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則留言

3

勤美璞真(congress)

2010/04/20 23:32:13

發文

#2032861 IP 246.1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onda2005 (卡夢)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法律上真的能證明車子是他開的嗎?
AXN CSI看太多,
覺得人證,物證都很薄弱...


這應該是刑事訴訟上的舉證問題~~
當然那老外也是咬著這點不放~~
不過以刑法來說真的判太輕了~~


車子應該是林克穎或松江路名亨酒店泊車卓姓小弟或第三位接應者開的車,
看到檢察官起訴要點中,
醉醺醺的林克穎忘記當晚發生的事,
只憑錄影帶卓姓小弟間隔僅6分鐘又出現,
就推斷是林先生開的車,
直接證據力相當薄弱,
到了二審,
檢察官鐵定吃鱉.

Leo Cheng(gtstmars)

2010/04/20 23:39:08

發文

#2032896 IP 83.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回應 honda2005 (卡夢)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法律上真的能證明車子是他開的嗎?
AXN CSI看太多,
覺得人證,物證都很薄弱...


這應該是刑事訴訟上的舉證問題~~
當然那老外也是咬著這點不放~~
不過以刑法來說真的判太輕了~~


車子應該是林克穎或松江路名亨酒店泊車卓姓小弟或第三位接應者開的車,
看到檢察官起訴要點中,
醉醺醺的林克穎忘記當晚發生的事,
只憑錄影帶卓姓小弟間隔僅6分鐘又出現,
就推斷是林先生開的車,
直接證據力相當薄弱,
到了二審,
檢察官鐵定吃鱉.


可是新聞裡面有寫到: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林克穎即是肇事者

既然認定了,為什麼還判這麼輕?

口嫌體正直(aen)

2010/04/20 23:41:59

發文

#2032907 IP 239.25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撞死人的2年6
大炳3度吸毒最高可判5年
原來吸毒比撞死人還嚴重...😌

老天爺(lulululu)

2010/04/20 23:44:36

發文

#2032916 IP 243.8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tstmars (LeoCheng)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回應 honda2005 (卡夢)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法律上真的能證明車子是他開的嗎?
AXN CSI看太多,
覺得人證,物證都很薄弱...


這應該是刑事訴訟上的舉證問題~~
當然那老外也是咬著這點不放~~
不過以刑法來說真的判太輕了~~


車子應該是林克穎或松江路名亨酒店泊車卓姓小弟或第三位接應者開的車,
看到檢察官起訴要點中,
醉醺醺的林克穎忘記當晚發生的事,
只憑錄影帶卓姓小弟間隔僅6分鐘又出現,
就推斷是林先生開的車,
直接證據力相當薄弱,
到了二審,
檢察官鐵定吃鱉.


可是新聞裡面有寫到: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林克穎即是肇事者

既然認定了,為什麼還判這麼輕?


1.因為是過失致死
2.已經排除由趴車小弟開車,除非可以證明非由林姓外籍人士
【 是 春 天 了 呀 ~ 新 綠 】

A`s(kenji_46_k7)

2010/04/20 23:50:36

發文

#2032943 IP 242.4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就這樣~2年6個月 一條人命 就換來這樣!~😠

A`s(kenji_46_k7)

2010/04/20 23:51:40

發文

#2032948 IP 242.4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唉~~為什麼都沒有人跳出來 要求 台灣有陪審團這東西 別讓法官都自由心證的判罪😭

誠懇逗陣(kevin7z)

2010/04/20 23:52:00

發文

#2032951 IP 187.1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ustinusa222 (JR詹姆士) 所寫
回應 lee5751 (HHwwaa) 所寫
這傢伙死不認錯! 😌

+1
這阿斗仔不知道在囂張什麼😡


他是阿三啦!! 😝

在車上聽新聞說 "重" 求刑2年6各月 😞😞😞😞

就 %&^&#$^&* 火 😡😡😡😡

阿母有交待,尬人做伙,愛誠懇鬥陣.

星野趴趴造~神之腳(honda2005)

2010/04/20 23:52:48

發文

#2032958 IP 90.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ulululu (楊季康) 所寫
回應 gtstmars (LeoCheng)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回應 honda2005 (卡夢)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法律上真的能證明車子是他開的嗎?
AXN CSI看太多,
覺得人證,物證都很薄弱...


這應該是刑事訴訟上的舉證問題~~
當然那老外也是咬著這點不放~~
不過以刑法來說真的判太輕了~~


車子應該是林克穎或松江路名亨酒店泊車卓姓小弟或第三位接應者開的車,
看到檢察官起訴要點中,
醉醺醺的林克穎忘記當晚發生的事,
只憑錄影帶卓姓小弟間隔僅6分鐘又出現,
就推斷是林先生開的車,
直接證據力相當薄弱,
到了二審,
檢察官鐵定吃鱉.


可是新聞裡面有寫到: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林克穎即是肇事者

既然認定了,為什麼還判這麼輕?


