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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R(gtr32ae101)
於
2010/04/04 19: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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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我的寶貝(somy20010)
2010/04/04 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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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車輛規格: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依其使用性質規定為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1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小於
每小時45公里、車輛重量(含電池)在70公斤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車輛牌照: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須向公路監理機關領用牌照(牌照顏色為白底紅字)。
三、駕駛考驗:考領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須年滿18歲,並比照輕型機器腳踏車需經筆試合格。
四、行駛規定: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道路之限制及路權比照輕型機車,且騎乘時須配戴安全帽。
五、車輛保險: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輕型機車的部分.
交部修法 電動自行車 可上人行道
http://www.iot.gov.tw/ct.asp?xItem=195412&CtNode=1066
電動ㄅㄨㄅㄨ考照 立委轟擾民
http://www.iot.gov.tw/ct.asp?xItem=174218&CtNode=1066
70萬電動休閒車 法令「孤兒」吃罰單
http://www.iot.gov.tw/ct.asp?xItem=171882&CtNode=1066
電動自行車的部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文將慢車種類劃分為自行車與三輪以上慢車。而自行車又包括: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在 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 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在三輪以上慢車方面,則包括: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慢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修正條文中規定,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之一中修正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使得行駛道路。
並且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皆由交通部進一步規定。
電動自行車不必考照
http://www.iot.gov.tw/ct.asp?xItem=175778&CtNode=1066
交部修法 電動自行車 可上人行道
http://www.iot.gov.tw/ct.asp?xItem=195412&CtNode=1066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http://www.iot.gov.tw/searchsp.asp?xdurl=search/SearchResultList.asp&mp=1&qStr=%E8%BC%95%E5%9E%8B%E6%A9%9F%E8%BB%8A&advSearc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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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速限能放寬至40公里. 不然電動自行車不能夠用來通勤.就只能當玩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