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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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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 4 月 29 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63 條及第 63 條之 2 修正草案,通過如下:
交通部併同說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 10 項輕微違規項目,經審查討論後維持下列項目及違規行為民眾可予檢舉: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係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相關修法屬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之權宜措施,並基於現行處罰條例本有輕微違規施以勸導規定下檢討修法,另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記點、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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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 4 月 29 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63 條及第 63 條之 2 修正草案,通過如下:
(一)第 7 條之 1:下列最高罰鍰新臺幣 1,200 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二)第 63 條:
(三)第 63 條之 2,配合第 63 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併同說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 10 項輕微違規項目,經審查討論後維持下列項目及違規行為民眾可予檢舉: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係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相關修法屬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之權宜措施,並基於現行處罰條例本有輕微違規施以勸導規定下檢討修法,另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記點、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