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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綿綿黃金老公公(player882128)

2012/04/02 0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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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686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vincentjou (VinCEnT) 所寫
回應 ken299629 (KEN凱) 所寫
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實在不太能同意...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雙B就好啦~~



這段影片中那位老翁 其實在路中間走路步伐相當緩慢
肇事駕駛應該有足夠時間看到這位老先生
想必是因為看到綠燈讀秒快到了 (老先生被撞後 燈號隨即變換行人通行)
所以想快速通過 加上老先生在斑馬線上擁有絕對路權
那駕駛肯定站不住腳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 假使是有人蓄意在紅燈以"跑百米"之姿 通過斑馬線而被撞
那樣 駕駛還是負100的責任嗎

一日有三砲 每砲三十分 一砲分三人 不月便一輪

低調(kwele)

2012/04/02 1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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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808 IP 239.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9254 (坤宇) 所寫
有絕對路權也不能闖紅燈😠


+1😠😠
生活就是一種資產、財富,選擇生活的過程 不僅反應了人生態度,更反應了人生的智慧

馬沙(takuro265686)

2012/04/02 1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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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963 IP 250.20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開車是不是還有一條"應注意,未注意"呢

路口還是不要搶快啦😴

Miller(ctc035543582)

2012/04/02 11:45:28

發文

#4151084 IP 90.160.*.*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2/04/02 11:45:28

發文IP 90.160.*.*

前一陣子,在竹北家樂福麥當勞前等紅燈,綠燈一亮往前開到路口準備右轉時,路口兩側有很多行人準備過馬路(行人專用號倒數中),停下待轉,但後面的車開始長按喇叭,我沒有理會,等行人通過時,才繼續完成右轉的動作,美其名是禮讓行人,但實際上法律本來就規定應該這樣做。[嘆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3日 第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color="#FF0000"]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color]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color="#FF0000"]二、搶越行人穿越道。[/color]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color="#FF0000"]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color]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color="#FF0000"]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color]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color="#FF0000"]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color] 第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color="#FF0000"]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color]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color="#FF0000"]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不依號誌,只罰300元,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是要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color] 行政罰錢事小,刑事判刑就麻煩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各國都很嚴格。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11 月30 日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告訴乃論[/colo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第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告訴乃論[/color]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以開車為職業,加重刑責,告訴乃論[/color] 撞到人,千萬別想肇事逃逸,罪更重,而且是公訴罪。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利用行人穿越道斂財、自殺的行為,民、刑法都有阻卻違法的無罪條文,別想太多。

2012/04/02 11:48:05

發文IP 90.160.*.*

前一陣子,在竹北家樂福麥當勞前等紅燈,綠燈一亮往前開到路口準備右轉時,路口兩側有很多行人準備過馬路(行人專用號倒數中),停下待轉,但後面的車開始長按喇叭,我沒有理會,等行人通過時,才繼續完成右轉的動作,美其名是禮讓行人,但實際上法律本來就規定應該這樣做。[嘆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3日 第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color="#FF0000"]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color]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color="#FF0000"]二、搶越行人穿越道。[/color]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color="#FF0000"]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color]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color="#FF0000"]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color]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color="#FF0000"]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color] 第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color="#FF0000"]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color]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color="#FF0000"]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不依號誌,只罰300元,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是要罰1200~3600元。[/color] 行政罰錢事小,刑事判刑就麻煩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各國都很嚴格。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11 月30 日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告訴乃論[/colo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第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告訴乃論[/color]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以開車為職業,加重刑責,告訴乃論[/color] 撞到人,千萬別想肇事逃逸,罪更重,而且是公訴罪。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利用行人穿越道斂財、自殺的行為,民、刑法都有阻卻違法的無罪條文,別想太多。
前一陣子,在竹北家樂福麥當勞前等紅燈,綠燈一亮往前開到路口準備右轉時,路口兩側有很多行人準備過馬路(行人專用號倒數中),停下待轉,但後面的車開始長按喇叭,我沒有理會,等行人通過時,才繼續完成右轉的動作,美其名是禮讓行人,但實際上法律本來就規定應該這樣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3日

第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不依號誌,只罰300元,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是要罰1200~3600元。

行政罰錢事小,刑事判刑就麻煩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各國都很嚴格。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11 月30 日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第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以開車為職業,加重刑責,告訴乃論

撞到人,千萬別想肇事逃逸,罪更重,而且是公訴罪。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利用行人穿越道斂財、自殺的行為,民、刑法都有阻卻違法的無罪條文,別想太多。

X5M50d(x5m50d.bmw)

2012/04/02 13:40:08

發文

#4151281 IP 239.240.*.*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2/04/02 13:40:08

發文IP 239.240.*.*

[quote=ken299629 (KEN凱)]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quote] 我只知道,先躺在棺材裡就沒有路權了。

2012/04/02 13:49:10

發文IP 239.240.*.*

[quote=ken299629 (KEN凱)]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quote] 我只知道,先躺在棺材裡就沒有路權了。 認為有路權的,就去站在斑馬線上,好好的主張你的路權吧。不要忘了,你現在在台灣,OK?
回應 ken299629 (KEN凱) 所寫
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我只知道,先躺在棺材裡就沒有路權了。

認為有路權的,就去站在斑馬線上,好好的主張你的路權吧。不要忘了,你現在在台灣,OK?