1.因為是過失致死
2.已經排除由趴車小弟開車,除非可以證明非由林姓外籍人士


請教為何是有認識過失辦那老外~~
不能用間接故意嗎~~

trevor(trevor601)

2010/04/20 23:54:46

發文

#2032965 IP 242.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tstmars (LeoCheng) 所寫
1.酒醉駕駛
2.肇事逃逸
3.湮滅證據
4.潛逃出境
5.毫無悔意

人性最惡劣的一面
全在這傢伙身上顯露出來
這樣只判2年6個月
判決的法官,請你摸摸良心
如果被撞死的是你的家人
你作何感想?


判得太輕啦!😡

Leo Cheng(gtstmars)

2010/04/21 00:11:45

發文

#2033037 IP 83.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ulululu (楊季康) 所寫
回應 gtstmars (LeoCheng)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回應 honda2005 (卡夢)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法律上真的能證明車子是他開的嗎?
AXN CSI看太多,
覺得人證,物證都很薄弱...


這應該是刑事訴訟上的舉證問題~~
當然那老外也是咬著這點不放~~
不過以刑法來說真的判太輕了~~


車子應該是林克穎或松江路名亨酒店泊車卓姓小弟或第三位接應者開的車,
看到檢察官起訴要點中,
醉醺醺的林克穎忘記當晚發生的事,
只憑錄影帶卓姓小弟間隔僅6分鐘又出現,
就推斷是林先生開的車,
直接證據力相當薄弱,
到了二審,
檢察官鐵定吃鱉.


可是新聞裡面有寫到: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林克穎即是肇事者

既然認定了,為什麼還判這麼輕?


1.因為是過失致死
2.已經排除由趴車小弟開車,除非可以證明非由林姓外籍人士


1.因為是過失致死
2.已經排除由趴車小弟開車,除非可以證明非由林姓外籍人士[/quote]

1.剛剛去查了一下,目前酒駕應該是屬於過失致死沒錯,因為不是每個酒後駕車的人都想撞人
但是個人認為,目前社會應該每個人都知道酒駕很可能會撞死人,
所以不能完全屬於過失,因為已經事先知道撞死人的可能性很高,
比較像是"間接故意",但這只是個人意見而已啦😞

2.新聞裡有寫到:

酒店小弟證詞戳破謊言

被林克穎嫁禍的松江路「名亨」酒店泊車卓姓小弟證稱,
他本來自酒店內要將林的車子開回林的住所,一開始,
林克穎確實坐在副駕駛座上,但沒過多久,林即要求他下車,換自己開車;
林克穎的說法則是卓一路幫他開車到信義路、松仁路口住家附近,才自己開車等。
檢察官調閱酒店監視器發現,卓從離開到走路回酒店,前後僅僅6分鐘,
對照死亡車禍的地點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認為卓的說法可信。

從上面看來
林克穎堅稱不是他開車,除非他的車會自動駕駛,
不然怎麼看都覺得是狡辯,當然這也只是個人意見...😞

總之怎麼看都讓人不爽啊
尤其是林克穎事後的心態😠😠😠
我看我還是暫時別發言好了,先去冷靜一下😞

星野趴趴造~神之腳(honda2005)

2010/04/21 00:17:31

發文

#2033068 IP 90.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tstmars (LeoCheng) 所寫
回應 lulululu (楊季康) 所寫
回應 gtstmars (LeoCheng)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回應 honda2005 (卡夢) 所寫
回應 congress (勤美璞真) 所寫
法律上真的能證明車子是他開的嗎?
AXN CSI看太多,
覺得人證,物證都很薄弱...


這應該是刑事訴訟上的舉證問題~~
當然那老外也是咬著這點不放~~
不過以刑法來說真的判太輕了~~


車子應該是林克穎或松江路名亨酒店泊車卓姓小弟或第三位接應者開的車,
看到檢察官起訴要點中,
醉醺醺的林克穎忘記當晚發生的事,
只憑錄影帶卓姓小弟間隔僅6分鐘又出現,
就推斷是林先生開的車,
直接證據力相當薄弱,
到了二審,
檢察官鐵定吃鱉.


可是新聞裡面有寫到: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林克穎即是肇事者

既然認定了,為什麼還判這麼輕?


1.因為是過失致死
2.已經排除由趴車小弟開車,除非可以證明非由林姓外籍人士


1.因為是過失致死
2.已經排除由趴車小弟開車,除非可以證明非由林姓外籍人士


1.剛剛去查了一下,目前酒駕應該是屬於過失致死沒錯,因為不是每個酒後駕車的人都想撞人
但是個人認為,目前社會應該每個人都知道酒駕很可能會撞死人,
所以不能完全屬於過失,因為已經事先知道撞死人的可能性很高,
比較像是"間接故意",但這只是個人意見而已啦😞

2.新聞裡有寫到:

