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小擦撞,請問各位?
今天行經樹林大安路時,當時我速度慢下來準備要停紅燈,剛好路邊有一台<br>白色的ACCORD要倒車出來,我也有看到,但是由於當時隔壁道有車無法向左閃,<br>所以我的右前輪後側,靠近車門開關處被ㄟ到,是被他的後保險桿右側直角處ㄟ到,<br>ㄟ到後我先將車開道路旁,發現我的車被撞處約凹了2公分,不會很嚴重,但是<br>凹陷處卡住車門害我右邊前車門無法打開,他的車在保險桿處約有一塊1元銅板大小的<br>烤漆脫落,下車後我才知道遇到流氓了,一群滿臉橫肉的中年人跑出來,語氣非常兇惡<br>說到後面好像是我的錯,說我應該要閃過他的車,我是看損害也不大,所以也不想<br>再爭下去,就先走了,往前開去估一下,修復要花2500。<br>想問一下,在這種狀況下到底是誰的錯,那個時候我應該要叫警察來嗎?<br>那一群中年人感覺起來是準備要抄傢伙幹價,我看我再神勇也無法一個人打六個吧!<br>所以還是算了!
你應該事先避免..當他一直到車靠近你的車時就按一下喇叭..
有時必要的提醒是需要的..避免在來爭說誰的錯..
有時必要的提醒是需要的..避免在來爭說誰的錯..
你一定沒有錯,因為你是直行車,而他是倒車出來的,因該他要注意,並不是他所說的,你要讓他,如果真的發生爭執時,情況不太對時,一定要叫警察來,如果還來不及叫,對方就要走時,或要動手時,一定要留下證據,如果他走了,那他就是肇事逃逸,如果動手那再加一條傷害,到時候對方可能會哭著來求你
如果對方真對你做出不利行為的話...
那對方就犯刑民法,言語上就犯了刑法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可要求賠償。)及恐嚇罪(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傷害罪(普通傷害者,雖未有明顯外傷或內傷時,但受害人有身體上的不適或痛苦皆為普通傷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害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妨害自由罪。(3個月有期徒刑並處9千元罰金)
如果他們還拿出刀械之類的話,又犯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十四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犯之者。 二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 結夥犯之者。』
爭吵的過程中對方又再次損壞你的車子(財產)時,也可以再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那他們又有6個人,又說有什麼XX黑道當背景的話,還可以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P.S:第三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行。
以上好像太離譜嚕~~ ^^
順便再給他們提報流氓,以檢肅流氓條例,再送他們去管訓。
再者可加上附帶的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那對方就犯刑民法,言語上就犯了刑法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可要求賠償。)及恐嚇罪(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傷害罪(普通傷害者,雖未有明顯外傷或內傷時,但受害人有身體上的不適或痛苦皆為普通傷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害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妨害自由罪。(3個月有期徒刑並處9千元罰金)
如果他們還拿出刀械之類的話,又犯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十四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犯之者。 二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 結夥犯之者。』
爭吵的過程中對方又再次損壞你的車子(財產)時,也可以再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那他們又有6個人,又說有什麼XX黑道當背景的話,還可以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P.S:第三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行。
以上好像太離譜嚕~~ ^^
順便再給他們提報流氓,以檢肅流氓條例,再送他們去管訓。
再者可加上附帶的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不要因為對方人多,口氣兇了點就屈服了。如果對方真認為是你的錯的話,那他們會放你走嗎? 一切就交由警方處理。
看了那麼多的法律條款後,相信你也不會冒然出手吧? 相對的對方也不會隨便出手的。(除非對方太過白目)
看了那麼多的法律條款後,相信你也不會冒然出手吧? 相對的對方也不會隨便出手的。(除非對方太過白目)
我同學就曾在台北被一個倒車的人給撞到車門
跟你的情況還真像哩
後來那個人說他有急事而且裡面有個當兵的@#%$%^&^
那個人說他會負責而且留下手機後
從此再也見不到這個人了.....
所以~~~還是找警察是最好的
跟你的情況還真像哩
後來那個人說他有急事而且裡面有個當兵的@#%$%^&^
那個人說他會負責而且留下手機後
從此再也見不到這個人了.....
所以~~~還是找警察是最好的
回應上述的大ㄍ,要說對方侮辱的行為會成立毀謗罪,好像還不至於,畢竟對方的主觀意圖好像只有公然侮辱的意思ㄅ,所以頂多成立刑法三0九條ㄅ?刑法三0五條的恐嚇,也得要被害人有達到心生畏懼的程度方得成立。再者,傷害罪,應限於成傷,普通未成傷之傷害,除非被害人係加害人的直系血親,否則似乎尚不成罪,另外妨害自由罪章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係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增加100倍,再依銀元折算新台幣1:3計之)以下罰金,強制罪也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大ㄍ似乎刑度搞錯囉!還有要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其所持之刀械必須係要管制的刀械,不是隨便一把水果刀就可以啦,毀損罪的部分,注意對方要有故意行為,如果只是先前不慎的碰撞,是無法成立的呦,最後你提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更必須該組織係以犯罪為宗旨,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不是那ㄇ容易成立的啦!不知大ㄍ以為否?
回應傑大大:
如果多吸收一些法律常識的話,面對這問題就不會至於自認倒楣。
懂的愈多的話 最少本身的立場還能保持住;以上所說的雖非都能適用,但能說的出口的話,對方聽了多少口氣溫和一些,也不會碰的一鼻子的灰。(把對方唬的一愣一愣的)
如果多吸收一些法律常識的話,面對這問題就不會至於自認倒楣。
懂的愈多的話 最少本身的立場還能保持住;以上所說的雖非都能適用,但能說的出口的話,對方聽了多少口氣溫和一些,也不會碰的一鼻子的灰。(把對方唬的一愣一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