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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小小仙(65201)

2009/04/28 17: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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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389 IP 187.1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敢超速就要有被開單的心理準備
不想被抓就乖乖開在寬限值內吧

mis9a(mis9a)

2009/04/28 18: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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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408 IP 92.13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ultimate (unknowable) 所寫

法律指"法" "律" "條例" "通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非法律

超速者警察有"權"舉發 但非義務
舉不舉發就屬警察的裁量權
上述細則即屬裁量性行政規則 不得牴觸法律或逾越法律授權
其中"...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文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警察仍有判斷餘地
非指超速未達10公里警察即"不得"舉發
就算只超速一公里 警察舉發依然"合法"

既然閣下要抬槓...

閣下所稱『法律指「法」「律」「條例」「通則」』,我稱「寬限值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算是我被你抓到語病。

但,一般學習過最基本法學理論之《法學緒論》者皆知,政府依法行政之「法」,係指廣義之法,其中包括憲法、法律、行政命令等。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若有違反者,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屬行政命令,在位階上雖低於法律,但並沒有牴觸法律,仍是執行公務的警察所必需遵守的。

如果條文中只有「...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文字的話,當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該細則內容中,有明確的列舉,來避免不確定所造成的模糊。。只要是被列舉的項目,就清清楚楚,沒什麼確不確定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確列舉16項「免予舉發的情形」,其中第11項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風動幡動心動(jchlan9)

2009/04/28 18: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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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426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luelyindas (阿東尼斯) 所寫
<<<<<3000元,我一天的薪資咧
目前台北市個人存款有答100萬以上的,只有1成,其他9成存款都未達100萬元
還說:全台灣月入十萬以上的人,也是佔極少數>>>>>>

你講這些話做什麼??哪有人動不動就把自己的薪水講出來,你講這些話不是在炫耀是什麼?? 無聊....

你不愛看就跳過去
別火氣那麼大
是酸葡萄心理嗎
如果你的薪水比我低
你應該慶幸你還很年輕
我只是把大概的數目描述一下
若真實講出來那不就被你罵死
你說我炫耀也好風神也罷
反正我本意不在此
若你要筆戰
隨時歡迎
我看不起你這種無恥之人
該吃飯的時候吃飯,該睡覺的時候睡覺。

太ˉˉˉ保(player553386)

2009/04/28 18: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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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457 IP 2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行經大都市附近都得小心

deerhunter(ultimate)

2009/04/28 19: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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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489 IP 90.1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s9a (mis9a) 所寫
回應 ultimate (unknowable) 所寫

法律指"法" "律" "條例" "通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非法律

超速者警察有"權"舉發 但非義務
舉不舉發就屬警察的裁量權
上述細則即屬裁量性行政規則 不得牴觸法律或逾越法律授權
其中"...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文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警察仍有判斷餘地
非指超速未達10公里警察即"不得"舉發
就算只超速一公里 警察舉發依然"合法"

既然閣下要抬槓...

閣下所稱『法律指「法」「律」「條例」「通則」』,我稱「寬限值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算是我被你抓到語病。

但,一般學習過最基本法學理論之《法學緒論》者皆知,政府依法行政之「法」,係指廣義之法,其中包括憲法、法律、行政命令等。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若有違反者,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屬行政命令,在位階上雖低於法律,但並沒有牴觸法律,仍是執行公務的警察所必需遵守的。

如果條文中只有「...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文字的話,當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該細則內容中,有明確的列舉,來避免不確定所造成的模糊。。只要是被列舉的項目,就清清楚楚,沒什麼確不確定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確列舉16項「免予舉發的情形」,其中第11項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我就分別從法律位階與判斷餘地兩方面來談
1.法律位階:
在法律規定"可以"處罰的範圍內 行政規則訂定"要不要"罰 並無牴觸
若是在法律規定"可以"處罰的範圍內 行政規則訂定"不准"罰 就屬牴觸了
本細則並無牴觸法律 而是您解釋的方法牴觸了
2.判斷餘地:
細則條文中"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很明顯屬於兩個條件需同時滿足
非如您所謂前者為後者的例示
除非把"且..."後面這段 放入情形之一裡面最後一點
成為"其他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才會如您所解
"輕微" "適當" 為典型不確定法律概念
輕不輕微 適不適當 警察說了算--如前述這是法律賦予的裁量權
也就是說就算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但警察覺得"不輕微" "不舉發不適當"的話
當然還是可以舉發
再加上同條後面文字尚有:"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其屬判斷餘地更至為顯明了

賢哥(k10904212)

2009/04/28 19: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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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504 IP 250.12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gao (笑享車) 所寫
三張小朋友就這樣飛了...😭😭😭

超速一公里可以申訴ㄇ??😩😩







南下 336.3 公里,各位大大請小心...

