9 點規定,交車後車輛發生所列重大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新車,或解除契約。而現行實務,業者以定型化條款單方決定,常以交車後 30 日或行駛 5,000 公里為基準,對消費者顯不公平。
  2. 目前修正草案規劃,明定以交車後 120 日或行駛 12,000 公里為最低門檻。

屢修不復新車處理,在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得解除契約或更換新車,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因此將進行相關增訂消費者得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1. 1.交車後 120 日或行駛 12,000 公里之內,於使用手冊所載之場所,經 4 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者。
  2. 2.交車後 120 日內,因回廠維修致累積無法使用天數達 30 天以上者。但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或回廠維修期間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3. 3.車商所負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會因保固期間屆滿而受影響,換句話說,倘若車輛已過保固期,但該瑕疵為出廠以來便存在於新車的狀況,則車商應負責到底。

至於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資訊需揭露的部分,經濟部表示現已訂有針對重大情節需揭露的相關規範:

  1. 1.如檸檬車經車商出售予消費者,再由其收回,即所稱「中古車」,自應適用經濟部所訂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2. 2.按現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8 點規定,有關中古車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泡水事故或死亡事故等資訊,應予揭露。
  3. 3.按現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規定,業者應擔保中古車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4. 4.車商出售中古車時,本應揭露影響車況重大事項等資訊,並負瑕疵擔保責任。

不過若有較小的瑕疵不影響車輛安全等情形,卻同樣屢修不復,是否需同樣揭露,則將再進行研擬討論。

經濟部表示,預計於 2018 年 1 月底前召開修正草案座談會,並於廣徵各方意見後,依法製程序進行預告,後續 U-CAR 也將持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