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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沒有寬限值這種東西 速限110開111就是超速違規 只是看警察要不要舉發(要舉發你也沒皮條) 這是警察的裁量權 只是一般警察不會這麼極度機車 以免爭議過多 才會有寬限值這種東西 而這個值是可以隨時空調整的 一般還是10公里 但也有如雪隧剛通時無寬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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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分別從法律位階與判斷餘地兩方面來談 1.法律位階: 在法律規定"可以"處罰的範圍內 行政規則訂定"要不要"罰 並無牴觸 若是在法律規定"可以"處罰的範圍內 行政規則訂定"不准"罰 就屬牴觸了 本細則並無牴觸法律 而是您解釋的方法牴觸了 2.判斷餘地: 細則條文中"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很明顯屬於兩個條件需同時滿足 非如您所謂前者為後者的例示 除非把"且..."後面這段 放入情形之一裡面最後一點 成為"其他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才會如您所解 "輕微" "適當" 為典型不確定法律概念 輕不輕微 適不適當 警察說了算--如前述這是法律賦予的裁量權 也就是說就算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但警察覺得"不輕微" "不舉發不適當"的話 當然還是可以舉發 再加上同條後面文字尚有:"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其屬判斷餘地更至為顯明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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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法" "律" "條例" "通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非法律 超速者警察有"權"舉發 但非義務 舉不舉發就屬警察的裁量權 上述細則即屬裁量性行政規則 不得牴觸法律或逾越法律授權 其中"...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文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警察仍有判斷餘地 非指超速未達10公里警察即"不得"舉發 就算只超速一公里 警察舉發依然"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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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第一則是中山高的苗栗段 速限110,好像過造橋收費站就變110了,以北是100, 第二則是二高的竹南路段,所以速線也是110,北縣中和以南都是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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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沒有寬限值這種東西 速限110開111就是超速違規 只是看警察要不要舉發(要舉發你也沒皮條) 這是警察的裁量權 只是一般警察不會這麼極度機車 以免爭議過多 才會有寬限值這種東西 而這個值是可以隨時空調整的 一般還是10公里 但也有如雪隧剛通時無寬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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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世界三大車廠是豐田日產本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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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網友: 你說volvo不錯 是那裡不錯 不就是耐撞而己 吃油和吃水一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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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方案的確是個屁😌 但是很少人知道厚臉皮要求政府補貼的發起車商是.... 賣最多車的那一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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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稀有度跟法拉利差不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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盥洗用具~居然沒有袋子裝,這會不會太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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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一個專業的汽車雜誌 竟然寫出如此不堪的文章 實在是令人惋惜 其中的錯誤實在是有夠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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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國家寶藏差法櫃奇兵系列很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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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太經典了(想必是應該人人必看), 所以都忽略了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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