尤其它是從中央分隔處向外拍的...

我朋友說它好樣是北上、南下雙向都拍...

😞😞😞共勉之!!!😞😞😞




奇怪ㄋㄟ~~~~~~~~ㄚ你的馬六不是有定速裝置嗎?.😰..ㄚ你不會用喔..😞

飄零無所(bob82917)

2009/04/28 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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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553 IP 242.4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呃...
超速是事實囉.那怕是你只開111.更何況你是放寬默許的+10又再+1

要申訴只能朝儀器未受測.或前n公里處無告知測速.
不過若不是有閒.還是繳一繳省事.不然花一堆時間跑來跑去.而且申訴成功.機率太低嚕

不懂車(lucky70)

2009/04/28 20:22:53

發文

#993560 IP 250.11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89416503 (李表哥) 所寫
回應 drinkerlin (BB) 所寫

這是真的嗎??😲😲😲
啥魔時候改的呀???
那慘了!!!😩😩😩

放心,大部分都是快樂錶,
你開的沒你想像中的快。😀

自從有了gps後,都依照 gps 為主,偏偏gps 反映,總是會慢個一兩秒,所以,偶而開到 122km/hr`,都害怕不小心中標😰

丫肯(jacshan)

2009/04/28 2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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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574 IP 189.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timothy(timothyfann)

2009/04/28 2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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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577 IP 187.10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們台灣真是個奇怪的地方,打人的人可說別人口頭的侮言是暴力,而打人就不是暴力.
開車超速,都說是警察有業績壓力,政府搶錢.
我小弟二月初在二高超速,我只能跟他解嘲,這是愛台灣的基金.
要台灣更好,應該是能守法,要不然世界政治先進的國家哪個是不守法的?

笑享車(agao)

2009/04/28 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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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647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小弟最主要動機只是跟各位大大提醒南下 336.3 公里有照相...

申訴...只是說說罷了!! 沒有那 精、氣、神 搞這個!

畢竟我也知道小超速是事實...

還有,小弟不有錢,車也是家用車,不是我的車!!

只是剛好家人不用代步罷了...

另外,當初買這車時,定速這東西...沒有!!

所以別問我什麼不用...

切記,車友們經過 336.3 時請小心...

😇😇😇😇😇
我能給的,不是妳想要的...

deerhunter(ultimate)

2009/04/28 21:03:54

發文

#993650 IP 90.1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imothyfann (timothy) 所寫
我們台灣真是個奇怪的地方,打人的人可說別人口頭的侮言是暴力,而打人就不是暴力.
開車超速,都說是警察有業績壓力,政府搶錢.
我小弟二月初在二高超速,我只能跟他解嘲,這是愛台灣的基金.
要台灣更好,應該是能守法,要不然世界政治先進的國家哪個是不守法的?

同意
只要開單就說政府搶錢
好像台灣人不需開單就都會很自動遵守規則
很明顯的
台北取締較嚴
民眾就"比較"守法一點

不過
警察執法技巧有檢討空間
許多規則也不合時宜
這需另外而論了

台灣的交通秩序與守法精神落後先進國家甚多
不過也比許多落後國家好很多
我們無須妄自菲薄
而是要往好的方向多努力

50(abbking)

2009/04/28 22:42:55

發文

#993865 IP 12.10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hulala123 (AR2000) 所寫
回應 shulala123 (AR2000) 所寫
回應 yaloson (亞魯桑) 所寫
回應 drinkerlin (BB) 所寫
回應 shulala123 (AR2000) 所寫
回應 ultimate (unknowable) 所寫
是超速11公里
寬限值不能算


法規已經改了喔
現在寬限值只有"5"km/hr 喔
所以不要開超過115km/hr
時速116km/hr 就已經算超速了


這是真的嗎??😲😲😲
啥魔時候改的呀???
那慘了!!!😩😩😩


應該跟什麼時候改得無關,
要是去問警察的話一定跟你講沒有寬限值,
所以油門要踩很大...口帶就要夠深...