藍色猴子(ssru486)

2012/04/02 13:41:16

發文

#4151284 IP 250.1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不是活該是什麼? 活這麼大把年紀了,難道不知道這樣子是找死?😞

唷呼卡賓槍(mfouraone)

2012/04/02 14:52:39

發文

#4151405 IP 251.19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x5m50d.bmw (X5M50d) 所寫
回應 ken299629 (KEN凱) 所寫
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我只知道,先躺在棺材裡就沒有路權了。

認為有路權的,就去站在斑馬線上,好好的主張你的路權吧。不要忘了,你現在在台灣,OK?


躺在棺材的路權後享受利益乃後代子孫

何樂而不為?

小隆(c13wcl)

2012/04/02 17:41:51

發文

#4151783 IP 82.24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vincentjou (VinCEnT) 所寫
回應 ken299629 (KEN凱) 所寫
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實在不太能同意...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雙B就好啦~~

在台灣外強中乾的人可不少的!不一定會賠的,還是安全最重要.

Porter(nov1111wen)

2012/04/02 18:14:18

發文

#4151819 IP 242.4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k2_is_good (MK2) 所寫
要是行人穿隱型衣

也有絕對路權嗎?

太可怕了


不認識鬼島的神隱天子嗎?
不講是非,只論人情,這就是鬼島的特徵。

唷呼卡賓槍(mfouraone)

2012/04/02 18:17:22

發文

#4151820 IP 251.19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nov1111wen (黑白貓) 所寫
回應 mk2_is_good (MK2) 所寫
要是行人穿隱型衣

也有絕對路權嗎?

太可怕了


不認識鬼島的神隱天子嗎?
不講是非,只論人情,這就是鬼島的特徵。


人情被過度消費

以至於是非不分

AS(qwert12345)

2012/04/02 18:46:52

發文

#4151873 IP 239.24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fouraone (唷呼卡賓槍) 所寫
在糾正你一個觀念

不管你是機車 腳踏車 汽車 管你甚麼車你在馬路上變換動線前

請尊重其他車道路權

你再依你心情變換車道

後果請自行負責

少在那邊牽拖

跟豬打架自己都會變成豬

懶得跟你揮


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小P(ah1z)

2012/04/02 19:21:57

發文

#4151931 IP 92.13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以交通法規來講,這台汽車要負全部責任,
「斑馬路」的路權本來就是給行人的,
任何車輛在「斑馬路」上撞到行人,就要負全責,
但有些法官還是會考量到行人違規(如闖紅燈)在先,
而著以減輕用車人的刑責。

秋天(buycar520)

2012/04/02 19:22:37

發文

#4151932 IP 92.1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vincentjou (VinCEnT) 所寫
回應 ken299629 (KEN凱) 所寫
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實在不太能同意...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雙B就好啦~~

別以為開雙B都只是生活單純的有錢人!!
也有很多是生活"不單純"的有錢人! 惹到只是沾到一鼻子灰而已!!

拉滴賽用(novie2)

2012/04/02 19: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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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938 IP 129.1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普通過失傷害.應注意而未注意.要無責任很難.如果這阿伯是衝著過馬路.機會就很大了.

騎馬比較好(9966duck)

2012/04/02 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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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072 IP 229.1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tc035543582 (Miller) 所寫

綠燈一亮往前開到路口準備右轉時,路口兩側有很多行人準備過馬路(行人專用號倒數中),停下待轉,但後面的車開始長按喇叭,我沒有理會,等行人通過時,才繼續完成右轉的動作,美其名是禮讓行人,但實際上法律本來就規定應該這樣做。😌



嗯嗯,推一下🙂



VinCEnT(vincentjou)

2012/04/02 21: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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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173 IP 92.2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ycar520 (秋天) 所寫
回應 vincentjou (VinCEnT) 所寫
回應 ken299629 (KEN凱) 所寫
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實在不太能同意...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雙B就好啦~~

別以為開雙B都只是生活單純的有錢人!!
也有很多是生活"不單純"的有錢人! 惹到只是沾到一鼻子灰而已!!


