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於 2017 年 5 月 1 日後,針對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的汽油車輛,其廢氣排放檢驗將比照新車檢驗之標準,意即民眾若要自國外带車回國,車輛必需要符合環保署最新標準。目前國內汽油車輛排放標準參考歐盟第 5 期標準。民眾自帶的車款若僅符合歐盟 3 期或是 4 期的標準,要在國內掛牌上路,難度將會大幅提升。

環保署將於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自帶進口車廢氣排放將比照新車標準。民眾若要自國外带車回國,車輛必需要符合環保署最新標準。車輛若僅符合歐盟 4 期之前的標準,要在國內掛牌上路,難度將會大幅提升。
環保署為根據「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其主要是針對汽油車排放規範,目前針對汽油客車與使用中車輛檢驗標準如下:
  1. 新車型審驗、新車檢驗:
  2. CO: 1 g/km、最高引擎惰轉速度 0.2%、正常引擎惰轉速度 0.3%
  3. THC: 0.1 g/km
  4. NMHC: 0.068 g/km
  5. NOx: 0.06 g/km
  6. PM: 0.005 g/km
  1. 使用中車輛檢驗:
  2. CO: 正常引擎惰轉速度 1.2%
  3. HC: 220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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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其中說明,2017 年 5 月 1 日後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應比照新車檢驗符合「行車型態測定」及「惰轉狀態測定」之標準。但 2017 年 4 月 30 日(含)前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出廠年份達 5 年以上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視其裝置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仍能有效運作者,得僅實施使用中車輛檢驗「惰轉狀態測定」之標準。

2017 年 5 月 1 日後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應比照新車檢驗符合「行車型態測定」及「惰轉狀態測定」之標準。

過去,國人進口中古車(二手車)與自帶使用中車輛回國是較為經濟且亦可達到其擁有的選項之一。而在臺灣加入 WTO 以後,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自 2002年起同意開放國外使用中車輛進口至國內市場,但要求採用逐車測試並比照新車檢測標準加以管制,以有效防制汽車排放污染及噪音對於國內空氣與環境品質之影響。

車主自國外進口車輛後需取得稅務證明,並通過污染測試、耗能測試、噪音測試及安全型式認證測試等 4 個檢測程序。

環保署提醒民眾,購買進口中古車或個人自國外帶車回國須注意相關程序,才可以避免花了大錢又無法開車上路之困境。車主自國外進口車輛後需取得海關核發之該車進口與貨物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並開始進行污染測試、耗能測試、噪音測試及安全型式認證測試等 4 個檢測程序,通過各項測試後需再辦理環保署及能源局的核章作業,最後才可到車輛監理單位辦理車輛登檢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