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闖紅燈行人 駕駛起訴
於
2012/08/05 15:11:41
發文
於
2012/08/05 15:13:07
發文
起訴歸起訴,判刑歸判刑,只要駕駛者能提出當時天色確實婚暗,非應注意而非注意(確實因天色昏暗才會在距離死者前10公尺發現,緊急剎車已來不及)
且開車搭載妻兒等人,車速不可能太快,也絕不可能故意撞上了車子也會壞也要花錢修理的,加上路權與信任原則(依大家都應該會謹守交通規則)來答辯,會不會判刑要看法官的心證了
這是二難的事情,一不起訴難對死者家屬交待,若判刑那法規是訂假的喔
都有天王條款,檢查官是依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但法官也可以依路權及信任原則而不給予判刑
這就要看誰懂法律來論輸贏了,😭
且開車搭載妻兒等人,車速不可能太快,也絕不可能故意撞上了車子也會壞也要花錢修理的,加上路權與信任原則(依大家都應該會謹守交通規則)來答辯,會不會判刑要看法官的心證了
這是二難的事情,一不起訴難對死者家屬交待,若判刑那法規是訂假的喔
都有天王條款,檢查官是依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但法官也可以依路權及信任原則而不給予判刑
這就要看誰懂法律來論輸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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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歸起訴,判刑歸判刑,只要駕駛者能提出當時天色確實婚暗,非應注意而非注意(確實因天色昏暗才會在距離死者前10公尺發現,緊急剎車已來不及) 且開車搭載妻兒等人,車速不可能太快,也絕不可能故意撞上了車子也會壞也要花錢修理的,加上路權與信任原則(依大家都應該會謹守交通規則)來答辯,會不會判刑要看法官的心證了 這是二難的事情,一不起訴難對死者家屬交待,若判刑那法規是訂假的喔 都有天王條款,檢查官是依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但法官也可以依路權及信任原則而不給予判刑 這就要看誰懂法律來論輸贏了,😭 | |||
民事部分沒搞定?
要和諧ㄚ
我是知道「斑馬線上行人無敵條款」
理論上開汽車的人肇事責任100%
理論上開汽車的人肇事責任100%
斑馬線之前應該裝設柵欄
防止行人闖紅燈..
哩恭賀恩賀??...😊
防止行人闖紅燈..
哩恭賀恩賀??...😊
吾之雙足踏入世間......
吾之雙手掌握平凡......
吾名......小黃
相關條文
http://www.dot.taipei.gov.tw/ct.asp?xItem=1070048&ctNode=25164&mp=117001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發布日期:2009/12/15
http://www.dot.taipei.gov.tw/ct.asp?xItem=1070048&ctNode=25164&mp=117001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發布日期:2009/12/15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果然!😌也就是說...以後闖紅燈被撞😇也可以告撞的人"應注意而未注意囉?"😩
這真的是鬼島特有~😆恐龍法官😆自由心證的"交通天條"啊.....😌😝
這真的是鬼島特有~😆恐龍法官😆自由心證的"交通天條"啊.....😌😝
這個故事教導我們..
法律上允許行人走路可以闖紅燈
走路闖紅燈被撞了也可以要求對方賠錢...
😵😵
法律上允許行人走路可以闖紅燈
走路闖紅燈被撞了也可以要求對方賠錢...
😵😵
吾之雙足踏入世間......
吾之雙手掌握平凡......
吾名......小黃
於
2012/08/05 16:57:16
發文
於
2012/08/05 16:57:16
發文IP 242.44.*.*
[quote=cjc821126 (OC)]紅綠燈在裝飾用嗎?[嘆氣][/quote]
有的行人當紅綠燈是裝飾阿
所以照闖不勿[嘆氣][嘆氣]
於
2012/08/05 16:58:04
發文IP 242.44.*.*
[quote=cjc821126 (OC)]紅綠燈在裝飾用嗎?[嘆氣][/quote]
有的行人當紅綠燈是裝飾阿
所以照闖不勿[嘆氣][嘆氣]
台灣爛法律阿 斑馬線上行人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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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綠燈在裝飾用嗎?😌 | |||
有的行人當紅綠燈是裝飾阿
所以照闖不勿😌😌
台灣爛法律阿 斑馬線上行人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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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行人當紅綠燈是裝飾阿 所以照闖不勿😌😌 台灣爛法律阿 斑馬線上行人無敵 | ||||||||||||
以後想不開
去保個險
然後大辣辣從馬路上一看到賓士車就衝出去😌
於
2012/08/05 18:05:09
發文
於
2012/08/05 18:05:09
發文IP 246.168.*.*
如果是斜紋的斑馬線, 那就是行人最大, 隨時都都可走.
如果是痕紋的行人穿越道, 那行人就應該依燈號穿越,
不然還要紅綠燈幹嘛?
檢察官一定是死人為大, 管他的先起訴再說,
把責任丟給法院去扛.
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路權觀念太薄弱,
交通會亂, 亂源就是這一群司法人員.
於
2012/08/05 18:05:39
發文IP 246.168.*.*
如果是斜紋的斑馬線, 那就是行人最大, 隨時都都可走.