好像有道理...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 VOLVO / SAAB 就好啦~~
Civic 1.8 EX-S + 215/45/17 RE001 + Buddy Club 17" (7KG) + Accord 3.0 caliper + 303mm brake disc

唷呼卡賓槍(mfouraone)

2012/04/02 21: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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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174 IP 251.193.*.*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2/04/02 21:47:36

發文IP 251.193.*.*

[quote=qwert12345 (AS)][quote=mfouraone (唷呼卡賓槍)]在糾正你一個觀念 不管你是機車 腳踏車 汽車 管你甚麼車你在馬路上變換動線前 請尊重其他車道路權 你再依你心情變換車道 後果請自行負責 少在那邊牽拖 跟豬打架自己都會變成豬 懶得跟你揮[/quote] 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color="#FF0000"]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color]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quote] 你慢慢繼續用你的鍵盤開車騎車 用這種死殘爛打招數以後就謝謝再聯絡 你贏了 都給你贏 你開心了嗎?

2012/04/02 21:48:43

發文IP 251.193.*.*

[quote=qwert12345 (AS)][quote=mfouraone (唷呼卡賓槍)]在糾正你一個觀念 不管你是機車 腳踏車 汽車 管你甚麼車你在馬路上變換動線前 請尊重其他車道路權 你再依你心情變換車道 後果請自行負責 少在那邊牽拖 跟豬打架自己都會變成豬 懶得跟你揮[/quote] 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color="#FF0000"]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color]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quote] 你慢慢繼續用你的鍵盤開車騎車 用這種死殘爛打招數以後就謝謝再聯絡
回應 qwert12345 (AS) 所寫
回應 mfouraone (唷呼卡賓槍) 所寫
在糾正你一個觀念

不管你是機車 腳踏車 汽車 管你甚麼車你在馬路上變換動線前

請尊重其他車道路權

你再依你心情變換車道

後果請自行負責

少在那邊牽拖

跟豬打架自己都會變成豬

懶得跟你揮


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你慢慢繼續用你的鍵盤開車騎車

用這種死殘爛打招數以後就謝謝再聯絡

X5M50d(x5m50d.bmw)

2012/04/03 14: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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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449 IP 239.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fouraone (唷呼卡賓槍) 所寫

躺在棺材的路權後享受利益乃後代子孫

何樂而不為?


既然您樂而為之,我當然支持!

* /\ *(daretosay)

2012/04/03 15: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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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611 IP 187.115.*.*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2/04/03 15:58:54

發文IP 187.115.*.*

[quote=ctfrank (鯊魚煙d^.^b y)]行人在斑馬線上擁有絕對路權.. 無論是不是紅燈禁行... 這個汽車駕駛賠慘了... 我打算在無法工作或失業後也如法泡製...[/quote] 那不是斑馬線, 斑馬線的條文是斜的. 那只是一般的行人穿越道, 一般的行人穿越道還是要看燈號來通行的.

2012/04/03 16:00:46

發文IP 187.115.*.*

[quote=ctfrank (鯊魚煙d^.^b y)]行人在斑馬線上擁有絕對路權.. 無論是不是紅燈禁行... 這個汽車駕駛賠慘了... 我打算在無法工作或失業後也如法泡製...[/quote] 那不是斑馬線, 斑馬線的條紋是斜的. 那只是一般的行人穿越道, 一般的行人穿越道還是要看燈號來通行的.
回應 ctfrank (鯊魚煙d^.^b y) 所寫
行人在斑馬線上擁有絕對路權..
無論是不是紅燈禁行...

這個汽車駕駛賠慘了...

我打算在無法工作或失業後也如法泡製...

那不是斑馬線, 斑馬線的條紋是斜的.
那只是一般的行人穿越道,
一般的行人穿越道還是要看燈號來通行的.

AS(qwert12345)

2012/04/03 19: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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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826 IP 239.24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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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qwert12345 (AS) 所寫
回應 mfouraone (唷呼卡賓槍) 所寫
在糾正你一個觀念

不管你是機車 腳踏車 汽車 管你甚麼車你在馬路上變換動線前

請尊重其他車道路權

你再依你心情變換車道

後果請自行負責

少在那邊牽拖

跟豬打架自己都會變成豬

懶得跟你揮


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你慢慢繼續用你的鍵盤開車騎車

用這種死殘爛打招數以後就謝謝再聯絡


我完全是照你講過的話

來推你講話的邏輯的啊

你有沒有講過開車該死呢?

你有沒有講過騎車變換車道需轉頭注意後方車輛動態 是依據道路交通規則呢?

自己亂唬爛一堆

反問你是依啥麼交通規則結果自己說不出個屁來

只會說我鍵盤開車

沒那個腦子和嘴巴就不要亂掰一些話~~ok?

會被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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