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宣布 5 月起將加強取締夜間行駛的不當改裝噪音車,不需經過 2 次噪音檢驗,即可處以新臺幣 3,000 元罰鍰。新北市同時也加入環保署試辦計畫,遭檢舉車輛經檢測合格後,排氣管必須貼上「合格標籤」供辨識。U-CAR 也詢問臺北市、臺中市環保局,均表示執法不分地區,不合格的排氣管全臺皆可直接開罰。

新北市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只要於新北市境內道路上,查獲行駛中的不當改裝噪音車(含汽、機車),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即可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3,000 元罰鍰。圖為新北市環保局稽查人員進行改裝車噪音檢測。

新北市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於晚上 10 時至隔日上午 6 時,只要於新北市境內道路上,查獲行駛中的不當改裝噪音車(含汽、機車),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即可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3,000 元罰鍰。首兩週為宣導期;自 5 月 15 日起,一旦查獲行駛中車輛使用未經環保署噪音審驗合格的排氣管,員警將可立即開單告發。

新北市環保局局長劉和然指出,民眾對於車輛不當改裝導致噪音已經無法忍受,改裝車不僅造成噪音污染,也涉及交通與治安問題。為了解決擾寧問題,市府將依噪音管制法從嚴管理,在夜間時段加強管制取締。

新北市自 5 月 15 日起,一旦查獲行駛中車輛使用未經環保署噪音審驗合格的排氣管,員警將可立即開單告發。圖為新北市警察局和環保局合作於中和區興南路進行改裝車攔檢。

5 月起不定點取締,不合格直接開罰 3,000 元

自 2017 年 5 月起,晚上 10 時至隔日上午 6 時,未經環保署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改裝車,不得行駛於新北市境內道路上。新北市政府表示,未來警察局和環保局將會聯手,於不特定時段及地點加強取締改裝車,主動蒐集改裝車事證後,由環保局進行告發處分,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即可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3,000 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表示,未來警察局和環保局將會聯手,於不特定時段及地點加強取締改裝車,主動蒐集改裝車事證後,由環保局進行告發處分。圖為新北市警察局和環保局合作於中和區興南路進行改裝車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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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驗車後改回高噪音排氣管,檢測合格排氣管須貼標籤

新北市環保局表示,因排氣管容易拆裝,約有 8 成受通知到檢車主時在檢驗前先改回原廠管,以求檢驗通過不被處分,通過後又馬上改用未經檢驗的高噪音排氣管。對此,新北市政府 5 月起配合環保署試辦「防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改回原裝排氣管試辦計畫」。未來遭檢舉車輛經檢測合格後,排氣管必須貼上「合格標籤」供辨識,照片及車輛相關資料都會上傳至環保署資料庫保存。往後若再被檢舉或於路邊被攔檢,經過比對後發現與認證存檔資料不符,即會依照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同樣處以新臺幣 3,000 元罰鍰。

不只新北市,行駛中不合格的改裝噪音車全臺皆可直接罰

記者同時致電詢問臺北市與臺中市環保局,雙方承辦人員均表示,行駛中不合格的改裝噪音車在全臺各地若遭查獲,當地的執法機關皆可依照違反噪音管制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即開罰,並無地區之分別。請喜愛改裝震耳欲聾排氣管的車主務必注意,勿因追求高亢的聲浪而影響民眾的安寧。同時,臺北市政府也在研擬加入「防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改回原裝排氣管試辦計畫」,預計在 5 月中會公布後續消息。

行駛中不合格的改裝噪音車在全臺各地若遭查獲,皆採「馬上測、馬上罰」的措施,當地的執法機關可依照違反噪音管制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即開罰。圖為臺中市警察局取締非法改裝車。

取締改裝車噪音,檢驗標準與罰鍰

在 2017 年 2 月,U-CAR 曾赴環保署拍攝示範路邊攔檢過程,其中對於機車的噪音管制標準有深入的介紹。

U-CAR 在此也同步補充,車輛不當改裝導致噪音,常觸犯的法規如下: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23 條

  1.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
  2.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
  3. 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4. 一、燃放爆竹。
  5.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6.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7.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1. 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
  2. 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
  3. 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噪音管制法第 11 條、26 條

  1. 噪音管制法第 11 條
  2.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3.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
  4. 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1. 噪音管制法第 26 條
  2. 違反依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1,800 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4.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
  5.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6.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7.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