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10/09/17 2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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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h-team 您好, 您的出現應該可以幫助到很多人 不過小弟在此請教 以台灣目前的法規 如果行人闖紅燈、而我在完全反應不及的情況下撞到對方,那麼我會需要負責嗎? 其實我主要想問的是,目前台灣法規的路權觀念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還是和以前一樣無論你有多正義都還是會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需要負擔上幾十趴的肇責? 例如說, 我直行在幹道A路上,而右邊的小條馬路B路路口有車要右轉到A路上 如果對方的路口紅綠燈有右轉燈,理論上它還是得讓我先行 (因為我是執行車、且是幹道) 但對方就是硬要插到我的前面 導致碰撞,那肇責應是如何判斷? 如果對方沒有右轉燈,那肇責又是如何判斷? 如果法規上還是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或是無論如何會給沒有錯的這方肇責的話,那麼以後無論在任何緊急的情況下只要有車插進來是不是我只好讓了不是嗎。 因為小弟認為法規是會影響駕駛人的駕駛方式的!所以想請教到底法規上到底是以哪個為主? 如果是路權為主,經過路口時我不用太擔心會有車插進來 如果無論怎樣我都是有肇責的,恐怕只要有路口我腳都放在煞車上,隨時等車要插進來時減速用的 (目前小弟似乎遇到的情況是這樣的居多) | |||
道先我們先討論交通法規部分: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第1項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第2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3項規定: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重點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我國交通法規是參照美、英、德國法規設計。因此,車輛行經路口或行人穿越道前,必須減速或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換句話說,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行人的路權大於汽車或機車
既然交通法規已規定車輛要減速或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如果是在汽車駕駛人應該可以注意到行人動向的情形下,駕駛人卻未依規定減速或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行人受傷,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有關刑法過失之規定,必須是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前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已規定駕駛人必須注意),且能注意(駕駛人當然能自主操控車輛減速或暫停,並且留意行人動向,除非駕駛人被挾持或控制行動),而未注意。
如果因為路口或行人穿越道有違規停車、障礙物等情形,而擋住駕駛人視線,駕駛人已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進行車輛減速或暫停,並且留意行人動向,仍然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此時,肇事駕駛人,不一定需負擔過失責任(必須依照實際狀況研判責任歸屬)
或是駕駛人行經路口或行人穿越道,駕駛人已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進行車輛減速或暫停,並且留意行人動向,行人卻突然快速衝出需發生交通事故時。此時,肇事駕駛人,不一定需負擔過失責任(必須依照實際狀況研判責任歸屬)
那麼,什麼狀況,駕駛人可以免除過失的責任,依實務經驗,如果駕駛人已遵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進行車輛減速或暫停,並且已經善盡注意行人動向之責任,仍然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此種情形下,換做其他駕駛人,也無可避免或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像這種情形,駕駛人責免負過失之責任。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此時若駕駛人行駛於快車道,且遵守速限及保持車距,並無任何違反交通法規之狀態,若突有一行人,從中央分隔島中迅速竄出而發生交通事故。在實務判例中,駕駛人已做到應注意、能注意、並注意,換做其他駕駛人也無法避免事故之發生,駕駛人不需負擔任何過失之責任。
youth-team大您好
想請問您幾個有關機車交通法規的問題
如果路為雙向雙線,而快車道部分並無標上禁行機車字樣
右方路口未規劃待轉格
機車欲左轉時,是否需騎到快車道,同汽車閃方向燈等待紅綠燈左轉
還是需要自行做待轉動作呢?
在南部遇到不少這樣的路口
不知做法如何
先行謝謝您的閱讀🙂
想請問您幾個有關機車交通法規的問題
如果路為雙向雙線,而快車道部分並無標上禁行機車字樣
右方路口未規劃待轉格
機車欲左轉時,是否需騎到快車道,同汽車閃方向燈等待紅綠燈左轉
還是需要自行做待轉動作呢?
在南部遇到不少這樣的路口
不知做法如何
先行謝謝您的閱讀🙂
你認真,我跳針
於
2010/09/17 2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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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h-team 您好, 例如說, 我直行在幹道A路上,而右邊的小條馬路B路路口有車要右轉到A路上 如果對方的路口紅綠燈有右轉燈,理論上它還是得讓我先行 (因為我是執行車、且是幹道) 但對方就是硬要插到我的前面 導致碰撞,那肇責應是如何判斷? 基本上你的比喻有一些小問題,你行駛於幹道假設是綠燈,對方行駛於支道,當然為紅燈,對方違規必須負擔較多的責任 如果對方沒有右轉燈,那肇責又是如何判斷? 假設你行駛於綠燈狀態的幹道上,對方行駛於紅燈的支道上,但又有右轉綠燈指示號誌或交通人員指揮,卻發生交通事故。此時要看撞擊的位置,實務上一般汽車以B柱做為=分界點,貨車以車身二分之一做為分界點。如果你撞擊的位置是在對方的B柱之前(前門到前保險桿之間)或車輛前二分之一,表示你已經行經路口,對方才轉彎。如果是撞到對方B柱之後(後門至後保險桿之間)或車輛後二分之一,表示對方先進行轉彎,你後面接著撞上。除非有證人或其他跡證足以證明對方以高速進行轉彎,導致你閃避不及而撞方(你必須舉證) 此外,並非擁有路權的一方,就完全沒有責任,而是責任較輕或可能無責任,除非在完全沒有過失的情形下,100%遵守交通法規,換做別的駕駛人也無可避免或難以避免事故的發生,此時,才有可能完全沒有責任。例如:A超速行駛於幹道上,即使B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時,A不能以路權為由而免責。 如果法規上還是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或是無論如何會給沒有錯的這方肇責的話,那麼以後無論在任何緊急的情況下只要有車插進來是不是我只好讓了不是嗎。 因為小弟認為法規是會影響駕駛人的駕駛方式的!所以想請教到底法規上到底是以哪個為主? 如果是路權為主,經過路口時我不用太擔心會有車插進來 如果無論怎樣我都是有肇責的,恐怕只要有路口我腳都放在煞車上,隨時等車要插進來時減速用的 (目前小弟似乎遇到的情況是這樣的居多) | |||
於
2010/09/17 23: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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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h-team大您好 想請問您幾個有關機車交通法規的問題 如果路為雙向雙線,而快車道部分並無標上禁行機車字樣 右方路口未規劃待轉格 機車欲左轉時,是否需騎到快車道,同汽車閃方向燈等待紅綠燈左轉 還是需要自行做待轉動作呢? 在南部遇到不少這樣的路口 不知做法如何 先行謝謝您的閱讀🙂 |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機車左轉適用汽車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僅限於同向雙車道以下道路適用,三車道以上時,中間及內側車道均禁行機車)
因此,你所提的是雙黃線(行車分向限制線),道路中間有劃分島(中央分隔島)也適用,所以是可以和汽車一樣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或暫停待轉。
於
2010/09/17 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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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機車左轉適用汽車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僅限於同向雙車道以下道路適用,三車道以上時,中間及內側車道均禁行機車) 因此,你所提的是雙黃線(行車分向限制線),道路中間有劃分島(中央分隔島)也適用,所以是可以和汽車一樣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或暫停待轉。 | ||||||||||||
更正:三車道以上時,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中間車道不一定。四車道以上時,內側及中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中外側車道不一定(依實際道路劃設標誌、標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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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三車道以上時,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中間車道不一定。四車道以上時,內側及中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中外側車道不一定(依實際道路劃設標誌、標線為準) | |||
所以要依照當時錄上的標誌來做決定
謝謝您的解說
請收好評🙂
你認真,我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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