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路政司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告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的附件 15,針對售後改裝頭燈之規範,將變更鹵素與 HID 頭燈以外之新形式頭燈者都納入規範,特別是現在相當流行的 LED 頭燈改裝。

由於在 2008 年修法時,僅把 HID 氣體放電式頭燈納入售後改裝規範,然而條文未提及的便不納管,因此隨著 LED 頭燈改裝快速普及,品質不良或改裝店家調整不當者,常使得車輛頭燈光線對對向車造成刺眼、眩光等情形,影響行車安全。因此本次進行預告修正,讓未來 LED 頭燈改裝可以比照 HID 頭燈的審驗標準。

交通部預告修正改裝 LED/雷射頭燈規範,未來 LED 頭燈改裝可以比照 HID 頭燈的審驗標準。至於此修正條文最快預計 2~3 個月後上路。

路政司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的附件 15 預告修正未收到什麼需調整的建議,不過由於其他修正條文有需調整部分,因此配合該些條文的再修正與預告等相關程序完成後,倘若一切皆順利,最快預估將在 2~3 個月後正式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的附件 15 修正內容

  1. 1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後申請變更氣體放電式頭燈、108 年 7 月 1 日後申請變更氣體放電式以外之頭燈(不含鹵素頭燈)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總目標發光量低於 2000 流明除外),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 4 目頭燈檢驗基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2. 2.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前申請變更發光二極體頭燈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其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 4 目頭燈檢驗基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雖然自 2006 年開始,車輛安全型式審驗便針對上市新車的各種類型車燈,包含鹵素、HID、LED、雷射頭燈等等,訂定了亮度、燈型等標準,不過售後改裝方面,在此之前僅 HID 頭燈有要求須符合安全審驗規範。如今交通部也將改裝 LED、雷射頭燈等等,要求比照 HID 頭燈的檢驗標準執行。

雖然自 2006 年開始,車輛安全型式審驗便針對上市新車的各種類型車燈,包含鹵素、HID、LED、雷射頭燈等等,訂定了亮度、燈型等標準,不過售後改裝方面,在此之前僅 HID 頭燈有要求須符合安全審驗規範。
廣  告

注意事項 1:2019 年 7 月 1 日後改裝頭燈之車主,須出具安裝證明、發票等資訊

不過考量到目前路上已有許多車輛改裝 LED 頭燈,因此交通部暫時訂定 2019 年 7 月 1 日為一個分界標準,在此之前改裝頭燈的車主,不須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燈泡與安裝店家是否合格合法也不予盤查,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檢測燈組光型、亮度等等,確認符合頭燈檢驗基礎,最後辦理行照變更登記即可。

至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後改裝的車主,則必須出具安裝證明、統一發票,確認燈泡是否合格、安裝店家是否有相關合法的證明文件等等,避免車主使用了來路不明的 LED 頭燈,最後確認符合頭燈檢驗基礎並辦理變更登記。

不過交通部表示,2019 年 7 月 1 日的時間點設定是否可能會再提早,未來將視情況而定。

交通部暫時訂定 2019 年 7 月 1 日為一個分界標準,在此之前改裝頭燈的車主,不須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燈泡與安裝店家是否合格合法也不予盤查,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檢測燈組光型、亮度等等。

注意事項 2:警察如何開罰?配合監理機關單位檢驗

U-CAR 另外向交通部詢問,未來警察如何針對違規改裝的車主進行開罰?交通部表示,警政單位主要會配合監理機關,調閱車輛的登記資料。若懷疑車主有違規改裝、未進行審驗動作,則會要求車主於期限內前往監理機關進行檢驗,不配合者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開罰。

另外在修正法案正式上路後,如果車主在改裝頭燈後未前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登記,也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開罰。車主們務必特別留意,避免因未登記而受罰。

交通部表示,警政單位主要會配合監理機關,調閱車輛的登記資料。若懷疑車主有違規改裝、未進行審驗動作,則會要求車主於期限內前往監理機關進行檢驗。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逾期 1 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 6 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 1 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2,400 元以上 9,6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 1 年內違反前項規定 2 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 3 個月;3 年內經吊扣牌照 2 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