剛剛查了一下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6
好像還是10km/hr 耶
疑😵 我記得有改啊 因為好像有人116km/hr 被警察拍而上新聞的印象說



有找到兩則新聞
都是116km/hr 被拍的
http://tw.myblog.yahoo.com/jw!QNnGy9qaAQOylPQBmuY-/article?mid=1992
http://www.ttv.com.tw/097/03/0970319/09703199064306L.htm

兩則新聞都有問題吧
1.北二高速限提高在在92年4月15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aug/1/today-life5.htm)
2.大型客貨車速限90!!該車違規時間小型車速限僅100!!

大大你看到的是網路流言吧!!那個寫"今年8月15日寬現值縮小"的謊言!!!!!!!

AR2000(shulala123)

2009/04/29 00:24:16

發文

#994044 IP 246.16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s9a (mis9a) 所寫
回應 shulala123 (AR2000) 所寫


對啊
第一則是中山高的苗栗段 速限110,好像過造橋收費站就變110了,以北是100,
第二則是二高的竹南路段,所以速線也是110,北縣中和以南都是110。

中山高由北往南,要過了三義路段的長下坡後,到了大安溪橋後,速限才提高為110km/h。整個苗栗線境內的一高路段,速限都是100km/h!

(如果不太確定的話,最好是查證後再發言,「好像」來,「好像」去的,應該不是很負責任的發言方式。)

另外,二高的部份也是嚴重誤導,小心害了其他網友超速。二高土城以南是110km/h,土城到中和是100km/h,中和以北是90km/h。



感謝告知!!🙂🙂

虎+狐(alanferrari1115)

2009/04/29 00:28:40

發文

#994057 IP 242.4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luelyindas (阿東尼斯) 所寫
<<<<<3000元,我一天的薪資咧
目前台北市個人存款有答100萬以上的,只有1成,其他9成存款都未達100萬元
還說:全台灣月入十萬以上的人,也是佔極少數>>>>>>

你講這些話做什麼??哪有人動不動就把自己的薪水講出來,你講這些話不是在炫耀是什麼?? 無聊....



說者無心 , 聽者有意 ... 極速大,不用太在意 🙂🙂🙂

許多人都只在於表面ㄉ數字 , 卻無法去體會其中0~9萬ㄉ過程

每天加班到半夜 , 甚至帶著藥罐子度日 ...

鴻海中早流傳著"你ㄉ尿液變黃ㄌ嗎"

試問多少許人能體會 , 可能有些人還沒聽過這話吧

不要羨慕別人開賓士 , 該思考ㄉ是 "如何付出,哪天換我開賓士" 😌😌😌


deerhunter(ultimate)

2009/04/29 00:31:06

發文

#994063 IP 90.1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lanferrari1115 (日子難熬 週做7日) 所寫
回應 bluelyindas (阿東尼斯) 所寫
<<<<<3000元,我一天的薪資咧
目前台北市個人存款有答100萬以上的,只有1成,其他9成存款都未達100萬元
還說:全台灣月入十萬以上的人,也是佔極少數>>>>>>

你講這些話做什麼??哪有人動不動就把自己的薪水講出來,你講這些話不是在炫耀是什麼?? 無聊....



說者無心 , 聽者有意 ... 極速大,不用太在意 🙂🙂🙂

許多人都只在於表面ㄉ數字 , 卻無法去體會其中0~9萬ㄉ過程

每天加班到半夜 , 甚至帶著藥罐子度日 ...

鴻海中早流傳著"你ㄉ尿液變黃ㄌ嗎"

試問多少許人能體會 , 可能有些人還沒聽過這話吧

不要羨慕別人開賓士 , 該思考ㄉ是 "如何付出,哪天換我開賓士" 😌😌😌



一天三千哪叫炫燿
人家又沒說一個月工作幾天

變調的探戈(balelin_tw)

2009/04/29 00:35:00

發文

#994073 IP 2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南下 336.3 公里,這在那裡?