如果是橫紋的行人穿越道, 那行人就應該依燈號穿越,
不然還要紅綠燈幹嘛?
檢察官一定是死人為大, 管他的先起訴再說,
把責任丟給法院去扛.
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路權觀念太薄弱,
交通會亂, 亂源就是這一群司法人員.
如果是橫紋的行人穿越道, 那行人就應該依燈號穿越,
不然還要紅綠燈幹嘛?
檢察官一定是死人為大, 管他的先起訴再說,
把責任丟給法院去扛.
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路權觀念太薄弱,
交通會亂, 亂源就是這一群司法人員.
看來任意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要保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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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歸起訴,判刑歸判刑,只要駕駛者能提出當時天色確實婚暗,非應注意而非注意(確實因天色昏暗才會在距離死者前10公尺發現,緊急剎車已來不及) 且開車搭載妻兒等人,車速不可能太快,也絕不可能故意撞上了車子也會壞也要花錢修理的,加上路權與信任原則(#FF00FF)來答辯,會不會判刑要看法官的心證了 這是二難的事情,一不起訴難對死者家屬交待,若判刑那法規是訂假的喔 都有天王條款,檢查官是依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但法官也可以依路權及信任原則而不給予判刑 這就要看誰懂法律來論輸贏了,😭 | |||
相信大家都會遵守交通規則這是重點。
在台灣我不信任這個原則,我只信任隨時有歐巴桑 歐里桑 單車 機車之類的跑出來。台灣的馬路基本上唯一要遵守的是叢林法則。時時刻刻提心吊膽 小心謹慎才是。
負債累累又想照妻小的人們有福了...
Civic 1.8 EX-S + 215/45/17 GR90 + Buddy Club 17" (7KG) + Accord 3.0 caliper + 303mm brake d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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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知道「斑馬線上行人無敵條款」 理論上開汽車的人肇事責任100% | |||
其實在國外 公車停路邊給乘客下車時 任何車輛都不可以超過公車的
PS:救護車輛除外
我住在海上~~所以在路上我要開頭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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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活膩了想開了 這招好 | |||
真的!一撞致富的好招
但是雙B或高檔車才有用
老車賠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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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斜紋的斑馬線, 那就是行人最大, 隨時都都可走. 如果是橫紋的行人穿越道, 那行人就應該依燈號穿越, 不然還要紅綠燈幹嘛? 檢察官一定是死人為大, 管他的先起訴再說, 把責任丟給法院去扛. 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路權觀念太薄弱, 交通會亂, 亂源就是這一群司法人員. | |||
非常有同感!讚啦!!!!!!!!!!!!!!!!!!!!!!!!!!!!!!!!!!!!!!!!!!!!!😍😍😍😍😍😍😍😍😍😍😍😍😍😍
路人+行人穿越道=無敵
唉😌
試問一下如果有人吃飽太閒...故意要那不就😵
唉😌
試問一下如果有人吃飽太閒...故意要那不就😵
無法用常識測量的能力,將一切不可能化為可能的力量,這可以摧毀一切的風暴,名字就叫做... ........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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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歸起訴,判刑歸判刑,只要駕駛者能提出當時天色確實婚暗,非應注意而非注意(確實因天色昏暗才會在距離死者前10公尺發現,緊急剎車已來不及) 且開車搭載妻兒等人,車速不可能太快,也絕不可能故意撞上了車子也會壞也要花錢修理的,加上路權與信任原則(依大家都應該會謹守交通規則)來答辯,會不會判刑要看法官的心證了 這是二難的事情,一不起訴難對死者家屬交待,若判刑那法規是訂假的喔 都有天王條款,檢查官是依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但法官也可以依路權及信任原則而不給予判刑 這就要看誰懂法律來論輸贏了,😭 | |||
這樣的說法很薄弱
就目前證據來說
於
2012/08/05 15:11:41
發文IP 239.249.*.*
於
2012/08/05 15:12:18
發文IP 239.249.*.*
【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2.08.05 02:42 am
基隆巿民周志鑫今年1月開車行經濱海公路,涉嫌撞死闖紅燈橫越斑馬線的行人周進興,檢察官最近偵結,認為周志鑫未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先行,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他。
起訴書指出,36歲男子周志鑫今年1月27日開車搭載妻兒等人,沿台2線由基隆往宜蘭方向行駛,晚上9時多行經台2線73.6公里瑞濱路段附近,撞上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周進興。
周進興後來因腦挫傷、顱內出血、雙側血胸等傷勢,送醫延至2月3日下午死亡。周志鑫辯稱當時天色已暗,視線不良,周進興突然跑出,來不及煞車而撞上。
但有目擊者指出,死者並非跑步,而是闖紅燈走在斑馬線上,周志鑫一直開到離死者約十公尺才煞車,卻沒煞住。
由於新北巿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肇事主因是周志鑫未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先行,次因是被害人未依號誌指示闖紅燈過馬路,檢察官認為駕駛人有過失,依法起訴。
【2012/08/05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撞死闖紅燈行人 駕駛起訴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273244.shtml#comments#ixzz22eZfmg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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