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 (轉貼)
~~挖金含曼供味,但係挖金係在~~
~~買車,自己喜歡就好!自己喜歡,就是好車~~
上了一課...謝謝!!!😀
挖金大.
別忘了警察也是拖吊車/甚至救護車的小蜜蜂, 就當地的, 不可能不認識, 拖吊業不懂得平常多跟條杯打好關係的話, 那他
就笨了.
上拖吊車前先詢價, 別跟這行的採取"互信原則".
別忘了警察也是拖吊車/甚至救護車的小蜜蜂, 就當地的, 不可能不認識, 拖吊業不懂得平常多跟條杯打好關係的話, 那他
就笨了.
上拖吊車前先詢價, 別跟這行的採取"互信原則".
小不忍, 亂大謀
又修到學分了
以下是我學三文魚大的:
若有籃球方面的問題,小弟很樂意與您研究討論,願盡綿薄之力與優卡友人結為善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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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金大. 別忘了警察也是拖吊車/甚至救護車的小蜜蜂, 就當地的, 不可能不認識, 拖吊業不懂得平常多跟條杯打好關係的話, 那他 就笨了. 上拖吊車前先詢價, 別跟這行的採取"互信原則". | |||
我是轉貼提供大家參考,
但你說的也是,"互蒙其利"是當今生存之道,
看來我們這些無知的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了!😞
~~挖金含曼供味,但係挖金係在~~
~~買車,自己喜歡就好!自己喜歡,就是好車~~
很受用!!
把文copy下來放車上以免哪天遇到時會不知所措🙂
把文copy下來放車上以免哪天遇到時會不知所措🙂
感謝分享!
很實用~~~
很實用~~~
Civic 1.8 EX-S + 215/45/17 RE001 + Buddy Club 17" (7KG) + Civic 2.0S caliper + 303mm brake disc
挖董,
感謝你的告知!😍
感謝你的告知!😍
有一分證據,
說一分真話。
謝謝 版大!!
收到😀
4速自排真的大輸了..Orz
快把老古董下架吧= =..
長知識阿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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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話說某天往高雄路上,快到交流道時,突然塞車,一時煞車不及猛撞上去。 慘了!警察馬上開過來。量完,不到 10分鐘﹙因他剛好在路肩﹚。 拖車一定會比警察先出現的。就像越共,或稱小蜜蜂。既然量完了,那就拖下去做筆錄。 此時不疑有他,拖車上噴了『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 錯誤1) 大約拖了 500M 就在榮總旁做筆錄,拖車司機下來說3000 元。叫我先付一付要走了。我懷疑,怎那麼貴? 做筆錄時就先問偉大的警察伯伯拖吊費為何那麼貴?他表示:他不干涉這種事情--( 錯誤2) 又打電話 CALL我的保險公司問問說。保險公司則說:「你怎麼那麼笨!居然讓他拖 下來,可以拒絕啊!」 可是已經拖了,那怎麼辦?保險公司:「可以跟他要收據或發票,有錯的話,可以 申訴。 」 喔!好吧!傻傻的去跟他要了張收據,也沒細看。------(錯誤3 ) 只知道上面多寫了『 高速公路起吊危險津貼-600』、『 內線事故處理費-900』 、 『基本拖吊-1500 』、另一台拖吊費用則5000 。合計 8000肇事的我出錢 。事後發現平白無故被人多搶了 5000 。 現在來解釋一下 第一 拖車不是黃色就好,你可以先詢價,要求他的服務證。跟警察查詢這台是正牌救援拖吊車。高速公路基本拖吊10KM內1500元。 第二 警察不干涉,但是他可以教你怎麼處理,如果不是正牌拖吊車,可以現行犯逮捕。他應該會先給你高公局電話,查詢後才能跟你收錢。 第三 我的收據上,沒有公司名稱,沒有拖車牌號,欲哭無門。另一張更幹,寫個『黑達汽車公司』(看起來就黑)經查詢『黑達』倒很久了。 ●後記: 隔天打電話想找當初幫我做筆錄的那位警員,卻遍尋不著。電話中的警員表示,真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到他隊上報案。(這句話真令人懷疑,他們都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ㄚ~)此時不疑有詐,興沖沖的就上了高速公路警察局去報案。 可是,到了警局,當時值班的警員卻很奇怪。那時天氣冷的很,卻把我們一群人請到門外去講,不能坐著講嗎?他怕什麼?而且案發現場的警員也在,想請教個問題也被他擋駕。 難道真像傳聞說的,有利益輸送?所以,不能報案,恐怕事出有因。請各位看完這篇,告訴每位有開車的人.小心駕駛慎防被坑 。 友人也有在高速公路上爆胎過~才一下車要拿備胎,傳聞中的小蜜蜂就出現~ 還好只是換輪胎就好~ 所以有車輛事故時,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或車輛的業務 還有你可以打給銀行信用卡的特約拖吊車來拖吊比較保險 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國道上常常會有些拖吊車利用你車輛故障時,要求幫你拖吊拋錨車輛,且會嚇你說路邊停車是不可以的, 警察會來開單... 甚至還真的有警察到了之後會跟你說" 車不弄走就開罰單" 但是呢~~~請注意喔...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所以呀~~~ 到時候萬一真的不小心車輛拋錨在路邊了,請放心的叫你的白金卡拖吊!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 、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者。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 於無礙交通處所者。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 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 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 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 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高速公 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 車所有人負擔。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 | |||
感謝大大無私分享慘痛的教訓😍
黑心人自有上天處理
😡
此文雖然以前讀過但還是謝謝分享🙂
感謝分享 🙂
原廠才是王道
長知識,好評 +1 ....🙂
Life takes its hues from the color of your mind.