笑享車(agao)

2009/04/29 00:39:37

發文

#994085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alelin_tw (變調的探戈) 所寫


南下 336.3 公里,這在那裡?




接近仁德休息站...

😌
我能給的,不是妳想要的...

mis9a(mis9a)

2009/04/29 00:53:06

發文

#994103 IP 92.13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還是回到我最先吐嘈你的部份...

回應 ultimate (unknowable) 所寫

法規沒有寬限值這種東西
速限110開111就是超速違規
只是看警察要不要舉發(要舉發你也沒皮條)
這是警察的裁量權
只是一般警察不會這麼極度機車 以免爭議過多
才會有寬限值這種東西
而這個值是可以隨時空調整的
一般還是10公里
但也有如雪隧剛通時無寬限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是政府所頒布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所載,並非閣下所稱「法規沒有寬限值這種東西」,這是我吐嘈你的初衷。

而雪隧的通車,從初期的無超速寬限值,後來演變成也有10km/h寬限值,也非執法的放寬,而是上述條文初頒時,文句中排除了長隧道的適用範圍。後來,又修改了該法令,將排除長隧道的文句給拿掉後,雪山隧道等長隧道也有10km/h的超速取締寬限值了。

回應 ultimate (unknowable) 所寫

我就分別從法律位階與判斷餘地兩方面來談
1.法律位階:
在法律規定"可以"處罰的範圍內 行政規則訂定"要不要"罰 並無牴觸
若是在法律規定"可以"處罰的範圍內 行政規則訂定"不准"罰 就屬牴觸了
本細則並無牴觸法律 而是您解釋的方法牴觸了
2.判斷餘地:
細則條文中"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很明顯屬於兩個條件需同時滿足
非如您所謂前者為後者的例示
除非把"且..."後面這段 放入情形之一裡面最後一點
成為"其他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才會如您所解
"輕微" "適當" 為典型不確定法律概念
輕不輕微 適不適當 警察說了算--如前述這是法律賦予的裁量權
也就是說就算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但警察覺得"不輕微" "不舉發不適當"的話
當然還是可以舉發
再加上同條後面文字尚有:"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其屬判斷餘地更至為顯明了

而這部份的法律見解,我在先前的回文裡頭有提到,「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或有不同的看法,之前有討論過,可以參考以前的討論:連結在此,可點選」。因此,我並不排除超速未超過10km/h但仍被罰的可能性。

==============================

但我想強調的是,10km/h的寬限值,並非執法者給予的恩惠,而是法令中的明文。雖然法令條文的法律見解上,仍有可能因超速未達10km/h而受罰,但機率不高。

只要你的車子定速系統夠可靠,速限110km/h的路段以定速119km/h行駛絕對不會有事的。因為,除了車子的表速或多或少都有快樂表的情況外,2%~3%的Traction Loss,也會讓表速略低於真正的速度。

但使用定速還是有風險。以我的車為例,因為引擎是V8大排氣量,所以118km/h定速的轉速還是很低,引擎煞車的效果並不明顯,所以當遇到太陡的下坡時,我會降檔提高轉速,否則速度還是會超過所定的速度。坡度越陡,超過的越多。最明顯的例子,是一高三義路段往南,以及北宜高往台北方向接近石碇交流道之前的路段。

一般2.0或2.4升車款,雖然不是大排氣量車款,但如果是多檔位變速箱 (五速或六速以上),120km/h時的轉速也不高,下坡時仍要留意,因為國道警察最喜歡在下坡路段「取景」。萬一不幸像版主一樣,車速121km/h被拍,就只好乖乖去繳錢了。

變調的探戈(balelin_tw)

2009/04/29 00:55:02

發文

#994107 IP 2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gao (笑享車) 所寫
回應 balelin_tw (變調的探戈) 所寫


南下 336.3 公里,這在那裡?




接近仁德休息站...

😌

那裡小心天橋,注意地面橫的白線,測兩車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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