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買車未還餘款 桃檢:不構成侵占
於
2009/12/09 18:31:41
發文
那....先賒著!!😆
今年球季結束了~~~~~
奇怪, 為啥不是銀行與借貸人的問題? 變成車廠?
是車廠自己想賺這個利息嗎? (如果是的話, 只能說.....😆)
是車廠自己想賺這個利息嗎? (如果是的話, 只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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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為啥不是銀行與借貸人的問題? 變成車廠? 是車廠自己想賺這個利息嗎? (如果是的話, 只能說.....😆) | |||
現在很多車貸都嘛是經銷商自己賺的,
跟銀行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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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先賒著!!😆 | |||
跟表哥一樣 先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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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車貸都嘛是經銷商自己賺的, 跟銀行沒有關係。 | ||||||||||||
沒道理~~
惟一一種可能性就是這位車主早就有信用上的瑕疵吧😆
沒有金融機構願意放款給她
而車商想賣車又不敢過戶給她...
其實這樣做有點不公平....
~~生命越到高峰,人生越要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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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道理~~ 惟一一種可能性就是這位車主早就有信用上的瑕疵吧😆 沒有金融機構願意放款給她 而車商想賣車又不敢過戶給她... 其實這樣做有點不公平.... | ||||||||||||||||||||||
<亂猜一下> 可能是車商沒有獲得合法的放款經營項目, 以致於執壓的關係無法成立, 只好啞巴吃黃蓮!
這種交易其實是動產擔保交易的一種,叫附條件買賣,亦即買受人先行占有標的物,待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予出賣人後,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交易方式。請參閱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之以下之規定。
應該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罰止刑責後,車商在找不到買受人付分期付款的情形下,先用刑法的侵占罪找人吧。說實在的,這種舉止,有點浪費司法資源,應該自己用民事訴訟去告價金清償或返還標的物的。
應該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罰止刑責後,車商在找不到買受人付分期付款的情形下,先用刑法的侵占罪找人吧。說實在的,這種舉止,有點浪費司法資源,應該自己用民事訴訟去告價金清償或返還標的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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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為啥不是銀行與借貸人的問題? 變成車廠? 是車廠自己想賺這個利息嗎? (如果是的話, 只能說.....😆) | |||
有好心的經銷商可以讓我賒帳買車開嗎😆
桃園地檢署今天公布1起不起訴處分書中指出,51歲的徐姓女子在民國93年12月向知名車廠分期付款購買自用小客車,原訂依約每期繳交新台幣1萬多元,並分50期償還。雙方也約定在款項未付清前,車子歸車廠所有,婦人只是依約占有使用。
不起訴書指出,婦人在繳交31期後就未繳款,車廠認為婦人有意圖為不法所有的意圖,控告婦人涉及刑法侵占罪。
承辦檢察官認為,婦人未繼續繳交分期付款,與車廠的關係屬於民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的範疇,與刑法中侵占罪不同。
不起訴書中指出,婦人縱使未全數繳交分期付款,繼續使用車輛,無法認為婦人有故意藏匿的意圖,所以和刑法侵占罪不同,認為婦人罪嫌不足,不予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9/5/1wkh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