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罰款的血淚史,記取我的經驗,不要發生在各位身上。
我家住在板橋新埔,停車位一位難尋,開的是94年CIVIC5代,就在90.3.29 PM20:00的時候把車停到紅線上,第2天0600要去牽車時,愛車已經被元和拖吊公司拖到華江橋拖吊場了:*_*:.....,0700完成繳費牽車共計1900元(管理員要求繳罰款600),當時以為結案了,電腦應有紀錄,<br>繳費收據保管一年後也丟了。<br>他X的KGB,就在94.6.16的時候上網查交通罰管記錄時,赫然出現這一筆未繳記錄,於94.07.11到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去調閱相關資料,獲得資訊<br>如下:<br>一、紅單上警員寫的車號潦草,公務機關電腦建檔時輸入錯誤(被鍵誤的車主當初一定也有申訴)。<br>二、電腦查無繳款記錄(那我的車如何牽出來的)。<br><br>後來各方查證的不合理的地方有:<br>一、華江橋保管場竟查無我當初繳款資料。<br>二、94.5.26重複的罰款我竟然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如果我不會上網的話,只有等到驗車才知道,那時也罰2倍了。<br>三、到裁決所他會叫你先繳罰款,在做後續有的沒的申訴,審核後再退款。<br>最後如果有任何的繳款紀錄一定要永久保存,免得政府電腦一出錯,了百姓又要當冤大頭。畢竟台灣這個地方文化法官說你有罪,如果你不自己找證據證明沒罪,那你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