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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 簡單來說,機車於該車道無路權 Altis 車主不該攔車 機車車主行車記錄器大頭症、故意挑釁、且無知。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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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合成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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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表示:他在我後面逼車貼很近,一直閃我,超過去之後 車身也一直貼,心情有點起伏 我也閃回去 這是經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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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臺灣有打方向燈最大,所有車都要讓她,駕照用買的就對了啦😞 看看那女人靠杯嘴臉,真想賞她一巴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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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判決書,相關細節就難以在此討論。 . 但,重點是隨著路權的逐漸受重視,(哀,20多年的逐漸改變)以前什麼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是大小車車禍是大車錯的謬論,該被丟到廁所了,同時也提醒大夥別被一些只會唬爛的條子唬了,而輕率地放棄自己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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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這種思維 那房子是不是也能折舊,改天被敲破也不能索賠,政府開怪車來拆除也沒事 人老了沒謀生能力,撞死了也免賠 這法官是天上下凡的吧? 人民的財產....對天上神仙而言只是糞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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