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9 年底開始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目前在全球疫情持續肆虐。所幸臺灣在政府與醫療人士的努力下,加上人民高度防疫意識,仍保持在相對安全的狀態。不過,時間也漸漸即將來到報稅季節,其中民國 109 年的車輛使用牌照稅即將在 4 月 1 日開徵。

在使用牌照稅的繳納,可能會有許多狀況能夠免徵或延繳,特別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稅務局也有許多減徵或可延繳的狀況,在此也為網友進行彙整。

在使用牌照稅的繳納,可能會有許多狀況能夠免徵或延繳,特別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稅務局也有許多減徵或可延繳的狀況,在此也為網友進行彙整。

一般狀況繳納期限:4 月 1 日~4 月 30 日

自用汽、機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 4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限至 4 月 30 日止。全臺各縣市繳款書基本上都已於 3 月底前陸續寄送,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各地處所詢問,申請補發。

稅額 2 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稅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至便利商店之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號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列印繳納單到櫃臺繳納。

受疫情影響,交通部補貼營業用車輛 50%使用牌照稅、受隔離或治療者繳納期限延至 5 月底

因為疫情肆虐,交通部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應納使用牌照稅 50%,舉例來說,1 輛全年度應納稅額為 11,700 元的遊覽車,在政府補貼金額 50%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只須繳納金額 5,850 元。

再來是針對因為疫情而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的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限可展延至 5 月 31 日。延期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先提出申請,不過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向各處及所轄分處,或派駐在監理所(站)服務櫃台,提出申請即可。

若民眾到了 6 月 1 日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再展延 20 日,例如 6 月 10 日為隔離治療結束日,從 6 月 11 日往後算 20 日,6 月 30 日就是繳納期限的最後一日。另外,受疫情影響,無法於上述期限內完納稅款者,還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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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遇特殊狀況可減免繳納使用牌照稅

再來針對車輛如果遇到特殊狀況,像是災害、失竊、車牌遺失、停駛等等,可減免繳納使用牌照稅。其中,若是因為災害導致車輛要進場維修,車主須在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申請,以實際使用天數計算牌照稅。另外停駛的車輛,同樣要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會計算至停駛的前一天。

車輛報廢,要至監理站確實辦理,才能停繳使用牌照稅

車輛有停用或報廢等不使用情形,應向交通管理機關即監理站申辦停駛或報廢,並自停駛或報廢之日開始,便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未申辦,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所以,報廢車輛不論是否交由合法回收廠商辦理環保回收,如未至監理站辦理報廢登記,該車輛即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車輛有停用或報廢等不使用情形,應向交通管理機關即監理站申辦停駛或報廢,並自停駛或報廢之日開始,便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未申辦,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電動車、小排氣量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首先在燃油機車,若是排氣量在 150c.c.以下則可免徵。至於電動車,不論汽、機車,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都是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採限額免稅, 2,401c.c.以上之車主仍須課徵差額稅款

身心障礙者減免使用牌照稅之條件如下:

  1. 一、限制親等規定
  2.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 1 輛為限。
  3. 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ㄧ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
  4. 二、限額免稅規定:超過以下限額部分,須課徵差額使用牌照稅款。
  5. 燃油車或油電車:汽缸總排氣量以 2,400c.c.為限。
  6. 電動車:馬達最大馬力以 262 英制馬力(hp)或 265.9 公制馬力(ps)為限。

另外,身心障礙者之證明所載有效期限日前,應重新鑑定並換發新證明,原核准免徵使用的車輛才能繼續免稅,若逾期未重新鑑定,則不符合免稅條件,將自有效期限內到期的隔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車輛出售給他人時,應請買主辦理過戶,才不會又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一般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如車輛轉讓後,買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確保本身權益,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已失蹤生死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方式代替。

若新車主仍不出面辦理時,可檢附存證信函或報紙 2 份,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牌照一經註銷,車子不能再使用,即不會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如車輛賣出後車籍資料未變更所有人登記,日後使用牌照稅或該車違章罰鍰都會以原車主為納稅義務人。

一般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如車輛轉讓後,買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確保本身權益,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已失蹤生死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方式代替。

去年買的新車以使用天數計算使用牌照稅繳納金額

若車主在去年購買新車,即為持有該車輛的第一年度,則可減免以使用天數來計算使用牌照稅繳納金額。因此今年 4 月還是會收到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稅單。

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輛牌照吊扣期間如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其吊扣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若使用牌照稅款已繳納者,可於吊扣期滿後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執行吊扣期間之稅款;尚未繳納稅款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應納稅額。另外,若車輛被吊扣期間上路被查獲,除補徵本稅外還會處以 2 倍以下罰鍰。

輛牌照吊扣期間如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其吊扣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若使用牌照稅款已繳納者,可於吊扣期滿後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執行吊扣期間之稅款。

經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自用小貨車,任意加裝座椅者,經查獲將處 2 倍之罰鍰

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自用小貨車,若任意加裝座椅使用,還行駛於道路上遭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 2 倍的罰鍰,不因是否為免稅車輛而有所區別。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14 條及 31 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車輛如有改裝或變更情事,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千萬不要以為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就可任意加裝座椅使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