酒店小弟證詞戳破謊言

被林克穎嫁禍的松江路「名亨」酒店泊車卓姓小弟證稱,
他本來自酒店內要將林的車子開回林的住所,一開始,
林克穎確實坐在副駕駛座上,但沒過多久,林即要求他下車,換自己開車;
林克穎的說法則是卓一路幫他開車到信義路、松仁路口住家附近,才自己開車等。
檢察官調閱酒店監視器發現,卓從離開到走路回酒店,前後僅僅6分鐘,
對照死亡車禍的地點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認為卓的說法可信。

從上面看來
林克穎堅稱不是他開車,除非他的車會自動駕駛,
不然怎麼看都覺得是狡辯,當然這也只是個人意見...😞

總之怎麼看都讓人不爽啊
尤其是林克穎事後的心態😠😠😠
我看我還是暫時別發言好了,先去冷靜一下😞[/quote]


找到了~~
轉貼01上台中小康大的回覆~~

(轉貼)
為何酒駕及飆車撞死人都無法被以殺人罪定罪,
其原因為:

按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故意,與第十四條第二項之過失,
均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為要件,
惟一則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為故意),一則確信其不發生(此為過失),


酒駕、飆車等違規駕駛行為,有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等結果,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駕駛人縱有違規駕駛行為,
但均被認定其係確信其駕駛能力,足以控制車輛,不致發生車禍,
而造成人員死傷之結果。


除非被害人或檢方舉證證明駕駛人此一駕駛行為造成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未違背駕駛人之本意之證據,
始可能符合故意殺人之法律構成要件。


本件肇事駕駛人與被害人並不相識,無任何怨隙,又無證據足以證明,肇事者精神上受有外力影響,
造成心中存有未必殺人之故意,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肇事者主觀上有致人於死之本意。
故僅能以過失致死起訴,

當然大家如建議修法,
本人非常贊成,
將酒駕或危險駕駛(飆車)致人死傷罪訂為5年以下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人都樂於見到修法,
推動修法就看大家之努力了

skt(skt)

2010/04/21 00:49:24

發文

#2033132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enji_46_k7 (A`s) 所寫
唉~~為什麼都沒有人跳出來 要求 台灣有陪審團這東西 別讓法官都自由心證的判罪😭

台灣有陪審團這東西嗎?????? 從未聽過有!

bill(bill3500)

2010/04/21 08:16:41

發文

#2033289 IP 91.7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oneman8713 (ATM)]
天阿..沒看錯巴.

酒駕又撞死人.才判2年6個月.

送報生就不是人嗎..

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三罪=2年6個月.

難怪酒駕的還是一堆.

[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再加滅証只有2年6個月台灣的司法碰到外國人就矮半截

如果是本國人會這樣判嗎? 不知道過去的判例是如何
quote]

沙彌(bibbybibby10)

2010/04/21 08:32:10

發文

#2033308 IP 35.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有時候 只能說 老百姓就該死 高官 就沒事

很多時候 法官也會怕事 萬一我升不了主任法官 萬一我以後考績被打不好 萬一什麼太多了

所以 唉 😞😭

文華苑(surgeon)

2010/04/21 09:45:28

發文

#2033472 IP 189.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ibbybibby10 (沙彌) 所寫
有時候 只能說 老百姓就該死 高官 就沒事

很多時候 法官也會怕事 萬一我升不了主任法官 萬一我以後考績被打不好 萬一什麼太多了

所以 唉 😞😭

干法官甚麼事,
這案子只是地檢署檢察官起訴,
根本法院還沒開始審理...

北區茶農--周爸(tm21)

2010/04/21 09:54:27

發文

#2033490 IP 75.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主題: [轉貼] 撞死送報生 英商林克穎求刑2年6月


判刑才兩年半而已喔😲

E04這是優惠外商嗎

小夫妻之菜鳥老公(true_love1314ya)

2010/04/21 09:54:37

發文

#2033491 IP 189.21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政府3令5申~喝酒不能開車上路

也制定相關罰則

明知違法而涉法

以致造成他人失去生命

應至少比照美國2級謀殺殺人罪或自訂3級殺人罪論處刑度

刑期應以7-10年以上有期徒刑訂定

請大家打電話給立委要求修法

1ejack(leo037)

2010/04/21 10:04:57

發文

#2033505 IP 246.1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說實在, 看到這種判決, 實在很無力, 這不是民怨嗎??????? 政府在幹嘛ㄚ? 我已經越來越不能忍受這種社會不公不義事件😩😭😠😠😠😞😡

@-Chieh(sss731125555)

2010/04/21 10:30:33

發文

#2033595 IP 83.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他是罪有應得,還ㄧ直說謊,以為台灣人都是好欺負的。😠

全民啟動(kakafinal)

2010/04/21 11:48:09

發文

#2033868 IP 82.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太扯了吧~台灣人就不是人啊,殺人償命可惡的ㄚ豆阿,😝
鄭虎拿出一點尬之吧😠
熱門新聞
Ford高雄一心展示中心由高雄地區授權經銷商九和汽車斥資重金,提供七個行政區精緻品牌體驗,滿足車迷朋友購車需求。
鴻華先進法說會透露北美版Model C預計2025年北美推出。此外量產版Model B車系也預計將在2025年第二季末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