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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escudolin)

2008/12/15 09:26:46

發文

#783644 IP 82.20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一般貸款公司 , 內部都有設所謂寬限期

寬限期內頂多電催而巳 , 不會進行法務或委外取車

因為法務費用的成本滿高的 , 光一份支付命令就要1000元

取車的費用更高 , 而且不見得能拿回來

>>>

案例中的小姐 , 可能有習慣性的延遲

即使8~10月都有付錢 , 但可能是繳6,7,8月的

實務上取車前 , 債權人應發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

取車後也須通知債務人十日內回贖 , 拍賣前也須通知

債權人如果未為通知 , 逕行委外取回 , 債務人是可以拒絕支付取車費用的

>>>

總之

若有貸款給付不能之情事

一定要與貸款公司協商展延付款

若巳給付不能 , 可共同處分車輛(價格會比拍賣高)

不足額再依付款能力 , 逐月攤還

信用才不會受影響 🙂



marte(marte)

2008/12/15 09:36:31

發文

#783652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如果真的要保有車子,這種情況通常是拍賣時由原車主買回,貸款繼續,沒什麼影響,只是麻煩而已。

㊣愛洗碧㊣(alrin)

2008/12/15 0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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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668 IP 92.2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adeat (油尖旺不熟) 所寫
回應 b00449 (我的GP是超跑-雞皮) 所寫
還好啦~~~

有個正妹才欠跑大50塊跑大就把她拖去拍片😲

是嗎??
我記得是跟跑大借過沒還
就.....
😆


那你要小心可能會被爆菊花.....😆
在母親的角色之中 神聖的女人不再神聖 他是降臨於世來摧殘鐘樓怪人的壞天使 她是他的母親 她是凡人~

九隻鬼頭刀(devildodol)

2008/12/15 09:54:50

發文

#783670 IP 8.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syang (ssyang) 所寫
回應 ssyang (ssyang) 所寫
回應 t2200452 (暱眼) 所寫
回應 kaede5032 (便當大白) 所寫
怎麼感覺有些人看文章好像都挑自己想看的地方看...
一直斷章取義...連回應也懶的看的樣子

新聞文中已經提到了...
不是兩個月沒繳...而是連續兩個月延遲兩三天繳
看懂了嗎...一樣是有繳錢只是慢幾天而已

另外文中當事人小姐並沒有提到說是跟車商貸款的...
也沒提到是自己跑出去外面貸款怎樣的...
所以被強制拖吊這點真的挺誇張的...

如果銀行這麼做就等被告.....
當事人避重就輕和寫新聞的記者總喜歡誇大
只要債權人是銀行,那它一定要拿到法院開的強制執行令才敢抓車.....
法院一定得滿三個月後那天才會發出強制令

其實這要回歸契約精神!
延遲二三天, 這是債權人的通融, 只要未依約按期繳納, 就是違約!
債權人即有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只是實務上都有緩衝期而已.
因為走上法律訟訴程序很麻煩, 多半希望可和解.

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 按此下載
(不知別的地方契約內容是相同, 但中部辦公室要求要用他的版本)
「抵押物提供人及(或)債務人如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債權人得占有、或派員占有抵押物:
(一)不履行契約者,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出租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抵押權之行使者。」

因債務人已有多期遲繳情形, 債權人當然可主張債務人不履行契約, 而逕行占有抵押物!

故, 是那位小姐違約在先, 而不要怪債權人.

另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亦規定
「債權人占有抵押物時,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債權人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債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之,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仍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後,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請求回贖。」

那位小姐在10日內解決貸款問題, 仍可取回車.



有一點要更正一下, 前述之債權人, 應是抵押權人.

其實動產設定契約的基礎在「動產擔保交易法」, 以下列出其第17~20條. 大家應即可明白.

第十七條(抵押權人之占有及善意第三人之請求賠償)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抵押物者,經抵押權人追蹤占有後,得向債務人或受款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占有前之通知與抵押物之回贖)
  抵押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
  前項通知應說明事由並得指定履行契約之期限,如債務人到期仍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後債務人不得請求回贖。
  抵押權人不經第一項事先通知,逕行占有抵押物時,如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抵押權人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抵押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
第十九條(抵押物之出賣、拍賣)
  抵押權人出賣占有抵押物,除前條第三項但書情形外,應於占有後三十日內,經五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之,並應於拍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
  抵押物為可分割者,於拍賣得價足以清償債務及費用時,應即停止。債權人本人或其家屬亦得參加拍賣,買受抵押物。
第二十條(受償之範圍及順序)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以前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還涉刑法(第38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不過96年7月11日已廢止該條.

解釋的很清楚啊!
我想如果只是遲個"兩三天",貸款公司有利息可賺,沒由來是不會抓車的。
消保官也是,刻意想討好媒體、民眾,選擇性的發表言論,這樣對貸款銀行是不公平的。
媒體記者還憑空編造一個"中古車商",透露"拍賣價差均分"云云....。這是沒有新聞道德的。
國內目前中古車拍賣幾家大賣場都有相當的規模,可從沒"差價均分"這樣的規矩。
是哪家中古車商跟哪家銀行可以這樣分?
記者求證過了嗎?
這樣引用含糊的路邊消息當做新聞來發,真是個爛記者啊!
😝

BIGBIGBEAR(8021111)

2008/12/15 09:57:59

發文

#783673 IP 91.8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uzuki8899 (王三寶) 所寫
現在的人都打腫臉充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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