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行車速限究竟應該訂在多少才合理
台北市行車速限究竟應該訂在多少才合理。長久以來這個問題一直備受爭議,駕駛人看法不一,不開車的人也有意見,學者也有建議。<br><br>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最近強力取締車輛超速,部分駕駛人頻頻接到罰單,大呼吃不消。<br><br>「警方寄給我的超速照片,上面記載車速七十三公里,當時是大白天,市民大道平面車道根本沒什麼車,取締超速實在沒道理。」一位黃姓市民抱怨說。<br><br>一位上夜班的李姓市民家住內湖,經常深夜零時左右返家,多次在民權東路被警方照相取締超速,他批評說:「筆直的道路,速限才五十公里,不合理。」一位媒體工作者也說,麥帥平面道路限速四十公里,警方每天凌晨躲著照相,每部車都煞車「滑行」,速率低得沒有意義。<br><br>交通大隊前幾天接到一位駕駛人抗議電話,對方抱怨警方只在速限規定上再加十公里作為緩衝不合理,他建議警方應該以廿五公里為緩衝才適當。<br><br>此外,許多駕駛人在夜間行車時,都有無意間發現測速照相器閃光燈突然一閃的經驗,便知道前方又在取締超速,大家立即踩煞車減速。有人因此批評說,警方的取締勤務,反而易造成車輛因急速減速而發生追撞。<br>
我想應該分成兩種就行了:
一.若是與機車道分開的汽車專用道,我個人認為應該把限速定在70~80左右.
二.若是與機車合併行駛的一般道路,我個人認為限速定在50~60左右會比較剛好,定30~40的實在太...總不能叫駕駛人看儀表的時間多過於看路的時間吧!
另外,我覺得高速公路的速限應提高至120,並且不論是一般或快速道路包括高速公路都應該有個容忍的空間,我同意賣兄的二十五公里.
一.若是與機車道分開的汽車專用道,我個人認為應該把限速定在70~80左右.
二.若是與機車合併行駛的一般道路,我個人認為限速定在50~60左右會比較剛好,定30~40的實在太...總不能叫駕駛人看儀表的時間多過於看路的時間吧!
另外,我覺得高速公路的速限應提高至120,並且不論是一般或快速道路包括高速公路都應該有個容忍的空間,我同意賣兄的二十五公里.
我認為限制愈多,問題也跟著愈多,40公里的速度,擺明就是要所有的駕駛每每都要在法定極速下掙扎,真不知道這些限速到底是哪一個狗娘養的政府單位訂定的,不過台灣人也很奇怪,個個都很認命,政府說要罰錢,人民就乖乖繳錢,加個油又是稅上加稅,大家也悶不坑聲,有事沒事給你漲個幾塊,所有人還是心甘情願的加;有時候想想也很納悶,用路的人只能提供抱怨,訂定道路遊戲規則的人卻是整天窩在辦公室裡那個腦滿腸肥的政府豬頭,到底有沒有天理啊.
如果今天換做是我有權利訂定遊戲規則,我一定先把道路區分清楚,每一個線道有不同的速限,內線提高到速限120公里,有本事開快的人,妳就盡量跑,慢慢欣賞風景的人就識相一點,開在自己的線道,如果敢在內車道開個30KM,就照張像罰他個3000大洋,不知道各位意下如何?
如果今天換做是我有權利訂定遊戲規則,我一定先把道路區分清楚,每一個線道有不同的速限,內線提高到速限120公里,有本事開快的人,妳就盡量跑,慢慢欣賞風景的人就識相一點,開在自己的線道,如果敢在內車道開個30KM,就照張像罰他個3000大洋,不知道各位意下如何?
我粉贊成, 內線道最好還要提高最低限速, 可惜制定法規的人只會墨守成規, 人民反應不激烈他就這樣給他實施幾十年,我發現很多車禍常常都是不當超車, 而絕大多數都是因為前車龜行又不友善的讓路使後車急性子或趕時間駕駛人想辦法加更快的速度超車,增加車禍發生率,我不是鼓勵開快車,只是覺得很多人實在太慢了,又霸著路不讓,卻不會被罰款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