沒顧路過
不過很感謝這資訊喔~感恩😍
不過很感謝這資訊喔~感恩😍
衷心感謝無私的分享!
😆😆😆
😆😆😆
厚~~~真是惡質ㄋㄟ...😡
感謝分享.😍...又學到ㄧ課了..嘿嘿
趕快Copy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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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Copy下來....😀
話說某天往高雄路上,快到交流道時,突然塞車,一時煞車不及猛撞上去。
慘了!警察馬上開過來。量完,不到 10分鐘﹙因他剛好在路肩﹚。
拖車一定會比警察先出現的。就像越共,或稱小蜜蜂。既然量完了,那就拖下去做筆錄。
此時不疑有他,拖車上噴了『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 錯誤1)
大約拖了 500M 就在榮總旁做筆錄,拖車司機下來說3000
元。叫我先付一付要走了。我懷疑,怎那麼貴?
做筆錄時就先問偉大的警察伯伯拖吊費為何那麼貴?他表示:他不干涉這種事情--(
錯誤2)
又打電話
CALL我的保險公司問問說。保險公司則說:「你怎麼那麼笨!居然讓他拖
下來,可以拒絕啊!」
可是已經拖了,那怎麼辦?保險公司:「可以跟他要收據或發票,有錯的話,可以
申訴。 」
喔!好吧!傻傻的去跟他要了張收據,也沒細看。------(錯誤3 )
只知道上面多寫了『 高速公路起吊危險津貼-600』、『 內線事故處理費-900』
、
『基本拖吊-1500 』、另一台拖吊費用則5000 。合計 8000肇事的我出錢
。事後發現平白無故被人多搶了 5000 。
現在來解釋一下
第一
拖車不是黃色就好,你可以先詢價,要求他的服務證。跟警察查詢這台是正牌救援拖吊車。高速公路基本拖吊10KM內1500元。
第二
警察不干涉,但是他可以教你怎麼處理,如果不是正牌拖吊車,可以現行犯逮捕。他應該會先給你高公局電話,查詢後才能跟你收錢。
第三
我的收據上,沒有公司名稱,沒有拖車牌號,欲哭無門。另一張更幹,寫個『黑達汽車公司』(看起來就黑)經查詢『黑達』倒很久了。
●後記:
隔天打電話想找當初幫我做筆錄的那位警員,卻遍尋不著。電話中的警員表示,真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到他隊上報案。(這句話真令人懷疑,他們都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ㄚ~)此時不疑有詐,興沖沖的就上了高速公路警察局去報案。
可是,到了警局,當時值班的警員卻很奇怪。那時天氣冷的很,卻把我們一群人請到門外去講,不能坐著講嗎?他怕什麼?而且案發現場的警員也在,想請教個問題也被他擋駕。
難道真像傳聞說的,有利益輸送?所以,不能報案,恐怕事出有因。請各位看完這篇,告訴每位有開車的人.小心駕駛慎防被坑
。
友人也有在高速公路上爆胎過~才一下車要拿備胎,傳聞中的小蜜蜂就出現~
還好只是換輪胎就好~
所以有車輛事故時,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或車輛的業務
還有你可以打給銀行信用卡的特約拖吊車來拖吊比較保險
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國道上常常會有些拖吊車利用你車輛故障時,要求幫你拖吊拋錨車輛,且會嚇你說路邊停車是不可以的,
警察會來開單...
甚至還真的有警察到了之後會跟你說" 車不弄走就開罰單"
但是呢~~~請注意喔...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所以呀~~~
到時候萬一真的不小心車輛拋錨在路邊了,請放心的叫你的白金卡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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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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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
、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者。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
於無礙交通處所者。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
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
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
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
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高速公
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
車所有人負擔。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